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本

在德国商法中,认缴资本()是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股东对于公司债权人所承担的有限责任以其认购资本额为限。

适用范围
根据《德国商法典》第1款第1句的,“认缴资本”这一法律概念仅适用于资合公司(),资合公司包括以下类型:(AG)、(KGaA)、有限责任公司(GmbH)、(UG)、合作社(eG)。反过来说,与合伙企业不属于资合公司,法律不承认其具有认缴资本。对于非资合公司的企业,法律规定其公司资产负债表应当单独列举的出资额,不应将这项出资列入“认缴资本”(《德国商法典》第264c条第2款第2句)。

资本形成
认缴资本通常由公司对外融资产生: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成为公司的认缴资本,公司设立后也可以通过增发股份增加认缴资本。不过,公司也可以将自有资金注入认缴资本,这属于公司的内部融资(《股份法》第207条至第221条)。认缴资本的金额一般固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被称作股份资本,在股份两合公司中被称作有限责任资本(Kommanditkapital),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称作基础资本(Stammkapital,或译初始资本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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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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