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韓民國死刑制度於1996年11月28日經大韓民國憲法法院裁定合憲。自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時期對23名罪犯執行死刑以後,已沒有執行死刑,被納入“實際上已廢除死刑的國家”行列。但是,刑法中仍保留死刑條款。按照法律規定,行刑方式有絞刑(普通罪犯)及枪决(軍法)兩種。
但在暫停執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裡,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殺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殺人犯增加了32%。
2009年,韓國大法院裁定死刑並不違反國家憲法而未被真正廢止,同時間韓國也出現空前的民意壓力要求恢復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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