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条约

不平等条约是一個政治概念,意指签订条约的国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政治、施压等手段,胁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签署的条约,由于缔约双方的谈判地位不对等,导致最后缔结的条约不平等,因此条约通常都会对某一方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产生侵害。不平等条约通常是停战的条件和结果,为了结束战争而签订的条约即为和平条约。

概念形成早期
早在17世纪,国际法奠基人荷兰哲学家胡果·格老秀斯通过他对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东印度与当地土著签订的条约的了解,就撰文详细阐述了关于不平等条约和联盟的概念。

在中國的提出
「不平等條約」一词最早可考為1906年1月25日《新民丛报》刊文“一言以蔽之,领事裁判权者,实不平等条约之结果也”;同年8月20日又刊文“我国与诸国所结条约,皆不平等条约也,与日本改正条约前之情形正同。”1915年交涉《二十一條》後報刊上「不平等条约」用語增多,但知名政治人士最早使用此語,最早可考為巴黎和会期间外交家王宠惠、林长民及前總理熊希龄等于1919年2月16日成立的中国国民外交协会,其宗旨之一為「廢更中國所受不平等條約」;1921年11月11日华盛顿会议期间,中国指令代表團要提案“修正不平等条约,使中国在国际间立于平等地位。”“不平等条约”用得普遍,始於1923年1月1日孙中山发表《中國國民黨宣言》,其中有「与各国立不平等之条约。至今清廷虽覆,而我竟陷于为列强殖民地之地位矣。」之後,1924年1月,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制订了政纲,在对外政策方面,提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偿还外债」的政策。1924年11月,中共第三届中央发表《第四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13大訴求的第一條是「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2005年王栋教授認為「不平等条约」一詞並沒有明確的意義。

现代研究
瑞士法学国际法专家和教授在1996年认为小国被迫与大国签订一些只对大国有利,或者长期对小国不利的条约通常被视作“不平等的”。荷兰蒂尔堡大学副教授英格·范·胡勒在2016年发表的文章中认为不平等条约在19世纪已经成为西方等国家对东亚的帝国主义行为的代名词,也成为国际法历史学家研究的热门课题。她认为不平等条约容易被忽视的一个特征就是列强经常不平等条约作为非正式工具和理论应用在帝国主义实践中。。}}。

相關條目

  •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 租界、治外法权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註解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 期刊文章

  • 《近现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来龙去脉》,高放,《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 《孙中山与不平等条约概念》,张建华,《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 书籍

  • 《东南亚近现代史》,梁英明、梁志明 等,昆仑出版社,ISBN 978-7-80040-794-9.
  • Imposed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Law,Stuart S. Malawer,ISBN 978-0-930342-07-4.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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