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窃(),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所記錄的定義,為複製他人作品以為己作、对原著完全未经或者基本上未经修改並掩藏其真正的來源這種行為。剽竊此舉被認為是明顯地違反學術倫理相關原則的行為。
有些被認定為抄襲的行為雖未達到客觀上的對權利的損害,但在學術界或相關領域被視為嚴重的違背道德良知的行為。不當的抄襲行為,可能導致學位、褒是認證被撤銷,行為嚴重者恐面臨訴訟及求償。
學校對於保持學術誠信有不同的要求。簡單一點的,會要求學生在提交報告時,要附有至少五個至十個參考書目,亦有學校會要求學生在遞交功課時連同一份有法律效力的聲明一同遞交。嚴格一點的,會禁止學生把同一份作業同時交予二個以上的科目,對於違反學術誠信的學生,輕則會發警告信,重則會開除學籍,而對於其行為違反學術誠信相關原則的教師,有面臨撤職一事的風險。
釋義
剽窃被定義為故意地複製別人的整部作品並將之當作自己的作品、給予其一個不同的名稱並以自己的名義發表這樣的作品、旨在欺騙他人以使之以為這一作品完全由自己所創作這種行為。相比之下,抄襲通常只涉及作品的一部份內容,而且作出抄襲者或許沒有試圖使人以為自己是這些內容的創作者 而只是單純沒有註明出處,另外,作出抄襲者可能只是因無知而誤解了這種行為的本質 故未有意識到其具有不正當性。
有時候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抄袭一事是较难以被做出客觀判斷的,必須經過主觀判斷,例如模仿一个故事的情节是否属抄袭這件事情就有一定難度,故容易造成爭議。最為明顯的-{盗}-竊是直接發表別人的整部作品而不作任何修改且完全沒有提及原作者的名字這種行為,更具欺騙性的挪竊則是在撰寫作品時完全或者近乎完全襲用別人的整部作品的內容卻給予該作品甚或當中的主要元素由自己所創作的名稱以假裝其為原創作品這種行為。
有時候,-{盗}-襲一詞會被用來指稱直接把別人所創造的概念、情節或具標誌性的語句等等當作自己所創造的並將其用於自己的作品中並在關於創造者的身份的問題上故意欺騙他人,例如改變作品中的人物等等的名稱以假裝其具有原創性,-{盗}-襲所涵蓋的範圍比剽襲所涵蓋的範圍更為寬泛,剽襲通常只涉及把別人的作品的全部內容或部份內容偽為己有,而-{盗}-襲涉及把別人所創造的言辭、觀點、想法及表達方法偽裝為自己所創造的事物一事。剽襲一詞比較常被用於專業人士當中,-{盗}-襲一詞則比較少見。
剽竊有時會被比擬為偷竊,然而,這被認為是不恰當的喻比,理由是後者一般涉及財物上或權利上的直接損失 而前者更多是與學術誠信有關的不正當行為,法律上也不把剽竊等同於-{盜}-竊,儘管如此,不過作出剽竊此舉仍然可能會招來法律的制裁或相關機構所作的懲處。
各個國家或地區的相關規定
臺灣
教育部所發表的《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3款表示:「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以下為一些比較有名的例子:
*李眉蓁論文門
*蔡壁如碩士論文
*林智堅論文抄襲案
習作形式的轉變
抄襲(plagiarism)與類似原文的重述(close paraphrase)往往只有一線之隔。學術界有關抄襲的其中一個爭議,就是有一份習作,假設本應是個人習作,但若有一組學生共同撰寫,而各人同時遞交這一份習作時,這一份習作是否應該被當作抄襲處理。現時,不同學院有不同的處理方法,而各自的尺度亦有不同的寬緊。
自我剽襲
對於那些重複使用自己作品中重要、相同或幾乎相同的部分卻不承認或引用了原始作品的內容這種行為,有時會稱為自我剽襲()或回收詐欺()。這類學術文章通常被稱為一稿多投。
當有人聲稱其出版物(例如學術或事證文檔)包含新內容時,自我剽襲被視為一個嚴重的道德問題。然而,這種情況不適用於公共利益文本,如報紙和雜誌上經常發表的社會、專業和文化觀點。
因為內容的有限重複使用在法律(合理使用)和道德上都是可接受的,所以這讓辨識自我剽襲變得很困難。
此外,如果先前作品的版權已轉讓給其他實體,則可能存在版權問題。許多人(包含著作權和智慧財產權的批評者)並不認為可以對自己的作品作出剽竊,他們可能會將自我剽竊這個概念視為歸謬法的相關示例。
發生在香港的自我抄襲相關案例
香港中文大學副教授關譽綱、中大教育學院前院長(現為香港教育大學校長)李子建所合寫的三篇文章,被指簡介、文獻回顧及討論等大部份段落及詞句高度重複。雖然資深學者均認為該些著作「踩鋼線踩得好誇張」及「玩緊火」,就像「用電腦copy and paste咁」,但是香港中文大學仍以事件不涉及剽竊一事為由,不予處分。
香港教育大學數學與資訊科技學系前教授(現為香港教育大學教學科技中心總裁)江紹祥及助理教授宋燕捷被期刊出版社揭發利用相似度超過六成的論文,自我抄襲重複在學術期刊發表,期刊出版社發現自我抄襲後即時將論文抽起不予發表。期刊出版社指兩篇論文都是相同角度的文章,題目相同,內容多處一樣,就連所用圖表都相同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分为两步。第一步是针对权利人作品和被指侵权人作品的相似部分,确定相似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主要表现在旋律上)。第二步,即是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通常认为当被指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有8个小节雷同或者整首音乐伴奏中主和弦部分基本相同、属和弦有60%的相似,则构成实质性相似,即构成侵权。但是有些情况下,即使相似部分没有达到8个小节,或者在被诉侵权人的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但是足以使听者感知来源于特定作品时,也可以被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这取决于鉴定者的主观判断。2008年11月20日,發電廠樂團说服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哪怕“最小的声音片段”()也是“可以被版权保护的”(),所以几个小节的鼓点节奏使用也属侵权。
