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爾頓·普雷讓

道爾頓·普雷讓(,)是一個美國少年死刑犯,被控涉嫌殺害一名路易斯安那州警察唐納德·克利夫蘭(),當時道爾頓年僅17歲。法官最後判他有罪,必須接受電椅死刑,並在1990年5月18日執行。

早年生活
大門,裡頭是道爾頓·普雷讓接受死刑的地方。]]
普雷讓家住在路易斯安那州拉法葉市,道爾頓是家中4個孩子裡的老二。在道爾頓兩週大的時候,他的父母就把他送去和得州休斯敦的阿姨與姨丈一起住。他一直不知道自己的親生父母是誰,直到他父親在道爾頓11歲時拋下妻子搬到休士頓後,他的阿姨才告訴他真相,即道爾頓不是她的親生骨肉。此時道爾頓已經開始有叛逆行為,他也立刻被送去和自己的母親一起住。為了配合當地學校的教學進度,道爾頓跳了幾個年級。

由于长期旷课,在母亲的干预下,道尔顿于1972年3月被送往路易斯安那州惩教所。获释七个月后,他又犯下多项罪行,包括擅闯民宅、盗窃和非法持有仿制武器。1974年3月,他被转移到拉斐特青少年管理局的寄宿机构,但很快就从那里逃跑了。一个月后,在母亲的宽恕下,他得以回家。

1974年6月,道爾頓被控涉嫌殺害計程車司機約翰·杜塞特(),而他也承認罪狀,被送-{回}-路易西安那管訓所。他之後敘述案件時表示,當時他和另外兩個共犯叫了一輛計程車意圖搶劫,其中一人還帶了槍。他們要司機開到一個僻靜的角落後停車,讓他們找尋某個地址。由於兩個同夥太過緊張,因此道爾頓從他們那裡拿了槍,然後走進司機,開了兩槍。據信司機原本曾試圖拔槍相抗,但來不及。道爾頓逃離時曾要路人幫司機叫救護車,但不久他還是向警方自首,承認是他殺了約翰·杜塞特。

道爾頓自首後就接受了精神狀況評估,他的智力不足,判斷力極差,因此被診斷為智能障礙,甚至還有人懷疑他否有能力辨明是非對錯。他的心理醫生表示,道爾頓對自己或他人都有危險性,近期內很可能有自殺傾向;另外在他的夢境裡,他夢到的不是他殺了計程車司機,而是計程車司機被人殺害。因此醫生建議讓道爾頓轉到長期收容設施接受治療,少年法庭在他21歲前都具有監護權。依據醫生的建議,道爾頓應被隔離囚禁至1980年12月。

然而,在1976年時,另一名心理醫生重新對道爾頓做出評估,並建議讓他出院。這名心理醫生評估後的結果是被告的價值觀已經有所轉變,但「必須在適當情況下讓他生活在穩定且受監督的環境裡」。他還為道爾頓爭取到一段時間的緩刑。1976年12月10日,道爾頓被送去和休士頓的阿姨一起住。7個月後,道爾頓再次犯下殺人案。

犯案
1977年7月2日凌晨5點,道爾頓和他的哥哥約瑟夫與麥克·喬治()、麥克·布魯薩德()等人離開位於拉法葉縣的酒吧,他們在那裡喝了整晚。道爾頓開著一輛1966年出廠的雪佛蘭汽車送其他人回家,這輛車的尾燈故障沒有啟動。當時在100呎外值勤室的唐納德·克利夫蘭()警官開警車攔截他們,示意道爾頓停車。道爾頓和約瑟夫兩人試圖交換座位,因為道爾頓是無照駕駛。克利夫蘭警官見狀立即要求所有乘客下車,還將約瑟夫壓制在車身上。道爾頓之後表示:「我不喜歡他對我哥做的事。」於是就從座位下方拿出一把.38左輪手槍,將槍藏在腿後接近警官,近距離對他開了兩槍,殺了他。

道爾頓與同夥之後立即逃離現場,但隨即就被逮捕。道爾頓再次於審訊前接受心理評估。在做過韋氏智力量表、史丹福-比奈智力量表和後,威廉·霍金斯醫生認為他的智力低於水平,語言智商82、作業智商72、整體智商只有76。換句話說,道爾頓的心理年齡只有13歲又6個月大。

審判
道爾頓·普雷讓被大陪審團以一級謀殺罪起訴,審判地點自拉法葉縣轉至沃希托縣。陪審團在1978年5月1日認為被告罪名成立,一致建議求處死刑。道爾頓案後來在1990年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道爾頓在前一年已經獲得上訴法院給予死刑暫緩執行令。1990年4月17日,最高法院撤銷他的暫緩執行令,而且沒有任何解釋。此案獲得國際關注,歐洲議會還要求法院減刑並出示判決依據。

1990年5月18日,道爾頓·普雷讓在接受死刑。

參見

  • 1976年後美國少年死刑犯列表
  • 羅珀訴西蒙斯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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