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民银行,曾經是國民政府時期的中國四大銀行之一,現已併入合作金庫銀行。前身是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
歷史沿革
中國大陸時期
1933年,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從鴉片特稅項下撥法幣250萬元当作股本,在豫鄂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農村金融救濟處的基礎上,1933年3月17日豫鄂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总司令蒋中正公布《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条例》。1933年4月1日在湖北省漢口市特三区湖南街正式成立「豫鄂皖贛四省農民銀行」,为豫鄂皖赣四省剿匪收复区农民“供给资金、兴复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生产之改良进步”,在四省范围内发行“农民流通券”(一角、贰角、五角)和参与鸦片贩卖的特权。头两任总经理为郭外峰(曾任輪船招商局总经理、豫鄂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農村金融救濟處处长,1934年7月病故)、徐继庄。资本总额定为一千万元,由国库投资三百万元,四省省库各投资五十万元,招集商股伍佰万元。
1933年5月17日,四省農民銀行剛成立,蔣中正即以「特急電復」形式通知該行總經理郭外峰:「特貨公棧,准由四省農民銀行投資150萬元」。特貨公棧為蔣中正實現鴉片統制運銷,由財政部禁煙督察處設立的鴉片貨棧。據《禁煙督察處統制特貨買賣辦法》,凡特商把特貨運至漢口,都要將特貨交存公棧,由公棧收贖行官收官運;貨色優劣須運商三家聯保,並由運商公會負全責;貨款由公棧通知農民銀行代出45天期票支付;凡由各土膏行店向公棧購買者,其貨款以交付現金為原則;公棧所有營業收入之貨費籌款,悉數存儲農行
農民銀行與農會信用部的差異
*農會信用部門的設置屬於地方基層金融,不能跨越行政組織區域營運。但極少數區農會例外,或未設信用部門。
*農民銀行為銀行,除了有基層農會信用部的一般存款、放款、匯款業務外,還包含了信託、證券、外幣等未准農會承辦之業務。
*屬於上級農會位階的各直轄市農會和縣農會,並沒有設置信用部。惟中華民國農會和屏東縣農會例外,緣由1990年代後台灣爆發多起本土金融危機,中壢市農會和鹽埔鄉農會逾放比過高被接管,由上級農會直轄設立辦事處,概括承受其原本信用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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