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道府縣

都道府縣(;),又称广域地方公共团体(),是日本一级行政区的总称。现行都道府縣制度源自明治维新期间的1871年廢藩置縣政策,直接法源来自1947年施行的《地方自治法》。

日本现行行政区划中一级行政区共有47个,包含1都1道2府43县;下位行政区划为市町村,在《地方自治法》中皆屬於普通地方公共團體。

概要
都道府县是日本的地方公共团体之一。

市町村被定义为“基础型地方公共团体”(地方自治法第2条第4項),而都道府县被定义为“包括市町村的广域地方公共团体”(第2条第5項)。负责处理广域事务或与市町村有关的联络事务。

全日本共分为1,724个市町村(792个市、743个町、189个村)23个特别区(东京都区部),所有市町村和特别区均包含在47个都道府县(1都、1道、2府、43县)之一,实行两级地方体制。

各都道府县设有作为议决机关的议会和作为执行机关的知事,并依法设、选举管理委员会、、、公安委员会、、、以及。都道府县享有自治权,在不违反法令的范围内,有权制定条例及规则、教育委员会规则及公安委员会规则等,有权征收地方税、收取分担金、使用费、加入金或佣金及罚款,有权发行地方债券。

作为都道府县行政事务中心的机关及厅舍称为都道府县厅(根据地方自治法,称为都道府县事务所),设在都道府县内的市町村(包含特别区)内(都道府县厅所在地)。某些都道府县的市町村名称可能与都道府县名称相同,也可能在其他都道府县中不同。

1947年5月3日,随着日本宪法的施行,地方自治法也于同日施行,开始了以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为中心的地方自治制度。 地方自治法确立了统一的都道府县制度。 但都道府县中,首都拥有一定的权限来协调特别区。 府县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区别,名称上的差异纯粹是历史原因。虽然根据地方自治法,道与府县享有同等待遇,但除了警察组织略有不同(警察法第 46 条和第 51 条)外,河川法(第 96 条)和道路法(第 88 条)对道也有特殊规定。

当提及日本的一部分都道府县时,若不包括北海道,则称为「都府县」,若不包括东京都,也称为「道府县」。

歷史沿革
明治時期
在江戶時代的幕藩體制時期,日本實行的是領地統治與分割治理的制度。然而,隨著明治維新的推進,日本逐步建立起中央集權體制。

1871年(明治4年)實施廢藩置縣前後,陸續設立了府、縣、廳、都等地方行政區劃,這些地方的行政事務皆由內務省任命的官派知事負責,定位為國家的地方行政機關。另一方面,各地也設置了民選議會,實現了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

府縣
1868年(慶應4年/明治元年),江戶幕府的直轄領土(幕領及旗本的領地)轉變為明治政府的直轄領土。政府將江戶、大坂、京等三都與開放通商的五個港口等重要地區設為「府」,其餘地區則設為「縣」,並分別設置「知府事」與「知縣事」負責治理。至於藩(領地)則仍由原本的大名(諸侯)統治。

1869年9月1日,政府接受了大名先前提出的「版籍奉還」,由政府將大名任命為「知藩事」繼續負責原本藩地的治理(但也有部分藩被廢止)。儘管在名義上,大名已將對領地與領民的統治權奉還給天皇,然而地方的統治體制實際上幾乎未有改變,只是由明治政府接替江戶幕府的地位,將大名的職稱與所轄地區名稱稍作變更而已,此種體制被稱為「」(僅府與縣為明治政府所直轄)。

1869年9月29日,根據太政官的布告,除京都府、東京府與大阪府以外的所有府一律改稱為縣。

1871年8月29日實施的廢藩置縣中,所有的藩被改設為縣,自此日本全國都由明治政府直接統治。當時的劃分結果為:1使(開拓使)、3府(東京府、京都府、大阪府)、302縣。由於此劃分仍大致承襲江戶時代藩與天領的疆界,因此各地皆可見飛地,影響行政效率。到了同年12月,政府對此進行了整併(第一次府縣合併),將數量調整為1使3府72縣。

