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英語:Euthanasia,源自希臘語:εὐθανασία,意為「好的死亡」)是一種有意地結束生命以終止無法忍受且無法緩解的痛苦的行為或措施。通常應用於患有無法治癒且造成長期身心折磨的疾病個案,經病人同意或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評估後,採取終結生命的介入手段。
安樂死可依當事人意願區分為自願、非自願與「不自願」三類。自願安樂死須由具備完整決策能力的患者本人明確且持續提出請求。非自願安樂死發生在患者無法表達同意的情境(如昏迷或重度失智症),其中直接終止生命嚴格禁止;停止維持生命治療則在多國合法。「不自願安樂死」指違背患者明確意願或未經其同意而結束生命,於所有國家均構成謀殺罪。
依醫療行為方式分類,安樂死可分為主動安樂死(直接施予致命藥物)、被動安樂死(停止或撤除維持生命的醫療措施)與醫助自殺(由醫師提供藥物,患者自行服用)。截至2026年,被動安樂死在多數國家已合法或事實上被默許;主動安樂死或醫助自殺僅在少數國家(如瑞士、荷蘭、比利時、加拿大、西班牙)及特定地區(如美國部分州)合法,且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嚴格條件與審查程序。
安樂死是生物倫理學最具爭議的領域之一。研究顯示,醫護人員對安樂死的支持度普遍低於公眾,安寧緩和專科醫師尤其保守;宗教信仰則與較低的接受度密切相關。公眾態度高度取決於情境,僅在末期疾病或難以忍受的疼痛下才獲多數支持。 根據法規,執行安樂死必須出自病人的個人意願,且須有醫生證明病人正處於「不能減輕」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醫生與病人之間也必須達成共識,確認安樂死已是唯一的選擇。自法案實施以來,執行安樂死的人數大幅上升且逐年遞增。 2014年2月13日,比利時眾議院進一步通過將安樂死合法範圍擴及未成年人一案,成為繼荷蘭之後,全球第二個在嚴格條件下許可未成年孩童實施安樂死的國家。
西班牙
西班牙國會於2021年3月18日表決通過安樂死法案,允許患有「嚴重而無法治癒的疾病」或「衰弱性和慢性疾病」以致「不堪忍受」的病人接受主動安樂死或醫助自殺。
瑞士
瑞士允許醫助自殺,且法律規定最為開放,非醫師亦可參與協助,只要其動機非出於自私。此模式吸引不少外國人前往瑞士尋求協助死亡,即所謂的「自殺旅遊」現象。
德國
德國禁止主動安樂死。醫助自殺方面,2015年曾立法限制商業性協助,但2020年聯邦憲法法院裁決廢除該禁令,確立自決死亡權,此後在非商業性且符合倫理審查的條件下允許醫助自殺(非醫師亦可參與,只要動機非自利)。被動安樂死(拒絕或撤除治療)則被廣泛接受。
丹麥
丹麥允許被動安樂死與預立醫囑。1992年通過「預立遺囑法」,1998年「病患權利法」進一步確認患者有權拒絕或停止維持生命治療。醫師須查詢患者是否有預立遺囑,並依其內容執行停止維生措施。
美洲
加拿大
加拿大於2016年通過《醫療輔助死亡法案》,允許符合條件的病人申請主動安樂死或醫助自殺,兩種形式皆可。
美國
美國聯邦層面未統一規範安樂死。醫助自殺在約13個州及華盛頓特區合法,包括俄勒岡州、華盛頓州、加利福尼亞州、科羅拉多州、佛蒙特州、蒙大拿州、夏威夷州、新澤西州、緬因州、新墨西哥州、特拉華州、伊利諾州(2026年9月生效)等,以及華盛頓特區。安樂死在美國引發很大爭議,著名的特麗·夏沃案即為其中代表。
哥倫比亞
哥倫比亞憲法法院於1997年裁定,在特定條件下醫生為末期病人執行主動安樂死不構成犯罪,使哥倫比亞成為拉丁美洲首個將安樂死除罪化的國家。
厄瓜多爾
厄瓜多爾憲法法院於2024年裁定,允許醫生在嚴格條件下為末期病人執行主動安樂死。
烏拉圭
烏拉圭國會於2025年通過主動安樂死法案,2026年4月正式簽署頒布,並於2026年5月22日執行該國首例安樂死,標誌着該法案已從立法階段正式進入實務執行階段。
亞洲
南韓
南韓於2017年試行《維持生命醫療決定法》,允許臨終患者在病情嚴重且不可逆轉的情況下,自行決定是否繼續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此屬被動安樂死範疇。該法已正式實施。
台灣
