差別接觸理論

差別接觸理論(,又稱異質接觸理論異質交往理論)是犯罪學理論之一,由美國犯罪學家愛德文·蘇哲蘭於1939年的《犯罪學原理》(三版)中首次提出;萨瑟兰生前最後一次關於差別接觸理論的修改是在1947年的《犯罪學原理》四版。本書於蘇哲蘭1950年過世後,首先由Donald R. Cressey、接著由David F. Luckenbill續作,一直到1992年的第11版,但差別接觸理論一節都維持萨瑟兰的原文沒有修改,續作者只是在該節的開頭加了對歷來各種誤解和新研究的回應。所以今日若要研究此理論,找不到1947的書,也可以直接取用1992年的書。

差別接觸理論是二十世紀美國犯罪學的犯罪原因理論三大學說之一(其他两者是社會控制理論和紧张理论)。

蘇哲蘭是美國犯罪學芝加哥學派的早期代表人物,其理論受到同校社會學家暨社會心理學家米德所提出(又稱:象徵互動理論、形象互動理論)的影響,因此差別接觸理論與後來1960年代社會心理學上興起的的社會學習理論極為相像。

主要內容
差別接觸理論的核心內容在於:每個人對外在經驗連結(association)的方式不同,當習得在特定情境中傾向犯罪的「定義」多於不犯罪的「定義」時,便較可能在此情境中做出犯罪行為。主要可以析釋為以下幾點:

犯罪行為是學習來的。

犯罪行為和其他任何行為的學習機制相同。

學習發生在與他人的互動過程中。

大多數的學習發生在個人親近的親人、朋友互動中。

各種接觸因頻率、持久性、優先性與對個人的意義不同,致學習的強度不同。

犯罪行為的學習包括犯罪技巧、動機、合理化思考、態度(傾向犯罪 vs. 反犯罪)等等。

犯罪的動機和驅力來自於個人學習到對法律和犯罪好壞的「定義」()多寡而得(定義,亦即學習到的觀念:「在這種情況下這個行為是好的/OK的/不OK的/錯的」)。

若個人學習到支持違法的「定義」多過反對違法的「定義」,就會有較高犯罪可能。

批評
#差別接觸理論雖然可以解釋「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但經常與犯罪人接觸的職業,例如警察、法官、檢察官、獄政人員,絕大多數卻沒有因為增加接觸而犯罪。因為該職業經常面對犯罪人因犯罪被處罰而對於違反法律有所警惕,在反違法的學習層面有正增強效果,也就解釋了「出淤泥而不染,濁清蓮而不妖」的現象。
#違法行為並不只是存在於與偏差或犯罪行為者接觸並學習後才發生。
#該理論無法解釋生活在同一區域中,有些人犯罪,有些人卻沒有犯罪。
#「第一個犯罪導師」如何而來?許多犯罪行為是在一種自然而突發情況下發生,事前並無任何學習。例如義憤殺人的情況。

預測犯罪的效力
儘管有上述的批評,差別接觸理論仍被後續研究證實,與緊張理論(社會學上失範理論的犯罪學版本)和社會控制理論相較,是三者中最具有犯罪預測效力的理論,並且也是三者中最能作為犯人矯治計畫之指導原則的理論。

Akers & Cochran (1985) 以美國中西部的中學學生為目標群體(有效樣本N = 3,065),調查了失範理論、社會控制理論以及社會學習理論(差別接觸理論的社會心理學版本)各自對大麻吸食的預測效力(R 2)。結果:

根據失範理論的所設的變項,加總只能解釋大麻吸食變異性的3%。

根據社會控制理論所設的變項,加總能解釋大麻吸食變異性的不到30%。

根據社會學習理論所設的變項,加總能解釋大麻吸食變異性的68%。

影響
差別接觸理論是20世紀美国犯罪学中最重要的三种理论之一(其他两种理论是紧张理论和社会控制理论),引起了很多有关同儕團體问题的研究。

加拿大當代的犯罪心理學權威著作如此評價苏哲兰的差別接觸理論:「這個人提出了曾是犯罪心理學史上最有力的理論,但也正是這個人,促成了主流犯罪學走上反心理學的社會學派。」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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