1876年又實施了更大規模的府縣整併(第二次府縣合併),府縣數減少為37個。但由於各地紛起分縣運動,最終調整為1廳(北海道廳)、3府(東京府、京都府、大阪府)、43縣。在此期間,包括1878年(明治11年)實施的《》,以及1889年(明治22年)至1890年(明治23年)之間制定的市制、町村制、、等,地方制度透過反覆試驗與調整逐步建立。1888年(明治21年)香川縣分立後,即不再有府縣的合併或分割。到了1943年(昭和18年),樺太廳正式編入內地,成為地方行政區劃之一;同年,東京府也改制為東京都,延續至今(終戰時的劃分為1都(東京都)、2廳(北海道廳、樺太廳)、2府(京都府、大阪府)、43縣)。

此外,1902年時,內務省曾擬定《》,廢除當時的47道府縣中的19縣。此案於1903年(明治36年)11月由第一次桂太郎內閣會議決定,預定於翌年4月施行。然而,因同年12月眾議院解散與1904年2月日俄戰爭爆發,導致該法案未能提交至國會審議,最終未能實現。

在廢藩置縣後,縣的長官由原本的「知縣事」改稱為「縣令」,而京都府、東京府、大阪府等地的長官則由「知府事」改稱為「知事」。1886年(明治19年)後則統一稱為「知事」。這些府知事與縣令(後來的縣知事)均為內務省派遣的官僚。另一方面,根據1878年(明治11年)制定的《地方三新法》之一的《府縣會規則》(不適用於北海道),設置了府縣會,使府縣同時具有地方自治體的性質。

到了1889年,市制開始實施,但當時代表市的是「市會」,而非如今的「市長」。不過,縣下的城市設有由市會推薦的市長,而府下的城市(東京市、京都市、大阪市)則未設置市長,由當地的府知事兼任該職務。此3市直至1898年(明治31年)10月才首次設置市長職位。

府縣作為國家地方行政機關,其行政架構依據敕令《地方官官制》所規定;而作為地方自治體,則依據法律《》(明治23年法律第35號)加以規範。

至於沖繩縣,其「縣」的設置過程則與其他42縣有所不同。


「北海道」這個名稱起源於1869年(明治2年)7月設立開拓使的同年,將原本被稱為「松前地」與「蝦夷地」的地區改稱為「北海道」,並制定了北海道11國86郡的行政區劃。這種劃分方式與律令制度下將全國68國劃分為「五畿七道」的用法相一致。其中,渡島國的一部分曾在廢藩置縣時設立為館縣,後被弘前縣吸收,成為青森縣的一部分,後又改由開拓使管理。1882年,開拓使被廢止,北海道被劃分為三個縣:函館縣、札幌縣、根室縣。但到了1886年,這三個縣也被廢止,改設立「北海道廳」。

當時,「北海道廳」的管轄範圍被稱為「北海道」,但這個「北海道」僅是地理上的稱呼或地方名稱,並不像現在的「道」一樣具有作為地方自治體的正式地位(此種命名方式與當時將已併入內地的樺太設置為「樺太廳」相似)。因此,當北海道與其他府縣並列時,常使用「廳府縣」這種說法來表述。

依《北海道廳官制》,北海道廳的長官被視為與其他府縣知事相當的官職。1901年,《北海道會法》(明治34年法律第2號)與《北海道地方費法》(明治34年法律第3號)頒布,設置了議會,使北海道成為具有法人格的地方自治體,名稱為「北海道地方費」。不過,北海道會相較於其他府縣會,其議會的權限較小。之後,隨著樺太在法律上特例的廢止(依《共通法》第1條第2項,樺太被視為內地),正式設立了「樺太廳」,使當時成為2個「廳」。

