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島已成功達成許多LGBT權益的里程碑,其中包括同性婚姻與領養的合法化。
2009年2月,由約翰娜·西-{于}-爾扎多蒂(現代史上首位公開同性戀身分的政府首長)領導的少數黨政府上任,推動修訂婚姻法。2010年6月11日,國會重新定義婚姻為「兩個人之間的結合」,從而使同性婚姻合法化。法律於2010年6月27日生效;西-{于}-爾扎多蒂也旋即和其同性伴侶提出將民事結合轉化為婚姻的要求,正式結合。
法律
同性性行為
同性性行為已於1940年除罪化。1992年,國會通過法律訂定同意年齡為14歲。
2007年限制升到15歲,無關性別。
同性結合
自1996年,冰島開放同性伴侶合法登記為伴侶關係,直到2010年6月27日由性別中立的婚姻法取代。
反歧視
冰島自1996年立法禁止性取向相關歧視及仇恨言論與罪行,每年約八月時舉行同志驕傲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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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參見
- 冰島政治
- 歐洲LGBT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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