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為民法中關於民事實體法的基本規定,原則上適用於所有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一般都以總則編開頭,做為後續各編的共通基礎。此結構首見於1896年德国民法典()中的「**'」,同時期制定的日本民法亦由「」開始,並影響到了後續其他採用大陸法系國家制定的民法典。
東亞地區之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之通則
大陆法系國家的民法總則開頭會對整部民法處理私法事務的基礎原則,包含私权利、公權利之關係以及當地习惯法之適用性等。
而社會主義國家之民法則會強調社会主义為其對財產關係的規範上之基本原則。
民法總則之內容
大陆法系國家的民法總則一般包含了以下基礎抽象法律觀念的規範,做為民法後續編章以及處理民事诉讼的共通法理基礎。
- 主體(人):自然人、法人
- 客體(物):不動產、動產
- 行為: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事實行為、條件與期限
- 能力: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 時間:消滅時效
参考文献
參見
- 民法
- 民法 (日本)(自1898年施行至今)
- 德国民法典(自1900年施行至今)
- 民法 (中華民國)(自1929年施行至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1987年施行至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施行至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施行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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