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安机关,或称公安部门,简称公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负责公共安全事务的行政执法部门,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管理机构。但也行使部分非警务的行政许可职能,如户籍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等。

职权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

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管理边境治安秩序;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规章制度
编制

  • 国务院设公安部

省、自治区设置公安厅**;
市(包括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盟、地区、县、旗设公安局*;
* 市辖区设公安分局*;
** 县级行政区公安局和市辖区公安分局下设公安派出所*。

此外,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等行业系统人民警察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同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双重领导。

名称来源
公安局、派出所,都是民国初年来自日文的和制汉语词汇,日文是从法国大革命的公安委员会转译。

北伐战争前,广东国民政府治下设有“广州市公安局”,是1927年广州四一五事变捕杀当地共产党与国民党左派的主要武力。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改内务部为内政部,内设警政司,警察厅一律改称公安局。1936年改为旧称,仍名首都警察厅及各省警务处、警察局,自此成为定制。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公安现役部队
  • 公安机关文职人员、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 中国警察制度、中国警阶
  • 警察局
  • 派出所∶直屬派出所
  • 檢察提前介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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