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
沿革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后,按照《十七条协议》规定,旧有的噶厦(西藏政府)和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都维持原状,社会上的大量刑事、民事案件仍由噶厦(西藏政府)处理,拉萨藏族居民发生的各种案件仍由噶厦的司法机关“朗子辖”、“雪列空”处理。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后,1956年6月30日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司法处,下设刑事审判庭,主要处理社会上涉及藏汉之间的一般刑事、民事案件。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西藏尚未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1957年7月17日,经中共中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西藏建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以及西藏分院直属人民法院。任命惠毅然为西藏分院院长,方刚、李富德(西藏军区干部)分别兼任西藏分院副院长和审判员,任命周玉江为西藏分院审判员。1957年10月,正式开始内部办公,审理案件。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司法处改为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司法科。1958年1月6日,中共西藏工委批准,由惠毅然、李富德、周玉江、杨东生、何祖荫、杨林、向键等9人组成西藏分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行使的主要是高级人民法院职能。
1958年9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1次会议通过决议,任命王纯为西藏分院副院长,崔保民、张代光为审判员。根据地方人民法院的人选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规定,西藏分院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不合规定,故11月20日经中共西藏工委批复撤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重新由惠毅然、王纯、崔保民、张代光、李富德、周玉江6人组成西藏分院审判委员会。西藏分院直属人民法院不再组织审判委员会,重大或疑难案件直接提交给西藏分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时,西藏各县尚未建立县级政权,各专区仅有中共西藏工委派出的分工委工作队。为办理各专区机关内部案件,1958年12月2日中共西藏工委作出决定,在各分工委工作队设1名专职审判员、1名兼职书记员,审判案件时使用西藏分院直属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的名称
事业单位
企业
历任领导
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
;院长
*惠毅然(1958年6月5日—1965年)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
*洛桑慈诚(1965年—?)
……
;副院长
知名案例
对应中级人民法院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共产党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70410051922/http://xzcourt.gov.cn/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http://xzgy.susong51.net 西藏法院司法公开网]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70415104049/http://www.rmfysszc.gov.cn/statichtml/rm_sindex/12449/rm_sindex.shtml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参见
*中国共产党西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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