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槍擊要犯

十大槍擊要犯,曾經是針對台灣重大暴力犯罪份子的通緝名單,由前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署長莊亨岱在職時所創。1984年至1990年間,警方會針對重大暴力犯罪份子定時公布在「重大槍擊要犯查緝專刊」並加以追緝,在這份專刊中名列前十名者俗稱為十大槍擊要犯,受到當時社會大眾的關注。當列榜罪犯遭到逮捕歸案時,警政署則會將其他重大罪犯更新遞補列入名單之中維持前十名通緝名單。

1989年警政署首次正式公布十大槍擊要犯名單,目的是激勵警方辦案士氣,並且張貼在各縣市警察局門口、公布欄以及街頭巷尾等等供民眾指認。當時多數名列在內的重大槍擊要犯,後續都已遭到逮捕歸案或死刑槍決,並隨著警政署於1990年廢除十大槍擊要犯的列榜排行之後,此名單便被稱為「末代十大槍擊要犯」。

現今這個措施已經廢止,並改為涵蓋各類犯罪事項統稱為「十大通緝要犯」,亦不再張貼在街頭巷尾。然而現今大眾媒體依舊會對背負槍擊案件並列榜其中的犯罪者,泛稱為十大槍擊要犯。

廢止原因
警政署因為擔心發布十大槍擊要犯排行名單反而助長槍擊要犯氣燄,於1990年(民國七十九年)5月間決定不再發布十大槍擊要犯名單,改只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號分機通知各地警方查緝,目前則是將要追捕的對象,公布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官方網站的「內政部警政署要案(緊急)查緝專刊」之中,加入許多經濟、金融、政治犯罪者,並改稱為「十大通緝要犯」。而隨著最後一名名列十大槍擊要犯的林來福於1990年11月16日在台中市落網後,「十大槍擊要犯」列榜也正式走入歷史。

列表
參見
*臺灣黑幫
*中華民國死刑制度
*臺灣戰後時期死刑犯列表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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