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焦慮

{{Infobox medical condition (new)
| name = 性别焦虑
| symptoms = 因指派性别、性别或性特征引发的痛苦
| onset =
| duration =
| causes =
| risks =
| diagnosis = 需符合 DSM-5 诊断标准(如持续 6 个月以上的性别不一致痛苦)
| differential = 无痛苦的性别认同 / 表达变异
| prevention =
| treatment = 性别过渡、心理治疗
| differential = 仅性别变异行为或偏好不足以作为诊断依据2013年《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出版時,性別焦慮取代舊有診斷名稱性別認同障礙(,GID)。更名旨在消除「障礙」一詞帶來的污名化標籤。國際疾病分類(ICD)則採用性別不一致()而非性別焦慮的表述,定義為性別認同與出生指派性別之間存在顯著且持續的不匹配,且不以個人是否出現情緒困擾或功能損傷納入判斷條件。中國精神疾病分類方案與診斷標準稱為易性症。

並非所有跨性別人士都有性別焦慮。非常規性別與性別焦慮不同,且未必會導致焦慮或痛苦。在青春期前的青少年中,相關診斷為兒童性別焦慮(又稱兒童性別不安、兒童性別煩躁),和兒童性別不一致。性別不一致的成因尚未明確,但性別認同可能反映遺傳、生物、環境及文化因素。

任何年齡均可作出診斷,不過兒童及青少年的性別焦慮表現可能與成人有所不同。相關併發症可能包括焦慮、抑鬱及飲食失調。

部分研究人員及跨性別人士主張將性別焦慮「去病化」,認為相關診斷將性別殊異病理化,並強化性別二元模型。

徵狀及體徵
在DSM-5中,一个人感受到的性别与被指派的性别(通常为出生时)之间存在显著不一致,是诊断的核心要素,且这种不一致需导致痛苦。在青春期前的青少年中,其表现可能为坚持认为自己是或长大后会成为与出生指派不同的性别,厌恶自己被指派的性别,或坚持认为自己拥有或渴望拥有不同的生殖器官。他们可能厌恶符合性别刻板印象的活动,渴望异性典型的玩具、游戏、活动或玩伴,不过在性別定型觀念较少的环境中,这种表现可能不那么明显。那些在成年后经历性别焦虑的人“常常报告说,他们年轻时曾秘密隐藏自己的性别焦虑感受”。没有特定的性取向能作為性別焦慮的指標。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亦表明性别焦虑与性取向无关。

成因
当一个人因性别认同而感到不满时,性别不一致就会存在,从而导致他们情绪低落。研究人员对性別不一致者的痛苦和损伤的本质持不同意见。一些研究人员认为,性别不一致者受苦是因为他们受到羞辱和暴力。而且,如果社会性别分化不那么严格,跨性別就会遭受少一點的痛苦。

性别不一致的确切成因尚未明确。有研究证据表明,遗传因素在性别不一致的发展中起主要作用,性别认同被认为可能反映了生物、环境和文化因素的复杂相互作用。

在2020年的一份立场声明中,指出,20世纪后期,跨性别和性別不一致者被认为患有精神疾病,且性別認同被视为可塑的、受外在因素影响的。但这一观点已不再成立,因为 “大量科学证据表明,性別認同背後存在持久的生物學基礎。个人可能因生活中的其他因素作出选择,但似乎不存在真正促使个人改变性別認同的外在力量”。

  • 自身性別特徵與性別表達經歷之間存在顯著的不一致。
  • 由於自身性別特徵與性別表達經歷不一致,而強烈希望去除自身性別特徵。
  • 強烈渴望成為自身指定性別以外的性別。
  • 強烈希望被視為自身指定性別以外的性別。
  • 強烈渴望自身指定性別以外的性別特徵。
  • 堅信自己具有與自身指定性別不同的典型性別的反應和感受

此外,这种情况必须伴随临床显著的痛苦或功能损害。

  • 必須要有證據顯示有強烈且持續的跨性別認同感。
  • 跨性別認同感不可以是因為認為另一種性別在文化上有更多優勢而產生的。
  • 同時也必須要有證據顯示對於天生的性別有持續性的不適應感,或是無法適應自己所屬性別的性別角色。
  • 當事人不可同時擁有身體上的雙性人狀態(例如或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
  • 必須要有臨床上的證據能顯示當事人在社交、工作或其他重要領域上遭遇顯著的挫折或傷害。

