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市

县级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或自治州所设的一种县级行政区划,并因其行政地位与“县”相当而得名。县级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指的“不设区的市”的一种。

县级市既可以由省、自治区、自治州直辖,也可以由省、自治区委托给地级市代管。截至2026年4月,全国共设县级市398个,其中由地级市代管的县级市316个。尽管县级市行政地位上与市辖区、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平级,但县级市自主权较隶属于市的市辖区更大,由于设立县级市要满足人口、经济、基建等各种指标,县级市较一般的县相比城市化进程更快、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经济发展水平更为先进。县级市没有地方立法权。

历史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省划为若干专区,专区管辖的市称为“专辖市”,其行政地位与县相同。1970年专区改称地区,“专辖市”改称“地辖市”。“县级市”称谓则由“地辖市”改称而来。

县级市的历史始于1982年的地区体制改革。198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改革地区体制”;1983年起,实行地、市合并,市领导县的体制,把新兴工矿区或城镇改为市,各地纷纷开展“撤销县的建制,设立县级市”的试点。1986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的报告》,首度为“撤县建市”设立量化标准,明确“总人口五十万以下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十万以上、常住人口中农业人口不超过40%、年国民生产总值三亿元以上,可以设市撤县。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 1993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从人口、经济、财政收入、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为县级市的设立提供了更为细致的指标要求。至此,县级市设立正式进入井喷期。截至1998年底,全国县级市数量达437个,其中近350个为“县改市”而来。

由于各地盲目跟风“撤县建市”引发的负面效应。1997年3月,国务院在批准海南东方、湖北汉川设立县级市后,正式冻结“撤县设市”审批,此后,因部分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或改为市辖区,全国县级市数量开始呈现逐步减少状态。直至2010年9月,国务院批准云南省撤销蒙自县,设立县级蒙自市,开始恢复零星的“撤县建市”审批,且多为出于加快少数民族或边境地区发展需要。

201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设市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对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可有序改市”。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将具备条件的县和特大镇有序设置为市”。同时,河南省济源市等一些原由地级市代管的县级市,由于经济突出等原因赋予地级市的权限,由省级行政区直接管辖。在政策支持下,2017年4月,国务院解冻“撤县设市”审批,河北平泉等六县获批设立县级市,2018年,在各地积极申报下,全国有12县获批“县改市”。

管辖关系
县级市依其行政管辖关系,一般可分为:

  • 由地级行政区直辖、管理、代管:

** 自治州直辖县级市:由民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直接管辖;
** 地区(盟)管理的县级市:由省、自治区直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盟行政公署管理;
** 地级市代管的县级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委托地级市人民政府代管。

  • 由省级行政区直辖:

** 省、自治区直辖县级市:由省级行政区直接管辖的县级市,包括:
***河南省:济源市
***湖北省: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
***海南省:五指山市、琼海市、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兵团师市合一):石河子市、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五家渠市、北屯市、铁门关市、双河市、可克达拉市、昆玉市、胡杨河市、新星市、白杨市、草湖市

部分县级市在行政区划、干部管理体制不变的基础上,由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其大部分事务(可称“省直管县级市”);或者由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其财政体制,扩大其经济管理权限(可称“省直管财政县级市”)。

列表
各省、自治区所辖县级市数量表
详情列表
附:1982年地市改革后曾设置、现已撤销的县级市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制

  • 市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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