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是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自1975年宪法起,大赦制度被取消。至1975年宪法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实行过大赦。
规定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规定: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如下规定:
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对大赦有决定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發佈大赦令。
1975年、1978年、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皆未规定大赦。
参考文献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赦
大赦是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自1975年宪法起,大赦制度被取消。至1975年宪法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实行过大赦。
规定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规定: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如下规定:
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对大赦有决定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發佈大赦令。
1975年、1978年、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皆未规定大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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