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是一所位於中華民國臺灣省雲林縣斗六市的國立家事商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簡稱為斗六家商。學校地址在該市成功路120號。校地面積為4.2817公頃。現任校長為王金香。
校史
*1939年3月31日創校,校名為台灣公立家政女學校籌備處,設於鎮西國小校內。
*1943年4月1日校名改為台灣公立斗六農業實踐女學校。
*1945年中華民國接管臺灣,台南州接管委員會派陳見成接收校舍校具等。
*1946年 2月5日校名改為台南縣立斗六初級女子職業學校。
*1950年8月1日奉令改名台南縣立斗六初級家事職業學校。
*1953年9月16日奉教育廳令准試辦高級部。
*1955年9月21日奉省教育廳令准正式辦理高級部改為完全中等學校。
*1968年8月1日奉教育廳令改為台灣省立斗六家事職業學校。
*1969年9月開始商業科招生。
*1970年8月1日奉教育廳令改為台灣省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1970年7月8日奉省教育廳令設立附設商業補習學校。
*1973年9月1日增設綜合商業科、會計統計科。
*1978年11月29日與大韓民國京畿商業高學校締結姊妹學校。
*1979年9月1日增設廣告設計科。
*1984年9月1日日間部開始招收男生。
*1988年9月1日綜合商業科更名商業經營科,會計統計科更名會計事務科。
*1990年9月1日增設資料處理科。
*1992年9月改招幼保科,停招家政科。
*1993年1月籌設斗六家商文教基金會,5月成立。
*1999年9月17日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書函修正該校附設商業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改為台灣省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附設高級商業職業進修學校。
*2000年2月1日學校改為國立更改校名為國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更改校名為國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附設高級商業職業進修學校。
*2003年7月停招會計事務科。8月設立招收應用外語科。
*2004年8月停招商業經營科,改招國際貿易科。
*2009年8月增加資源班1班。
*2019年8月1日應用外語科更名應用英語科。
教學單位
*國際貿易科
*應用英語科
*資料處理科
*廣告設計科
*幼兒保育科
*商業經營科(進修部)
爭議事件
實習商店興建營運移轉案(BOT)訴訟案
背景與契約簽訂
本案源於2013年(民國102年)8月19日,由時任校長羅聰欽主導,與「阿里山精品國際有限公司」簽訂「實習商店興建營運移轉案」(下稱實習商店BOT案)。該案性質為活化校園老舊宿舍,引進民間資金改建為婚宴會館。
2016年(民國105年)10月,該會館以「雲悅囍宴會館」之名開幕,時任雲林縣長李進勇、斗六市長謝淑亞等人均出席剪綵。當時廠商宣稱投入近5,000萬元進行防震、防火設備改建,並承諾提供學生實習機會,曾被地方政府讚許為活化公有財產之典範。然而,該契約在後續訴訟中引發外界質疑為「不平等條約」,爭議點在於校方提供校園土地供民間廠商投資興建,但契約內容多處損及校方之基本權益,特別是未能有效保障校方對於校園環境的行政管理自主權,導致校方在後續處置中,陷入極其被動的法律與財務困境。
訴訟經過
案件歷經三審定讞,校方在不同審級頻繁更換訴訟代理人:
- 第一審(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年重訴字第80號): 校方委任林金陽律師。法院認定校方有違約情事,且雙方已合意終止,判決校方敗訴。
- 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重上字第94號): 校方除原林金陽律師外,新增李文潔律師,時任總務主任吳〇任亦親自出任訴訟代理人。校方主張應採加速折舊之「定率遞減法」,但法院認定校方行政代表(總務主任)已於鑑價過程中書面同意改採「正常價格(直線法)」,依誠信原則不得反悔,駁回校方上訴。
- 第三審(最高法院 113年台上字第2234號): 校方為求翻案,全面更換律師團,改聘請國內知名大型法律機構「建業法律事務所」,由李育錚、張祐誠、孫丁君、陳怡如四位律師組成專業團隊提起上訴。2025年(民國114年)1月8日,最高法院裁定上訴理由僅屬事實爭執,不具法律原則重要性,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違約項目
根據判決書記載,法院採納「阿里山精品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阿里山公司)之主張,認定校方存在多項違約行為。相關事實認定如下:
- 校園安全管理與賓客停車權益:阿里山公司指控校方於校門口設置禁停標誌並採取行政管理手段限制賓客車輛進出。校方抗辯此舉係基於維護學生上下學之「校園安全管理權」;然法院最終採納廠商見解,判定對於經營婚宴會館而言,停車便利性屬契約上校方應提供之必要環境協力義務。此項判定導致校方基於維護上下學安全而實施的禁停管理,遭定性為侵害阿里山公司營運權益之違約行為。
影響與評論
此案最終定讞賠償金額與相關規費總額預估突破新臺幣五千萬元。爭議源於2013年(民國102年)時任校長羅聰欽主導簽訂之契約被指對校方權益保障不足;儘管羅校長已於2017年(民國106年)7月調任斗六高中,並於2025年(民國114年)1月屆齡退休,但其任內留下的法律爭議持續延宕多年。
本案直至繼任校長許永昌於2025年(民國114年)7月退休前夕才告三審定讞,不僅嚴重衝擊許校長任內的校務行政與財務規劃,鉅額賠償金亦對教育經費造成重大負擔。此案引發社會各界對校園促參案(BOT)行政責任與法律風險之強烈檢討,認為行政首長之決策疏失不應由教育資源與後任行政團隊概括承受。
外部連結
*[http://www.tlhc.ylc.edu.tw 斗六家商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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