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販認可區(英文:Hawker permitted places)是香港政府提供予持有「固定攤位小販牌照」之小販進行販賣用途的認可指定區域。有關法例於1974年開始制訂,為香港法例第132AG章,原稱《小販(認可區)(市政局)(綜合)宣布》,2000年市政局遭解散後改稱《小販(認可區)宣布》,其管理工作則交由食物環境衛生署負責。
背景
1970年代,香港有很多小販於路邊無牌經營,影響市容之餘,亦為居民帶來不便甚至危險。為將他們規範化,市政局於1975年3月14日於九龍的20個地點推行「小販認可區」計劃。
截至2011年,香港島及九龍分別有44個及79個小販認可區(部份街道有多於1個小販認可區,如彌敦道便有9個)。
列表
整段街道
《小販(認可區)宣布》附表1所列的整段街道,均屬小販認可區。該附表現時只有1條街道,位於中西區石塘咀。
以道路標記劃定正確界線的街道
《小販(認可區)宣布》附表2所列的以道路標記劃定正確界線的街道,均屬小販認可區。
中西區
灣仔區
東區
油尖旺區
深水埗區
九龍城區
觀塘區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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