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雜交案是指蔡育林等人於2012年2月19日在參與一場火車性派對後,遭到傳媒大眾關注及警方檢控的事件。這一事件涉及到性自主權、性私權、法律以及公德等範疇的爭議,並使得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修改車廂的租用契約。在經過法院判決後,報名時說進行性行為的18名男性皆因罪證不足而不起訴處分,但因欠缺願意參與性行為的女性報名者,所以直到隔年才因自稱20歲的網友rainyfull(小雨)報名才成功舉辦。
2月19日當天,參與者按蔡育林的要求穿著西裝在台北車站集合,並憑單驗證身分;在說明過後2名女助理便向參加者分發漱口水和保險套,然後宣布性派對開始進行。為了令派對順利進行,他們把客廳車上鎖。此外雖有報導指他們會把窗簾在列車到站時把窗簾半掩,其餘時間一律打開;除此之外還在列車上安裝了反針孔攝影偵測器。
在宣布開始後,參與者們都不敢上前參與性派對,於是蔡育林便做領頭人,對小雨進行性愛挑逗,使其他參與者願意上前參與;小雨則表示「不記得確實和她性交的人數」。在過程中女助理也繼續在旁協助發放衛生用品。報導刊出後便引起大眾輿論。
事件調查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在事發後便到車廂勘查採證,但卻找不到任何物證——包括指紋、分泌物和汗漬在內,他們採集不了任何證物。於是研判指參與者使用了酒精和消毒劑等來清潔現場;花魁藝色館於2月25日閉站,對警方的調查拒絕配合,不過在這之前警方已鎖定主辦者及小雨的IP位址,並傳喚眾參與者到案。後來其他參與者陸續到案。小雨在2月28日上午到案,不過鐵警局依社維法來對18人各裁處台幣1500元,可易科罰金18萬台幣,並指他「對社會善良風俗造成相當之危害,並考量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月,應屬適當」。除此之外,還裁定他需於台灣4大報刊上刊登道歉啟事。
蔡育林於判決後對結果表示不服,指「此活動只有幾十元盈餘,根本沒有營利意圖」,於是於2013年4月29日連同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等一起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
臺灣高等法院在2013年9月12日作出判決,維持原判,駁回蔡育林的上訴。
各方反應
事件在經過報導後,便引起網民關注。而這被中興大學人文與社會研究中心的洪凌在《台灣社會研究季刊》上批評指其將「將小雨扭曲為無知、動物性……的底層次/非人位置性」。南華大學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的許雅斐同於《台灣社會研究季刊》上指「從台鐵公共性事件的偵辦過程來看,不論是《兒少條例》中收容安置的部分,或是刑法的妨礙風化罪責,性少數基本權利被剝奪的狀態,已在人們的根本生活中具體化」。
新店耕莘醫院精神科主任級醫師楊聰財指小雨可能患有性成癮症,可能受到生活及人際關係的不穩定感所影響,而要以性填補空虛。這一宣稱遭台灣中正大學哲學系的黃頌竹指責,稱其不合醫師的專業倫理。中心醫院減壓門診中心精神科醫師李光輝認為小雨可能是想獲得跟同伴不一樣的經驗,以獲取成就感;並指其過去不愉快的性經驗會促使小雨以參加性派對來肯定自我。
台灣性教育協會常務理事高松景認為若是彼此同意、沒有達犯法律及公眾利益,大眾則應尊重他們的性私隱。但仍同時指出火車性派對僅是追求刺激、滿足慾望,且若女主角真是未成年,則需要更多的關懷和了解。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認為是事件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青少年接觸及了解性法律,避免誤觸法網。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王育敏指事件反映兒少法的規範欠充分,有檢討修法的必要。
參見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炮台山站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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