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督察區為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至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間,國民政府於省與縣之間设置的「準行政區劃」,法理上是「省政府派出機關」——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的督导区,類似清朝的分巡道(道),而不能算是正式的行政區劃。
1949年12月,国府迁台。到1950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军事胜利完全取得中国大陆全境,此类行政区消亡。但由于中共政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即效仿这一行政区制度,设置专区。其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体制中演变为地区至此全國共14省實施此一制度,另河北省部分實施,新疆省、广西省則有類似制度實行。由於各省省長幾已均由軍人充任,且由於抗日戰爭需要行政督察專員逐漸增加,如蔣經國便曾在1939年3月的八年抗戰期間,被父親蔣介石任命為江西省第四區行政督察專員,當時江西省第四區,也就是俗稱的贛南地區。俟日本投降後海南特別行政區亦設立行政督察專員。
行政督察區制度是在《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暫行條例》頒布後在全國全面推行的一種省以下行政分區制度。各省均被劃分為行政督察區,並以序數命名,「省名+序數+行政督察區」,為行政督察區的完整名稱,如「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今常德市轄域)。由於用序數冠名帶來弊端,到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全部改以治所所在地冠名,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改名「常德行政督察區」。
行政督察專員管轄之二級行政區「行政督察區」其主要工作為督導、協調縣級政府,但部分特殊省分尚兼負外交任務。由其組織條例及經費、員額得知行政督察專員公署並不實際負責繁瑣的地方行政事務,為虛級組織,屬於「準行政區」,由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管理。
對於行政督察區與行政督察專員制度,學者孔慶泰在《國民黨政府政治制度史》中,認為至少有三點弊端:
*第一,徒增層次,減低效率。
*第二,就行政督察專員之兼職效果言,更是或則徒掛虛名、甚少實效,或則個人攬權、漫無限制、養成獨裁行政官員。
*第三,專員兼職既多,對於所兼縣政設施未必能專力籌措並做到模範程度,因而督促其他各縣完成,也是徒託空言而已。
下表為民國38年期間各省行政督察區設置數目:
在中共行政区划体制中的演变
抗日战争和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中共政权在其控制区(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自行设置行政区划,体制日渐完善。至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时,有行政区、专区、分区等行政单位设置。专区即是源于行政督察區的效仿。最初,中共政权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县政府之间,设置专员公署。其后,各根据地普遍设置的专员公署成为管理县级及以下政府的一级政府,并逐步的完善和制度化,专员公署辖区即是专区、专员区。专员公署(简称专署)亦与行政公署(简称行署,辖区称行署区)区分开来,成为上下级政机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政後,专区(专员区)推广至全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亦曾短暂的设置行署区(省级行政区,或称行政区)。专区在1970年代普遍的改称地区。1980年代以后,随着撤地设市,大部分地区改设为地级市。
各省行政督察區列表
*江蘇省行政督察區
*浙江省行政督察區
*安徽省行政督察區
*江西省行政督察區
*湖北省行政督察區
*湖南省行政督察區
*四川省行政督察區
*福建省行政督察區
*廣東省行政督察區
*廣西省行政督察區
*貴州省行政督察區
*雲南省行政督察區
*河北省行政督察區
*河南省行政督察區
*山東省行政督察區
*山西省行政督察區
*陝西省行政督察區
*甘肅省行政督察區
*察哈爾省行政督察區
*綏遠省行政督察區
*寧夏省行政督察區
*青海省行政督察區
*西康省行政督察區
*新疆省行政督察區
*海南特區行政督察區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 [http://www.mh.sinica.edu.tw/MHDocument/PublicationDetail/PublicationDetail_827.pdf 行政督察專員制度之創設、演變及功能,沈懷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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