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庸國

附庸國(),指历史上对上级国家或帝国负有相互义务的任何国家,是從屬國的一种。附庸國與宗主國都必須嚴格遵守“契約精神”,宗主國不能隨意欺壓附庸國,只能按照當初簽好的條約來管束附庸國。在歷史上,因為宗主國對附庸國的干涉有非常嚴重的、也有極度輕微的,甚至屢屢出現附庸國利用宗主國為自己謀利的狀況,所以“成為一個強國的附庸國到底是好是壞”並無定論。

现代,“附庸國”这种称呼并不常见,国际上用傀儡國、保護國、自治領、殖民地、联系国或衛星國等更精確的詞彙代替。

历史上的定义
「附庸」的中文原意是指在中國周朝封地未滿五十里、附屬於諸侯國的小國或小領主,例如秦非子,可世襲。中世纪的欧洲也有类似的情况,封建制度中广泛存在依附于其他国家的小领主。

在這個體系中,附庸國和宗主國需要一起承擔“共同義務”,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中世紀歐洲封建制度中的采邑。同時,附庸國在近東地區頻繁出現,其歷史可以追溯到埃及、赫梯和米坦尼衝突的遠古時代。在中世紀時,歐洲的各大強國基本都會擁有一個以上的附庸國,到了現代,最後一個擁有附庸國的國家是土耳其的奧斯曼帝國。附庸國和宗主國之間的義務取決於它們在當時簽訂了什麼協議,最常見的是附庸國必須要對宗主國繳稅和服兵役,而宗主國則必須要保護附庸國不受侵略、領土完整。每個附庸國能達到的獨立程度、能從宗主國身上獲得的利益都各不相同。

附庸國和其宗主國一樣,可以是任何國際關係法和條約的主體。但在主權上卻受到宗主國的限制,和別國締結條約亦是如此。這和保護國不同。像奥斯曼帝国以前就是埃及和保加利亞的宗主國。實質上就是擁有不完全的主權,但是卻不接受宗主國保護的半主權國、比自治領與保護國待遇要差的國家。古代的附庸国(半主权)与近现代的保护国(无主权)与最大的区别是法律上有与外国邦交的权力,附庸国虽然也受宗主国控制但可以直接和其他国家往来,保护国则只能和宗主国往来。随着国际法上主权国家概念的普及,作为半主权国家的附庸国也走入了历史,演变为其他国家的一部分或主权国家。历史上的琉球国和哈萨克汗国就属于「两属」附庸国的典型,它们一方面是向清朝纳贡的「藩属国」,另一方面实际上被日本和俄罗斯控制成为附庸国。

列表
以下把歷史上的附庸國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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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滿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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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日本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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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1年-1932年
| 日滿議定書
|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取得实际控制权,并于1932年建立满洲国,之后作为大东亚共荣圈的傀儡政权参与二战。1945年8月19日溥儀等人被蘇聯紅軍俘虜,滿洲國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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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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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日本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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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5年
| 波茨坦会议
| 1945年8月30日解散,回歸法屬印度支那。1955年法国在日内瓦会议上正式承认其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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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砂拉越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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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汶萊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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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2年-18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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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裔白人拉者詹姆斯·布鲁克因帮助文莱苏丹镇压叛乱有功获得领地,后逐渐壮大。1888年演變為大英帝國的保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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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目
*近東問題 - 奥斯曼帝国的領域分割、從屬國的形成、形成背景。
*鄂圖曼帝國的附屬國
*自治領
*藩屬國
*保护国
*联系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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