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上指一夫一妻多妾婚姻中,获得法律认可,但地位低於嫡妻的女性配偶。广义上包括除了情妇,還有未获法律认可的姬侍、外室。

詞源
中文的「妾」字为会意字。从辛,从女。 甲骨文字形上面是古代刑刀,表示有罪,受刑;下面是「女」字。合而表示有罪的女子。本义是女奴。 「妾」在先秦和秦汉时是指女奴,由于在奴隶制度下,當時的男性主人往往和女奴发生性关系,甚至使女奴的专属于男主人的性行为对象,于是妾的词义开始改变。除此之外,中文的「妾」別名還有陪房偏房側室副室外室小妻旁妻下妻庶妻二房小三兒姨娘如夫人簉室姬侍姬妾妾侍等,亦有小老婆的俗稱,民國初年又稱姨太姨太太姑娘

各地的妾
中國
中國的妾可追溯至秦汉時代。當時的妾主要是指女奴。由於男性主人往往和女奴发生性关系,因此「妾」在後來發展出不同的意義。隨著中国奴隶制度與良贱制度演變,妾開始屬於「半自由人」她們通常是由買賣成為某個男性主人的成員。這個演變和古代中國的傳宗接代思想有關。中国古代社会中礼教森严,等级分明也反應在妾的等級區分上:按出身、血缘和亲属亲疏,妾也有複雜的等級區分。但一般而言分为贵妾,良妾和贱妾三类。一般而言,除非正室妻子無子女,否則妾的子女並無爵位及宗族继承权,但在流动财产則有部分财产继承权。妾的子女養育和财产管理的權力,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則一般次於家长和正妻(嫡母)。直到1930年後,国民政府在法律上設立一夫一妻,禁止重婚。但默許纳妾行為,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政府嚴格限制婚姻,纳妾制度才正式消亡。

港澳
葡屬澳門政府根据对澳门、东帝汶、莫桑比克等地华人社会风俗的研究,以及对《大清律例》的比较,于1909年6月17日公佈《華人習俗條例》,允许澳門華人丈夫立妾。1924年适用范围从原澳门的非葡籍华人扩大到澳门的非天主教葡籍华人。1948年废除《華人習俗條例》,並以《華人屬人法法令》取代。该法确立澳门华人在家庭和繼承法方面仍遵守“中國民事法律”,因此华人社会长期存在利用事实婚立妾的现象,直到1987年《民事登記法典》承认在该法颁布前依華人風俗習慣締結的婚姻,同时不再承认之后的事实婚。

英屬香港政府于1970年出台《婚姻制度改革條例》,規定凡在1971年10月7日或以後在相关締結的婚姻,應含有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的意思,但承认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舊式婚姻和新式婚姻。目前重婚在香港、澳门被認為是犯罪,於是把自己的婢女夏甲給丈夫做妾。夏甲在懷孕後對撒拉不敬,於是被後者報復,說明她和撒拉仍然是主僕的關係。(註;在此段經文在亞伯拉罕與撒拉改名前,亞伯蘭為亞伯拉罕之舊名、撒萊為撒拉之舊名。)“撒萊對亞伯蘭說,我因你受屈。我將我的使女放在你懷中,她見自己有了孕,就小看我。願耶和華在你我中間判斷。亞伯蘭對撒萊說,使女在你手下,你可以隨意待她。撒萊苦待她,她就從撒萊面前逃走了。…… 當時,撒拉看見埃及人夏甲給亞伯拉罕所生的兒子戲笑,就對亞伯拉罕說,你把這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因為這使女的兒子不可與我的兒子以撒一同承受產業。”
《創世記》中還記載雅各娶利亞與拉結姐妹二人(平妻)。二人又各自將自己的使女給雅各為妾。兩個妾所生的兒子被視作是其主母的兒子。

在伊斯蘭教國家,实行一夫多妻制度,各个妻子的地位原则上是平等的,参见:伊斯蘭婚姻法學。伊斯兰教认为先知穆罕默德的祖先是哈哲尔(即夏甲)所生的儿子易司马仪(圣经和合本作以实玛利),并称哈哲尔与撒拉是平妻的关系,具有相同的地位。

參見

  • 婚姻
  • 嫡庶
  • 一夫一妻制
  • 姬妾
  • 情婦
  • 一夫多妻制
  • 一妻多夫制
  • 第三者 (愛情)
  • 姑娘

注釋
参考资料
*[说走马楼简所见“小妻”兼论两汉三国社会的多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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