昭和時期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1943年(昭和18年)7月1日,隨著《》(昭和18年法律第89號)的施行,東京市被併入東京府,並統合為「東京都」,市制與自治權被剝奪。根據《東京都官制》(昭和18年勅令第504號),東京都的最高長官被稱為「東京都長官」,由來自內務省的官僚大達茂雄出任首任長官。

雖然《東京都制》設立了都議會,並在舊東京市內的各區設置了區會,但中央政府對於區部的控制尤其強大,國家的統制力在這些地區表現得格外明顯。

道府縣
戰後,隨著1946年(昭和21年)9月《府縣制》的修正,《北海道會法》與《北海道地方費法》被廢止,並納入《府縣制》之中,該法律也因此更名為《道府縣制》。根據此次修正法的附則規定,原本被稱為「北海道地方費」的自治體,自此正式改稱為「道」。

1947年5月3日《地方自治法》施行的同時,《北海道廳官制》也被廢止,北海道廳作為地方行政官廳的地位告終,轉變為「北海道」,成為與其他府縣地位相同的一般地方公共團體。

地方制度法施行後
都道府縣
1947年(昭和22年)4月,日本公布了作為《日本國憲法》第92條預定之法律的《地方自治法》。在這部法律中,「都道府縣」不再被視為中央政府的下級機關,而是與市町村同樣屬於「普通地方公共團體」,不僅地方議會議員,連知事也改由公民選舉產生。不過,1947年4月實施的首次知事選舉,並非依據尚未正式施行的《地方自治法》,而是依據前述的《府縣制》(《道府縣制》)與《東京都制》的修正,先行導入了地方長官的選舉制度。在此時期,全國的行政區劃包括:1都(東京都)、1道(北海道)、2府(京都府、大阪府)、42縣。1972年,美國將沖繩返還給日本,設置了沖繩縣,使縣數再次增為43縣。

雖然都道府縣知事改為公民選舉,但起源於戰前的「制度」仍然長期存在,直到2000年才被廢止。作為普通地方公共團體的都道府縣,雖然在法律上與市町村地位對等,但由於其為包含多個市町村的「廣域地方公共團體」,根據《地方自治法》第2條第5項,需處理下列事務:

  • 涉及廣域範圍的事務、
  • 與市町村之間的聯繫與調整、
  • 因規模或性質上不適合由一般市町村處理的事項。

然而,《地方自治法》中並未明確定義「都、道、府、縣」這些名稱的法律地位。目前所使用的都道府縣名稱,依據該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地方公共團體的名稱,沿用以往的名稱」,因此仍延續歷史稱呼。但「都」不僅僅是名稱上的差異,它在《地方自治法》中具備與「道府縣」不同的法律性質。具體而言,都下轄的區被法律上定義為「特別區」(第281條第1項),因此其地位與一般的市町村不同,行政運作與道府縣的模式也不盡相同。

另外,即便是道府縣,亦可依據《》設置特別區。此時,該特別區所屬的道府縣,在《地方自治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適用上,會被「視同為都」(第10條)。但僅限於法令上的適用,不代表其名稱會自動變更為「都」,除非另行制定法律更名,否則名稱將維持原狀。

沖繩縣
沖繩縣在1945年(昭和20年)至1972年(昭和47年)期間(正式而言是自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後),處於美國的佔領之下。在這段時期,沖繩在日本的地位相當微妙,國會中使用了「琉球政府」、「南西諸島」等稱呼,且在都道府縣的數量統計中,沖繩並不被計入在內,當時為1都1道2府42縣。

在沖繩回歸前制定的《》中,規定沖繩縣將作為「地方自治法中所規定的縣」繼續存在。

樺太廳
1949年6月1日《國家行政組織法》施行後,樺太廳在法律上被廢止,但實質上樺太在1945年脫離日本統治後已經消失。

都道府县数变化及大事记
都道府县列表
按地区
基本资料
歷史变动
參見

  • 日本行政區劃
  • 現任日本都道府縣知事列表
  • 日本道州制議論
  • 令制國

注释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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