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是依据《》(民政部令第79号)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区划建制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数字代码。省级、地级、县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采用六位数字码形式编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确定;乡级行政区划建制的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九位数字码形式编制,由省级民政厅(局)确定。

除上述数字代码外,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同时另编制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字母代码。然而,在一般应用上,数字代码更为普及,在民政管理以外有如下使用场景:
*国家统计局为便于统计调查,将县级以上行政区行政区划代码用于编配“统计用区划代码”;
*公安部用于编配公民身份号码的“地址码”(头6位数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用于编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3-8位数字)。

历史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80)首次发布,是用于识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的一种地理编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区划地名司等单位起草、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并发布的一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此国家标准在1982年、1984年、1986年、1988年、1991年、1995年、1999年、2002年及2007年发布更新版本,现时最新版本是GB/T 2260-2007第1号修改单。此标准规定了县级或以上行政区划的数字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和字母代码(省级行政区由2位大写字母组成,地级或县级行政区由3位大写字母组成),适用于对行政区划进行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02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对《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根据《》,对行政区划代码的确定主体与规则、省地县乡级编码规则、代码信息的公布报送管理共享进行了规定。2025年7月,民政部印发《》,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县级及以上代码由民政部确定,乡级代码由省级民政部门确定。

编码规则
县以上行政区数字代码编码规则
数字代码采用三层六位层次码结构,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 第一层(第一、二位)表示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其中第一位代表大区。
  • 第二层(第三、四位)表示地级行政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市辖区、县的汇总码,及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的汇总码。
  • 第三层(第五、六位)表示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市辖区、县级市、旗、自治旗、林区、特区)。

县以下行政区数字代码编码规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的基础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亦发布《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编号:GB/T 10114)作为前者扩充与延拓的配套标准,与GB/T 2260配合使用,于1988年12月首次发布,2003年作第一次修订。

此标准用作编制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即乡级行政区)代码,包括街道办事处、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公所不参与编码)。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代码由九位数字构成,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 第一段(第一至六位)即所属行政区采用GB/T 2260编制的六位数字代码。
  • 第二段(第七至九位)表示乡级行政区:

** 001−099表示街道办事处;
** 100−199表示镇;
** 200−399表示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

编制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代码时,当只表示县级或以上行政区划时,第七至九位可补上“000”,以保证代码长度一致。与GB/T 2260相似,政区更名不需更改代码,政区类型或隶属关系变更,则需重新赋码。为保证代码的唯一性,因行政区划变更而撤销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政区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GB/T 10114只列出了编制规则,并没有如GB/T 2260般列出行政区的具体代码。

代码维护
代码的排序、更改与撤销
一般来说,区划代码是按照政区设立的日期,依数字的顺序排列的。但早期部分地级市因应市辖区的性质,分为城区与郊区两个类型,而区划代码排列的开始位置亦有所不同。城区代码由“02”开始排列(“01”是地级市市辖区的汇总码),郊区则由“11”开始排列。例如武汉市江汉区等6个城区由“420102”排起,洪山区等7个郊区则由“420111”排起。这种排序方式近年已不再使用,但现存此情况的地级市在新设市辖区时,尚未有准则应在城区还是郊区的代码后排下去,造成代码疑问。

单纯的政区更名并不会更改代码。管辖范围有变化,或政区合并且同时沿用原有政区之一名称,一般会沿用原有政区的代码,但不同类型的政区合并沿用原有政区之一名称,代码可能沿用,也可能不沿用。大部分政区类型改变,例如撤县设区、撤县设市等,代码则需要更改。上级行政区发生变化,例如所属政区撤地区设市,代码也需要更改。上级行政区发生变化,下级行政区间的代码虽改变,但除非下级行政区类型改变,排序一般不变。为保证代码的唯一性,因行政区划变更而撤销的代码一般不会再赋予其他政区使用。

代码的发布与修订
虽然理论上行政区划代码应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才公开发布并生效,但实际上行政区划经常有变更,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并不是恒常地发布最新的代码,而且审核县级或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和变更等是由民政部区划地名司负责。因此,当有县级或以上的区划变更时,民政部会按照上述规则赋予变更后行政区新的区划代码。民政部公布的代码几乎与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一模一样,但亦有例外。例如2017年第2号修改单中海南省儋州市与三沙市的代码分別是“460300”、“460400”,正好与民政部公布的互换了排序。

统计用区划代码与行政区划代码的差异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 统计用区划代码
  • CN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号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区邮政编码列表
  • 中国大陆电话号码
  • 俄羅斯行政區劃代碼

注释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260—2007》

外部链接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T 2260-2007
*
; 民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
;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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