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公司法是規範公司成立、運作以及組織解散的法律規定。公司法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及行为,保护了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形式
公司法的概念是由英國的普通法系而來,在二十世紀發展迅速。目前常見的公司形式如下:
*獨資企業
*合夥企業
*有限合伙
*有限責任合伙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無限公司
*兩合公司
*非牟利公司
*非營利組織

各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
香港的公司法主要规定在1932年訂立的《公司条例》当中,该条例在颁布后经过多次修改。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公司法》於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33 條;並自民國二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公司法》第1條規定,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第2條規定,公司可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等4種。中華民國公司法基本上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主要的規範主體,為其中最多條文規範的公司類型。整部公司法從公司的設立(發起設立、募集設立),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決議方法以及權限,監察人的職權,公司的分割、合併、解散、清算,關係企業等相關的制度均有所規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這部分,尚會受到證券交易法的規制,此時證券交易法應該被視為公司法的特別法,而應優先適用。

2018年7月《公司法》修正,是近17年最大幅度修法,目的在強化公司治理外,也鬆綁新創公司募資及經營彈性,並配合今年底的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盼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制。

董事
董事為董事會之成員,董事會透過形成決議制定企業之經營策略,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董事視為企業之負責人。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董事由股東會投票選任具有行為能力之人。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惟董事之辭任,須向公司之代表人(董事長)以口頭或書面為意思表示,待公司之代表人了解時(口頭)或通知到達公司代表人時(書面),始發生效力。

美國
歐盟
日本
在日本被稱為「」,日語中的「」即中文語境中的「公司」;該法即是规定一般性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相关法律关系的法律。主要载体为公司法(平成17年法律第86号),该法律施行前,其主要内容为《商法》第2编“公司”、原《》、原《》等。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OpenView&Start=32&Count=30&Expand=32.1#32.1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10/28/content_85478.htm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文本全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1 中華民國《公司法》全文(民國107年(2018年)8月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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