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詒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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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詒穀(,),字文甫,浙江宁波人。中华民国早期司法要人、法学家。

生平
早年生涯
胡詒穀于1876年生于宁波。从1890年到1897年,就读于上海圣约翰书院。在校期间,自1895年至1897年担任圣约翰书院的校刊《回聲》的主編。自1897年毕业至1899年,在圣约翰书院担任圖書管理員和祕書。1899年,他离开圣约翰书院,到南洋公学担任講師,教授英语,后成为英文系主任。1906年,胡詒穀先入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习法律。同年转入芝加哥大學,自1906年至1908年一直在该校学习。1908年至1909年,在伊利諾伊大學香槟分校就读,1908年获得文學士学位,1909年获得法學士学位。1913年,他被北京政府任命为大理院推事。1913年,胡詒穀成为中國法律俱樂部(Chinese Law Club)成員。1915年,成为中国社会和政治科学学会(Chinese Social and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会员,后来还成为该学会执行委员会委员。1927年12月24日,张作霖发布大元帥令:“司法部呈大理院廳長胡詒穀因病懇請辭職,胡詒穀准免本職。此令。”

1922年至1925年,胡詒穀担任國立大學及司法官學校的法律教授,其间被任命为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兼上诉院的庭長,一直任至1930年4月1日該法院解散,成立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和江苏上海特区地方法院。1930年至1933年,胡詒穀任江苏上海特区地方法院(1931年改称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长。1933年,出任靖江地方法院院長。1934年,出任江苏高等法院检察长。

汪精卫政权时期
1942年2月至1943年1月,胡詒穀代理汪精卫政权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1943年1月,正式出任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1943年7月,代理江苏高等检察署第二分署检察长。此后,1943年7月底至1945年8月,担任上海高等检察署检察长。

著作
*吴治俭、胡詒穀編纂,袖珍英华字典,上海:商务印书馆,1904年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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