无论是1952年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一版(DSM-I)还是1968年的第二版(DSM-II),都没有类似「性别焦虑」的诊断。「性别认同障碍」首次作为诊断出现在1980年的第三版(DSM-III)中,归属于「性心理障碍」类别,但仅用于儿童诊断。青少年和成人则被诊断为「变性症(transsexualism)」(分为同性恋型、异性恋型或无性恋型)。1987年的DSM-III-R新增了「青少年及成人非变性型性别认同障碍」(GIDAANT)。2013年的DSM-5将该诊断从「性障碍」类别中移出,单独列为一类同时,按性取向的亚型分类被删除,儿童诊断与成人分离,定为「」。为儿童设立特定诊断,反映出儿童较难洞察自身经历,或即使具备洞察能力也难以表达。若個人不符合性別焦慮診斷標準但仍有臨床顯著痛苦或功能損害,可診斷為「其他特定性別焦慮」或「未特定性別焦慮」。

ICD-11
《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版(ICD-11)列出了三种与性别认同相关的状况:

  • 青少年或成人性别不一致()
  • 兒童性別不一致()
  • 未特定性别不一致()

ICD-11 将「性别不一致」定义为「个人体验的性别与指派性别之间存在显著且持续的不一致」,且不要求存在显著痛苦或功能损害,并特别说明「仅性别变异行为或偏好不足以作为诊断依据」。

  • 易性症(F64.0):渴望成為及被接受為相反性別的成員,通常伴隨著性別重置手術和激素治療的慾望。
  • 兒童性別認同障礙(F64.2):一個人對於自身的指定性別而持續強烈的痛苦,並且在青春期之前表現出來。
  • 其他性別認同障礙(F64.8)
  • 性別認同障礙,不明確(F64.9)
  • 性成熟障礙(F66.0):關於一個人的性別認同或性取向的不確定性,導致焦慮或痛苦。

共病症況
在青少年中,前往性別診所求診的個案約有20%至30%符合《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中焦慮症的診斷標準。跨性別青少年中,性別焦慮亦與進食障礙風險增加相關。

雖然臨床醫生普遍認為性別焦慮患者中神經發育障礙的比例偏高,但此觀點因證據質量較低而受到質疑。針對性別焦慮兒童及青少年的研究發現,自閉症特質或確診自閉症的比例甚高。前往專科性別診所求診的成年性別焦慮患者中,自閉症特質或確診率亦偏高。在青春期前青少年中,年齡增長與更多行為及情緒問題相關,主因是性別非順從行為較難被接納;而處於包容環境的兒童及青少年,心理問題較少或無心理問題。年紀較小的兒童亦較少表達對自身身體結構極端且持續的煩躁。指南建议「心理治疗用于共病障碍,因其本身已有适应症」,批评「管理性别焦虑相关痛苦」的心理治疗建议,并强调「相关回顾研究均无法证实心理治疗能减轻性别焦虑」。有关大脑发育、认知功能、生育能力和性功能的长期影响研究有限。

在2020年12月发表的立场声明中指出,有确凿证据显示性别认同具有生物学基础,适当监测下的青春期抑制、荷尔蒙治疗及医疗指征手术有效且相对安全,并已确立为照护标准。他们注意到,获得性别肯定照护的青少年自杀意念减少,且青春期前社会过渡的青少年抑郁水平与顺性别同侪相当、、美国心理学会、美國兒童與青少年精神醫學會和美國兒科學會反对禁止跨性别儿童使用青春期阻滞剂。

在英国「」案中,上诉法院推翻原判,裁定16岁以下儿童可同意接受青春期阻滞剂治疗。2022年,瑞典国家卫生福利局发布新指南,建议仅在「例外情况」下使用青春期阻滞剂,称其使用基于「不确定的科学」,并建议临床医生提供儿童精神治疗、社会心理干预和自杀预防措施。

英国卫生部委托的一项回顾发现,青春期阻滞剂在心理健康、生活质量及对性别焦虑影响方面的证据质量极低。芬兰政府委托的未成年人治疗研究证据回顾显示,认为「无基于研究的未成年人​​性别焦虑照护方法」。

生物治疗
生物治疗通过物理改变第一性征和第二性征,以减少个体身体与性别认同之间的差异。性别焦虑的生物治疗通常与心理治疗结合进行。

指出,心理治疗不应作为生物治疗的绝对要求。

荷尔蒙治疗已证实可减轻多种与性别焦虑相关的精神痛苦症状。WPATH委托的荷尔蒙治疗结果系统性回顾「发现证据表明,性别肯定荷尔蒙治疗可能与跨性别人群的生活质量评分改善及抑郁和焦虑症状减少相关」。由于所开展研究的方法学限制,证据强度较低。表明,性别肯定手术与生活质量改善和抑郁发病率降低相关。这些研究存在局限性,包括偏倚风险(缺乏随机化、缺乏对照研究、自我报告结果)和高失访率,其中,选择接受性别肯定手术的人对结果满意度高。

