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 (中国)

省長是省政府的首長,為一省的最高行政長官,在不同時期也稱為省政府主席。廣義上還可以表示省級行政區行政首長,即除了狹義之省人民政府省長,還包括直轄市人民政府市長、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及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歷史
中國行省制度源自於元朝,並於明清兩代沿革發展,成為現代中國的行政體制。元朝建立設置中書省總領政務,稱為“都省”,設有10個行中书省

明代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共有十三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行省”,最高官員為布政使。清代基本上延续明朝的行政区划,最高官員仍為布政使,初設为内地十八省,后增至二十二行省。

近代中國的不同時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1911年武昌起义後,中国各省陸續脫離大清統治,宣布独立並联合构建中华民国,初期大致上仍承襲清朝舊制,設有22省。1913年1月,北洋政府颁布组织命令,按“地方军民分治”规定,各省设行政公署负责全省行政政務,由大总统袁世凯任命负责人为民政长。1914年颁布《省官制》,民政长改称为巡按使。1916年袁世凯逝世後,第二任大总统黎元洪頒令,將各省行政長官改称为省长

北洋政府時期,各省军阀勢力割据地方,其時与省长平起平坐的军事长官为都督,及后改称为将军督办,末期改称为督军 根據1925年初訂的《省政府組織法》規定,省政府由民政廳、財政廳、教育廳、建設廳、商務廳、農工廳、軍事廳組成,各廳設有廳長,聯合組成省務會議,併舉一人為主席。

1945年至1949年間,中華民國政府公告的一級行政區劃有35個省、1個特別行政區、12個院轄市及2個地方。根據1944年4月修訂的《省政府組織法》規定,省政府設置7人至11人組織省政府委員會,由行政院會議議決並提請國民政府任命,設置一人為主席。省主席的職權包括召集省政府委員會處理省務、執行省政府委員會的議決案,以及監督所屬行政機關執行有關職務。

1949年底國民政府撤退臺灣時,僅轄有臺灣省全境,以及江蘇、浙江、福建、廣東、雲南及西康等省份的部分區域尚在其控制之下;1955年之後,中華民國的實際所轄省份餘臺灣、福建二省,其中福建省僅轄金門群島、烏坵嶼、馬祖列島。儘管中國大陸各省政府的編制已經陸續縮編、裁撤,但直到2005年10月行政院主計處(今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的「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公告停止適用後,其建制才正式撤銷。

滿洲國
1931年發生九一八事變,隔年日軍佔領東北地區,扶植溥儀成立满洲國。1932年(大同元年)3月9日,滿洲國國務院將省政府改稱為省公署,區劃分為14省、2特別市,之後更改為19省、1特別市。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第一次國共內戰期間,中國共產黨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割據政權,先後轄有18省、4直轄縣,成立蘇維埃政府,行政長官為蘇維埃政府主席
以下列表是苏区主要省份的省级行政长官一览:
中央苏区直辖省份
这些省份直接受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瑞金)管辖,政权建设相对完善。

其他主要革命根据地省份
这些省份分布在不同的战略区域,相对独立地开展斗争。

西北革命根据地(长征后期)
中央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陕甘地区成为新的革命中心,行政区划多次调整。

中華共和國
1933年11月福建駐軍發動福建事變,成立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轄有4省、2特別市。

中央苏区
中央苏区是中国共产党建立最大的革命根据地,主要位于赣南和闽西地区,1933年秋设有江西、福建、闽赣、粤赣4省,成立省级苏维埃政府,设有相应的党政军机构。

陕甘宁边区
陕甘宁边区是位于中国西北的自治地方,包括陕西省北部、甘肃省东部和宁夏省东部,由国民政府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管辖。1935年,中共中央将陕甘宁苏区划分为2省、3特区;1937年间,为消除与国民政府的政治对立,取消省、特区的设置,改为分区,行政层级依次是边区、行政区、专区、县,设有相应的党政军机构。分区行政机构称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在其所辖区域内代行省政府的职权,设行政公署主任一人。

解放区
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中国共产党控制区被国统区所分割,出于现实环境的需求,中共政权在省内设立行政公署领导地方政权,管辖区域即是行署区。随着内战形势转变,解放区日益扩大,逐步完成对一省的攻占,并已超出一省范围,于是出现超越省际范围的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行政区”为正式行政区单位名称。在其行政区划体系中,大行政区为一级行政区,省为二级行政区,与省同级的行政区为省级行署区

文化大革命
文化大革命期間,中國各省和地方行政部門的組織稱為革命委員會,是由群眾組織奪取各級人民政府的權力,組織效法巴黎公社的「大民主」政權機構,委員會的負責人為主任

現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省成立省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省人民政府主席,之后改称为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长与市长、县长等各级地方行政首长类似,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定条件下,可提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罢免案。

中共中央提出“党领导一切”的治国方针,共产党掌握绝对的权力,省委负责全面的工作,拥有最高的领导权,与省人大、省人民政府、省政协组成“四套班子”;但是,人大没有行政职能,人民政府才有行政职能。因此省委书记是地方行政一把手,省长为省人民政府一把手、地方行政二把手。

现在,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辖有33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2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省级行政区领导人为第三级公务员,即省部级正职,與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同級。省长在本级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中一般兼任常务委员,党内职务多仅次于黨委書記
|-
|
| 福建省政府主席
| (懸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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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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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仅列出实际统治的省份。

参见

  • 中国一级行政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 省级行政区:领导人(行政首长,省部级正职)
** 中華民國疆域
***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劃沿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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