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親

姻親指基於婚姻關係而生之親屬型態,一方配偶與他方配偶之親屬間,因雙方締結婚姻後,成為相互具法律上親屬關係的情況。

定義
中華民國
依中華民國《民法》第969條規定,包括配偶的血親、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此一規定,使姻親的範圍,較一般的立法例限於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更為廣泛,故一來為避免姻親的範圍太過廣泛,二來亦因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繫諸於與配偶一方同源之關係(民法第970條),而於「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之場合,無法尋得同源,致姻親之親系、親等無從決定,是該規定並未將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納入範圍。但也因此曾招致批評將有違倫常之近親可能得以結婚,例如父子分別與一對姊妹結婚將使父子成為連襟,或是兄弟與母女結婚,使母女成為妯娌,造成婚後相互間輩分有違倫常,但不屬於禁止結婚的姻親範圍。

一旦成立姻親關係,有時法律會規範一定範圍內的姻親關係具有特定的法律效果。例如可能會禁止結婚(民法第983條)、收養(民法第第1073-1條),法官的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項)、證人拒絕證言(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等,都以須成立法律上的姻親關係並符合具體條文限定的範圍有關。尤其在夫妻與其另一方的父母,在民法中甚至相互間還可主張扶養的權利與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2款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因此,若當事人間一方與其配偶離婚或結婚經撤銷,姻親關係即告消滅。但須留意者為,死亡並非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是以,司法及行政實務見解有以為,夫妻之一方死亡後,尚生存之他方,與一方之血親或其血親之配偶之姻親關係,仍不消滅 。關此,多數身分法學者均認為,應於生存配偶「再婚」時,使其與死亡配偶親屬之姻親關係消滅為宜。晚近判解,亦有承認於配偶死亡後,生存配偶得與姻親合意終止姻親關係者。

傳統社會關係
在古代氏族父系社會,已婚女性被視為夫家的成員,與姻親(婆家)會有較為緊密的聯繫,有時甚至超過自己的原生家庭(娘家),例如與丈夫的父母(家翁、家姑)以及丈夫的兄弟(大伯、小叔)、未婚姊妹(大姑、小姑)以及丈夫兄弟的妻子(妯娌)同住,平時也要照顧翁姑和丈夫的未婚兄弟姊妹。即使與丈夫另外組織核心家庭,傳統上媳婦也常要探望翁姑並幫忙做家事。男性與妻家的關係通常較自己的原生家庭疏離,雖然對妻子的父母(岳丈、岳母)、兄弟(大舅、小舅)、未婚姊妹(大姨、小姨)也要有一定的照顧(只限妻之父母兄弟姊妹,傳統上妾之父母兄弟姊妹並非家主家之姻親,兩家沒有親屬關係),但傳統上只需要抽空探望,到妻子娘家通常也會被視為客人,這很大程度因為傳統氏族社會聚族而居,妻子通常由村外迎娶回來,妻子娘家通常也有一定距離,不能時常探望,因此已婚婦人稱為外嫁女。

在母系社會和入贅婚,已婚男性視為妻家成員,與姻親有較緊密聯繫。

輩份關係
長輩
配偶之血親

  • 丈夫的父親:家翁、家官、家公公公、阿公老爺。
  • 丈夫的母親:家婆、家娘、家姑婆婆、阿婆奶奶
  • 妻子的父親:岳父岳丈、丈人老、丈人外父老丈人
  • 妻子的母親:岳母丈母娘外母、丈人哀、老丈母

血親之配偶

  • 父親之兄之妻子:伯母
  • 父親之弟之妻子:嬸嬸
  • 父親之姐妹之丈夫:姑丈姑父
  • 母親之兄弟之妻子:舅媽舅母
  • 母親之姐妹之丈夫:姨丈姨父
  • 生母的再婚配偶:繼父(但繼父若收養繼子女則變為養父,轉為擬制血親)。
  • 生父的再婚配偶:繼母(但繼母若收養繼子女則變為養母,轉為擬制血親;在一夫一妻多妾婚姻制度中,庶出子女的生父的嫡妻是嫡母,而嫡母必然同時是這些庶子女的養母,屬擬制血親)。

平輩
血親之配偶

  • 兄長的妻子:嫂子。通常大哥(長兄)的妻子稱為大嫂(長嫂),二哥的妻子稱為二嫂,以此類推。
  • 弟弟的妻子:弟婦弟媳弟媳婦弟妹。
  • 姐姐的丈夫:姐夫
  • 妹妹的丈夫:妹夫妹婿

配偶之血親

  • 丈夫的兄長:大伯大伯子大伯兄。女子也常跟隨丈夫稱呼其兄長,按排行依次稱作大哥、二哥等。
  • 丈夫的弟弟:小叔小叔子小叔弟。女子通常跟隨丈夫直接稱呼其弟弟的名字。
  • 丈夫的姐姐:大姑大姑子大姑姐。女子也常跟隨丈夫稱呼其姐姐,按排行依次稱作大姐、二姐等
  • 丈夫的妹妹:小姑、大舅子大舅兄**。男子也常跟隨妻子稱呼其兄長,按排行依次稱作大哥、二哥等。
  • 妻子的弟弟:小舅,今稱大伯婦大伯嫂大姆仔。日常稱呼時,女子往往跟隨丈夫一起稱呼丈夫的兄長的妻子為嫂子或阿嫂。在中國北方也常見借用自己的孩子所使用的稱呼,如(孩子)他大娘
  • 丈夫的弟弟的妻子:古稱娣、娣婦。 同一男子的妻妾之間也合稱娣姒,其中年長的妻妾稱年幼的妻妾為,年幼的妻妾稱年長的妻妾為。,俗稱连襟联襟襟兄弟连袂連橋,闽南语稱大小連仔同門仔

後輩

  • 兒子的妻子:兒媳媳婦新婦
  • 女兒的丈夫:女婿
  • 繼子繼女:配偶與他人所生的子女(但繼子女若被繼父母收養則變為養子女,轉為擬制血親)。

註釋
參考文獻
延伸阅读
參見
Sugulussuhted#Hõim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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