从业者对青少年治疗的分歧部分源于缺乏长期数据。根据荷兰模式(包括从幼童期开始性别焦虑并在青春期加剧,且无可能影响诊断或治疗的共病精神疾病),符合生物医学治疗条件的年轻人发现性别焦虑减少,尽管这些结果研究存在局限性,如缺乏对照组或未考虑心理治疗等替代方案。

内分泌学会()在2020年12月发表的立场声明中指出,有确凿证据表明性别认同具有生物学基础,适当监测下的青春期抑制、荷尔蒙治疗和医疗指征手术有效且相对安全,并已确立为照护标准。他们注意到,获得性别肯定护理的青少年自杀意念减少,且青春期前社会过渡的青少年抑郁水平与顺性别同伴相当。多项研究发现,手术治疗后存在显著长期心理和精神病理学问题

流行病學
不同研究對性別焦慮的流行率得出不同結論。《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指出,出生時指派為男性者的性別焦慮流行率為0.005%至0.014%(每10萬人5至14人),指派為女性者則為0.002%至0.003%(每10萬人2至3人)若社会对性别的划分不那么严格,跨性别者的痛苦可能会减少。

围绕性别焦虑诊断的创立存在一些争议。戴维(Davy)等人指出,尽管诊断的提出者声称其有严格的科学依据,但「这些主张无法被验证,因为相关讨论、方法论过程及承诺的诊断现场试验均未公开」。

一些文化中存在「第三性別」或更多性别类别。除了男性和女性之外,被社会认可的性别类别可能会缓解跨性别认同带来的痛苦。例如,在萨摩亚,Fa'afafine(意为「像女性的男性」)群体普遍被社会接受。从终身性别认同和性别化行为来看,Fa'afafine与跨性别女性相似,但他们的痛苦远少于西方文化中的跨性别女性。这表明,性别焦虑的痛苦在很大程度上因文化中的社会排斥而加剧。总体而言,性别焦虑是否在存在第三性别类别的文化中持续存在,目前仍不明确。

作為「障礙」的分類
1980年《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三版(DSM-III)引入了「性别认同障碍」(现称「性别焦虑」)的精神科诊断。学者和指出,这一诊断的加入是将同性恋重新污名化的政治操作(1974年DSM-II已将同性恋)。与此相反,和Robert Spitzer认为,DSM-III纳入性别认同障碍是因为它「符合DSM-III制定者采用的普遍认可标准」。包括Spitzer和Paul J. Fink在内的部分研究者主张,变性症中的行为和体验属于异常(abnormal),并构成功能失调(dysfunction)。美国精神病学协会声明,「非常規性別」与性别焦虑不同,且「非常規性別本身並非精神障碍,性别焦虑的关键在于存在与该状况相关的临床显著痛苦」。

性别焦虑患者可能认为自身的跨性别感受和行为属于障碍(disorder),也可能不这么认为。将性别焦虑归类为障碍有利有弊。由于性别焦虑在医学文献中曾被归类为障碍(如旧版DSM手册DSM-IV-TR中称「性别认同障碍」),许多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性别重置治疗的部分费用。如果性别焦虑未被列为医疗障碍,性别重置治疗可能会被视作美容疗程而非医疗必需,从而失去承保。在美国,跨性别者获得医疗保险的机会比普通人低,还经常遭遇医护人员的敌意或冷漠。《美国残疾人法》将性别焦虑患者纳入保障范围。部分研究者和跨性别者支持取消该状况的疾病分类,因为他们认为相关诊断将性别变异「病理化」,并强化了性别二元模型。

对萨摩亚第三性别「fa'afafine」的研究显示,DSM-IV-TR诊断中的痛苦并非跨性别认同的天生特性,而是源于个体遭受的社会排挤和歧视。心理学教授Darryl Hill强调,性别焦虑不属于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反映的是当父母和他人难以接纳儿童的性别差异时,儿童产生的心理痛苦。跨性别者常面临骚扰、社会排斥、歧视、虐待甚至暴力,包括谋杀。

2002年12月,英国大法官办公室发布《政府针对变性者的政策》(Government Policy Concerning Transsexual People文件,明确指出「变性症(transsexualism)不是精神疾病」。2009年5月,法国政府宣布不再将变性性别认同归为精神疾病,但法国跨性别权益组织称,除声明本身的影响外,实际状况并未改变。丹麦在2016年也发表了类似声明。

《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版(ICD-11)将性别认同障碍重新归类为「性别不一致」,纳入性健康相关状况。负责重新分类的工作小组建议在ICD-11中保留该诊断,以确保患者能获得医疗服务。

注释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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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別過渡()
  • Detr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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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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