有一种音乐抄袭被称为“潜忆抄袭”(无意识抄袭),即作曲者在潜意识里记住了曾经听到过的旋律,并在创作时用到了自己的歌曲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中没有对“抄袭”的定义,也没有相关法律对音乐抄袭方式加以界定。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往往需要依赖具有专业知识的个人或单位,如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具备一定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但不同的鉴定机构适用的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所以鉴定结果也不同。现存的法律规范不完善、缺乏统一的鉴定机构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明确认定音乐抄袭。
軟體相關爭議
在電腦程式設計或網路相關著作權領域,商業用途或經合法權利申告之著作權無庸置疑。因自由軟體運動日盛一事而衍生出之各種授權方式(如GPL授權)允許作家(如程式設計師、網頁設計師或是文字提供者)複製、修改或具商業性質的使用程式碼、函式庫、文字描述或是通用規範。這些對公共使用的資源,因為權利主體較為模糊、複雜,所以時常面臨較大的拷窃相关爭議。
常見的誤解
一些人认为故事情节属于思想范围而“抄袭思想”并不是侵權式行为,理由是法律只保護思想的表现方式 而非思想本身,故認為作出抄袭者不應該受到懲罰,然而,這被認為混淆了對著作權的侵犯與-{盗}-襲兩者,前者被著作權法禁止,其本質是在未經授權這一情況下複製作品內容一事,而後者被學術倫理相關規定禁止,其本質是對學術誠信的踐踏,雖然-{盗}-襲未必涉及侵犯著作權一事,但是這並不代表它應該被容許。
對文学作品相關的抄襲的定義
有研究者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國家版權局表示:
對沈西城抄襲田中芳樹的作品的內容這一事件的報導表示:
推理作品相關的-{盗}-襲事件的例子
《深瞳》 是一部被指完全-{盗}-袭自日本推理漫画《金田一少年之事件簿》的劇情電視作品。
《少年包青天》 是一部其作者被指控拼接式地-{盗}-袭了多部日本推理漫画的情節的電視作品。
相關觀點
有觀點認為,設立著作權法一事的重點是鼓勵人們創作 而不是把作品當成部份人的所有物,著作權本質上是一種特別的專利,觀念本身不是任何一者的私人所有物,抄襲雖是不誠實的行為,但本身並不涉及偷取別人所擁有的物品一事,故不應該將抄襲等同於偷盜,而是應該指其作出這種行為的人缺乏誠信,另外,在一些情況下,沒有必要繁瑣地標出每一個被使用的元素的源頭,舉例來說,古老的神話故事作為文化的要素之一,早已融入相關族群的集體意識中,並且已經與其他元素融合在一起,並且常被任意取用以創作作品,此外,隨着網際網絡興起,很多網絡媒因如Wojak因其本身的特性而普遍被廣泛傳播和被使用,因而衍生出大量二次創作式行為,後者又可能會為其他作品提供靈感,甚至乎後者的作者根本完全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單一創作者這個概念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義,大眾先後共同參與了創作,在這種特定情況下,需要被禁絕的是人們聲稱自己是這些能被普遍享有的事物的唯一創作者乃至私人所有者這種行為,並且應該允許大眾在尊重人身權等必要權利這一情況下自由地使用這些元素以創作作品。
參見
- 洗稿
- 冒牌貨
- 異軌
- 同行評審
- 科學不端行為
- 來源批判學
参考文献
擴展閱讀
- n.d.,(2003年),[http://www.legco.gov.hk/yr03-04/chinese/counmtg/floor/cm0609ti-confirm-c.pdf 立法會會議紀錄] ,第23頁。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60210014651/http://home.ied.edu.hk/~pdcei/info9.htm 香港教育學院─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課程─學員須知─學員操行]
- 台灣《時報周刊》,No. 1700,第64頁.
外部連結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00210115136/http://train.icxo.com/htmlnews/2004/08/06/288157.htm 北大新京报2004-08-04:英语系一副教授因学术剽窃行为被解聘]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00128050954/http://showbiz.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Showbiz/showbiz-news-cnt/0,5020,110511+112009111900003,00.html 中國時報2009-11-19:蘇打綠主唱吳青峰抄襲獲獎被追回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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