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聯邦(;;)是一個1895年由英国政府建立的位於馬來半島的由四個保護國雪蘭莪、森美蘭、霹靂和彭亨組成的聯邦。
自《邦咯条约》開始,四州逐步為大英帝國所控制,其外交和防務均由英國負責。在內政方面,除了涉及馬來習俗和伊斯蘭教的事務以外,四州皆須諮詢並考量英國派出的參政司的意見。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大日本帝國入侵了馬來半島和其他東南亞歐洲國家殖民地。日本投降後,英國在當地建立了軍事管制區,完成過渡之後馬來聯邦重新復國。
1946年,馬來聯邦與兩個海峽殖民地的組成部分馬六甲和檳榔嶼以及馬來屬邦重組成為馬來亞聯邦。兩年後,馬來亞聯邦重組為馬來亞聯合邦,並於1957年獲得獨立,最終於1963年再重組為馬來西亞(包括北婆羅洲、砂拉越和新加坡)。
權力結構
1874年1月20日,海峽殖民地總督爵士與霹靂州蘇丹締結邦咯條約,條約規定「霹靂蘇丹接受一名英國參政司。除了有關宗教以及馬來習俗之外,其餘一切政務蘇丹必須徵求參政司的同意」。同年,參政司制度擴展到雪蘭莪和森美蘭,1888年擴展到彭亨。
為了提高行政效率,這四個州於1895年被整合為馬來聯邦。這樣的聯邦式的權力結構這是高度集權的,實權掌握在英國政府派出的官員手中,他們最初被稱為參政司,後來被稱為首席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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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蘭莪
|吉隆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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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美蘭
|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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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亨
|瓜拉立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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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4" |註釋:
1 天定與邦咯島在邦咯條約中割讓給了海峽殖民地作為英國的直轄殖民地,1935年2月海峽殖民地將天定歸還給霹靂州政府。
2 1935年,霹靂州府遷往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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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圖解
司法
馬來亞第一所最高法院於1906年創立,由司法專員統領,並授予法院司法權。1925年司法專員(Judicial Commissioner)的頭銜被更改為大法官(Chief Judge)。
司法專員
- 1896–1905年
- 1906年–
- 1913–1917年
- 1917–1919年 (署理)
- 1919–1920年
- 1920年 (署理)
- 1921–1925年
大法官
- 1925–1929年 甘弼仕
- 1929–1932年
- 1933–1937年
- 1937–1939年
- 1939–1941年
- 1941–1945年 哈利·杜拉斯特
聯邦象徵
邦旗
1:2 1895–1946年期間的馬來聯邦邦旗]]
馬來聯邦邦旗由四種不同顏色的條紋組成,由上至下分別是:白、紅、黃、黑。
這四個顏色的不同組合分別代表了馬來聯邦的四個組成部分。
- 紅黑黃三色代表森美蘭;
- 黑白黃三色代表霹靂;
- 黑白兩色代表彭亨;
- 紅黃兩色代表雪蘭莪。
中間的標誌也採用了同樣的設計理念,中間的一個白色橢圓中設計了隻馬來亞虎。
馬來聯邦邦旗在吉隆坡独立广场附近的國家歷史博物館有一面複製品。
邦徽
馬來聯邦邦徽上有一個由兩隻老虎守護的盾牌。盾牌頂部是東方王冠(),象徵英國保護下的君主政體聯邦。盾牌下方有一面橫幅,上面用爪夷文寫著「Dipelihara Allah」(受上帝保護)。
盾牌上的四種顏色的不同組合就和馬來聯邦邦旗一樣,分別代表了聯邦的四個組成部分。
「Dipelihara Allah」這句格言也被採納為現今雪蘭莪州的州格言。
軍艦旗
除了國旗外,馬來聯邦還有政府船上使用的軍艦旗。該旗採用英國海軍艦艇的四種顏色,在日德蘭海戰期間由英國大艦隊第五戰列分艦隊博伊爾上尉指揮的馬來亞號艦上懸掛。
參考文獻
- Harrison, Cuthbert Woodville. An Illustrated Guide to the Federated Malay States. 1923
- [http://gemini.lib.purdue.edu/earhart/earhartdisplay/list.cfm?type=subject&Criteria=Federated+Malay+States George Palmer Putnam Collection of Amelia Earhart Papers © Purdue University]
- Benfield, H. Conway. [http://www.sabrizain.org/malaya/library/handbookfms.pdf Handbook of The Federated Malay States] sabrizain.org Retrieved 23 January 2018.
參見
- 馬來屬邦
- 馬來統治者
- 海峽殖民地
*
*
- 邦咯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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