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BT與伊斯蘭教

伊斯蘭教的LGBT概念受到穆斯林的文化法律相連的歷史及國家背景影響,特別是古蘭經和集錄先知穆罕默德言行的聖訓。

古蘭經中記載著魯特的故事(亦被稱為所多瑪與蛾摩拉),多數教派將該故事視為古蘭經禁止同性性行為的依據。

伊斯蘭教的著名學者謝赫及沙非()規定禁止同性之間的性行為,違反的人會被處以極刑。大部分以穆斯林為主要人口的國家都用法律懲罰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在伊斯蘭政權國家如伊朗、毛里塔尼亞、沙特阿拉伯、蘇丹和也門,會被處以死刑。而尼日利亞及索馬里的部分地區亦執行此法。而雞姦的懲罰於不同的法律下有不同處理手法,部分人會被處以死刑,而部分人則會被監禁。而部分較世俗的國家雖然以穆斯林為主,但不依上述手法處理。如印度尼西亞,約旦、馬來西亞、土耳其、伊拉克、黎巴嫩、哈薩克、塔吉克、吉爾吉斯、亞塞拜然、阿爾巴尼亞、科索沃、馬利、尼日及幾內亞比索等。

與嚴格的法律相反,中世紀以降的穆斯林詩歌及文學卻反映出同性相愛的傾向,並有描寫男性之間的愛。

伊斯蘭法律
古蘭經
根據傳統,伊斯蘭教法或其他傳統伊斯蘭法律都是根據古蘭經及聖訓去撰寫的。古蘭經是真主阿拉的啟示,而聖訓則是穆罕默德的訓話。

古蘭經是伊斯蘭最重要的經典,作為神的啟示而被穆斯林人景仰。根據古蘭經記載關於所多瑪與蛾摩拉,以及先知魯特的篇章(參考古蘭經 7:80-84, 11:77-83, 21:74, 22:43, 26:165-175, 27:56-59, 及 29:27-33)

阿拉伯詞語liwat(意指同性性行為)及luti(意指進行同性性行為)都是從魯特(lut)而來。 。多數教派將該故事視為古蘭經禁止同性性行為的依據,但在古蘭經中,沒有處罰同性性行為的罰則,因此各教派自行推導嚴厲程度不一的伊斯蘭教法,來決定處罰方式。

當代學者Scott Kugle主張魯特傳說並非著重在性行為,而是部落的背信和對羅得預言職分的拒絕。相關經文指涉的亦是非合意的強暴性行為,因此古蘭經並不禁止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在經文的細節上,Scott Kugle認為(7:80–84)和(26:165-166)的經文係指,這些意欲強行侵犯陌生人的男性,已經有了伴侶(azwaj),真主為他們所造的妻子。因此,這裡的道德議題是他們無視其已有配偶的事實,而想向陌生人強行求歡。

在所多瑪的毀滅中,整個城市都因為犯罪而被摧毀了,這包括魯特的妻子、其它的女性和小孩,Scott Kugle因此主張,將城市所犯的罪歸咎為「男同性性行為」並不合理。他也引用兩段聖訓,當中提到所多瑪的毀滅是因為,他們沒有在如廁或性事後清潔自身、他們不分享食物、他們貪婪又吝嗇。

聖訓
法理
現代教法
伊斯蘭教的同性戀史
中世紀時代
文學
現代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文章

接納LGBT的穆斯林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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