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LGBT權益

法國對於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與跨性別者(LGBT)權益傳統上便採取社會自由主義,在國家的立法上也有所對應。

同性性行為相關舊法
性悖軌法
在法國大革命以前,同性性行為是一項相當嚴重的罪行。

1750年7月6日,讓·狄歐特和布魯諾·勒努瓦因同性戀身分而遭火刑處死,是最後以此為罪名的刑事案件。

法國大革命時在1791年所頒佈的刑法典章法未提及個人私下的同性行為,首度為同性戀除罪化。這項保障個人性行為的方針也被保留在1810年刑法典中,並為法國本土與其殖民地所遵循。然而,同性戀和異裝行為仍被視為異類、不道德,同志時常被冠上違反公共道德和秩序等相關罪名,故法律一直有名無實。亞爾薩斯和洛林公國地區在1940年被納粹德國侵略時,其境內部分同性戀者亦受到嚴重迫害、被遣送至集中營。

反歧視法
1985年,法國社會黨政府頒布性別反歧視法,明令禁止在就業、住宅和其他公共或私人供應之服務或商品等方面的性別歧視。男女同性戀者亦可在軍事部隊服役時公開其性傾向。

同性婚姻合法化
2013年2月2日,以249票贊成,97票反對,通過同志婚姻法第一條,定義婚姻是兩個人之間的協議,整個法案將持續表決至2月12日。左翼社會黨大部份支持法案,惟右翼黨派投下反對票。

概要
參見
*法國同性婚姻
*歐洲LGBT權益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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