台灣法律禁止主動安樂死與醫助自殺。但透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障末期病人有權拒絕或撤除維持生命的醫療措施。此權利在國際上通常被視為「被動安樂死」,惟台灣法律刻意不使用「安樂死」一詞,適用範圍主要限於末期病人,須由病人本人在具備決策能力時事先簽署;法定代理人僅能在病人已失能時協助執行其既有意願,不能代替病人做出新的決定。相關措施包括安寧緩和醫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不施行維生醫療。
印度
印度最高法院於2018年裁定,允許末期病人在嚴格條件下進行被動安樂死,並承認「預立醫囑」的法律效力。
大洋洲
澳洲
澳洲北領地曾於1995年通過安樂死法案,1996年生效,但於1997年被聯邦政府廢除。其後,維多利亞州於2017年通過自願協助死亡法案,2019年生效,成為澳洲首個重新將醫助死亡合法化的州份。隨著新南威爾斯州的《2022年自願協助死亡法》於2023年11月28日生效,澳洲全部六個州均已實施自願協助死亡制度。此制度主要屬醫助自殺(以患者自行服用藥物為主),但在患者無法自行服用時,醫師亦可進行醫護協助施藥。
新西蘭
新西蘭於2020年公投通過《生命終結選擇法案》,2021年正式生效,允許末期病人申請主動安樂死。
辯論
支持方主要論據
尊重個人自主權
病人有權決定自己的生命何時終結,這是個人自主權的最高體現。
精神疾病患者的特殊風險
針對精神科安樂死的系統性回顧指出,這些患者的臨床特徵(女性居多、情感性疾患與人格疾患為主、高比例自殺企圖史)與自殺企圖者高度相似,引發安樂死是否實質上提供了高致命性自殺手段的憂慮。此外,精神痛苦的「不可緩解性」極難預測,部分請求者最終撤回請求或停止尋求死亡,印證了死亡意圖可能具有暫時性。
評估的不可靠性與決策能力問題
診斷與預後存在不確定性,病人的決策能力可能受疾病影響。在失智症情境中,當病人失去決策能力時,對預立醫囑的解釋與執行存有高度分歧,絕大多數醫師拒絕為重度失智症患者執行安樂死。
伊斯蘭教
嚴格禁止一切形式的主動安樂死;被動安樂死(停止維生治療)同樣不被允許。生命是真主託付的信託,只有真主有權決定生死。
印度教
普遍反對主動安樂死,與正法(Dharma,義務)、業(Karma,行為及其後果)及不害(Ahimsa,非暴力)相抵觸;被動安樂死立場分歧,印度法律僅允許自願被動安樂死。
佛教
基於「不殺生」戒律,反對主動安樂死;被動安樂死方面,若出於慈悲動機而停止維生系統,則有條件容許。
接受或寻求安乐死的著名个案
-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1856-1939),奧地利心理學家,於英國接受自願主動安樂死。
- 特麗·夏沃(1963-2005),美國植物人,非自願被動安樂死(停止維生治療)爭議案件當事人。
- 鄧紹斌(1969-2012),香港人,頸部以下癱瘓,曾公開呼籲社會討論安樂死,但未能申請,最終於2012年12月9日因敗血病離世。
- 克里斯汀·德·迪夫(1917-2013),比利時醫學家,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得主,2013年5月4日接受主動安樂死離世。
- 雨果·克劳斯(1929-2008),比利時作家,2008年接受主動安樂死離世。
*巴金(1904-2005),中國作家,晚年患有帕金森氏症、慢性氣管炎、高血壓、惡性間皮細胞瘤等多種疾病,曾表示希望接受安樂死但未獲允許,2005年10月17日在上海病逝。
*王明成(1954-2003),中國首宗安樂死司法個案當事人。1986年因不忍母親受肝病折磨,要求醫院為她實施安樂死,他與醫生蒲連升同被控故意殺人罪。1991年,漢中市人民法院判決兩人違法但無罪。2003年,王明成本人罹患胃癌,再求安樂死未果,8月3日病逝。
*王曉民(1941-2010),台灣人,二戰後最受關注的植物人案例。1963年因車禍成為植物人,父母照料數十年。母親1983年向立法院請願訂立安樂死法,引發辯論但未果。王曉民於2010年逝世,從未清醒。
*傅達仁(1933-2018),台灣節目主持人,於瑞士接受安樂死。
*林優里(1969-2020),日本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患者,透過協助自殺離世。協助其自殺的醫師大久保愉一和山本直樹其後被警方逮捕
參見
- 優生學
- 儿童安乐死
- 安乐死 (美国)
- 安寧緩和醫療
- 瑞士安樂死議題
- 加拿大安樂死議題
- 荷蘭安樂死議題
- 印度安乐死
- 脑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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