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捕即解政策是1980年代香港英治时期為解決非法入境者問題而推行的措施。
1970年代至1980年代实行抵垒政策时期,中国大陆非法入境香港人數不斷增加,1980年10月23日,香港立法局三讀通過《1980年人民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取消抵壘政策,轉為實施「即捕即解」,拘捕及遣返所有非法入境者。在當日以前已抵达香港的中国大陆非法入境者,可在其後3日(24日至26日)寬限期內,登記領取香港身份證,當日後抵港的偷渡者,則會被立刻遣返中国大陆。 而香港雇主雇用偷渡客者,可罰款5萬港幣並判監一年。
政策公佈後,數以千計偷渡入境者,在寬限期內到位於金鐘道的辦事處,不断地辦理登記領取香港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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