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

古蹟(或稱史蹟歷史遺跡),是先民在歷史、文化、建築、藝術上的具體遺產或遺址。包含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考古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跡,涵蓋政治、军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娛樂、勞動、社會、經濟、教育等多方面領域,彌補文字和歷史等紀錄不足之處。換句話說,古蹟能為過去某個時代作見證,具體呈現該時代的文化。

一旦一個建築物或遺址被列為古蹟、或暫訂古蹟時,通常就受到主管機關保護,未經許可,包括所有者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變動、修改。如果是因為建築工程開挖而發現的古蹟或考古遺址,為了保護歷史文物,工程通常要立即暫停,否則需要負擔法律責任。

各國古蹟維護
中華民國
根據中華民國現行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規定,古蹟依照主管機關分為三類,分別為國定古蹟、直轄市定古蹟及縣(市)定古蹟。而在舊版法條中,則是實施三級分級制度,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具全國歷史意義者,列為一級,只具地方歷史意義者列為二級或三級。而評估的標準則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紀念或其他學術價值」、「時代之遠近」、「與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表現各時代之特色、技術、流派或地方之特色」、「數量之多寡」、「保存之情況」、「規模之大小」、「附近之環境」等八項。雖然古蹟中有「古」字,但學者李乾朗認為古蹟代表著各時期的文化,所以即使近代只有幾十年歷史的建築,只要能夠做為時代見證者也是古蹟。

截至2022年底,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的古蹟共有1029處,涵蓋原住民聚落、城郭、寺廟、祠堂、孔廟、書院、宅第、街屋、園林、牌坊、古墓、砲台、燈塔、領事館及洋行、教堂、博物館、官署、火車站、銀行、學校、醫院、法院、產業設施、日式住宅、橋樑等常見種類,分為3個等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后,设立了文化部文物局及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主管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等工作。于1961年,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并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但随着文化大革命爆发,中国的文物保护工作陷入停滞,在破四旧中,大量寺庙、遗址遭到红卫兵冲击,包括佛像、牌坊、石碑在内的文物受到破坏,如曲阜孔庙、黄帝陵、岳王庙、包公祠等。1967年5月,中共中央为此下发《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保护文物图书的几点意见》。文革结束后,中国的文物保护工作逐步恢复與修復。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此后多次修改,并以文物法为核心,颁布了多部相关法规条例,公布了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在内的多项保护名录。1985年,全国人大批准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参与文物保护的国际合作。中國的歷史古蹟旅遊資源,約略可分為下列幾種類型:
#古人類文化遺址:如北京周口店北京猿人遺址和西安半坡村遺址。
#古代工程:如長城、棧道、赵州桥、灞桥遗址、大運河。
#古建築:如北京故宮、瀋陽故宮、曲阜孔府、北京四合院、福建土樓。
#宗教文化:佛塔:如西安大雁塔、山西應縣木塔、開封鐵塔。石窟:如敦煌莫高窟、大同雲岡石窟、洛陽龍門石窟。佛寺:如洛陽白馬寺、蘇州寒山寺、嵩山少林寺。道觀:如北京白雲觀、成都青羊宮、芮城永樂宮。清真寺:如北京牛街清真寺、泉州清净寺、廣州懷聖寺。
#古典園林:如北京頤和園、蘇州拙政園、蘇州留園、揚州何園。
#陵墓:如臨潼秦始皇陵、昌平明十三陵等中國君主陵墓與南京中山陵。
#紀念地:如南昌(紀念八一起義)、井岡山(第一個中共中央政府)、韶山(毛澤東故鄉)等革命聖地。

香港
在香港,古蹟則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古物古蹟辦事處負責認定、管理,目前已經認定了101件法定古蹟,同時也規畫了三條文物徑,分別是中西區文物徑、屏山文物徑及龍躍頭文物徑。

日本
日本國史跡
日本國史跡()有如下類別:

史跡
日本《》第2条第1項第4号中對「紀念物」()的規定如下:

而《文化財保護法》109条第1項規定「史跡」()如下:

文部科学省公布的《》中,史跡的指定基準如下:

若判明某文物滿足上述條件,則由文部科學大臣詢問,經文化審議會專家的審議、並報告於文部科學大臣,即可指定為史跡。截至2014年3月18日,已有1,724件文物指定為史跡。

特別史跡
跡」(北海道函館市)]]
《》第109条第2項規定「特別史跡」()如下:

而《》對特別史跡的指定基準如下:

亦即是說,史跡中被認為特別重要者、被評價為日本文化之象徵者為特別史跡。截至2014年3月18日,已有61件文物被指定為特別史跡。

指定基準的改正
為了適當保護近代的文化遺產,1995年(平成7年)3月6日時改正了指定基準,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終結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重要的遺跡可成為史跡指定的對象。改正後之同年6月,原子弹爆炸圆顶屋被指定為史跡,以國內法之保護為前提,該史跡又登錄於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遺產。

地方公共團體指定史跡
《》第182条第2項作了如下規定:

基於此規定,各地方公共團體制定了以「文化財保護条例」等為名稱的条例,對遺跡進行史跡指定。但該規定被解釋為是是地方公共團體指定而國家史跡中未指定者,故當地方指定的史跡被國家指定為史跡的情況下,地方指定會被解除。地方公共團體之制度的制定大體上以國家制度為準,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例如,《東京都文化財保護条例》第33条規定如下:

韓國
朝鲜
伊朗
美国
英國
加拿大
澳大利亞
法國
西班牙
葡萄牙
荷蘭
瑞士
奧地利
捷克
分類
由於各地政府認定的標準不同,目前古蹟大約可以分為:

  • 城郭
  • 關塞
  • 考古
  • 公共建築
  • 藝文空間
  • 產業建築
  • 衙署
  • 書院
  • 宅第
  • 園林
  • 寺廟
  • 教堂
  • 牌坊
  • 碑碣
  • 陵墓
  • 橋樑
  • 其他

注释
参考文献
參見

  • 古代遺物
  • 古物
  • 考古
  • 世界遗产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中国文物保护
  • 台灣古蹟列表
  • 香港法定古蹟列表
  • 日本特别史迹列表
  • 国家史迹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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