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基本條約

歐洲聯盟諸條約(英語:Treaties of the European Union)為一系列於歐盟成員國間所締結的國際條約,這些條約為歐盟中具有如同憲法地位的根本規範。依據這些條約,創設了許多歐盟機構,另外也規範了這些機構的職權、程序和義務。歐盟所有的行為都不能超出這些條約所授予的權力範圍,且關於這些條約的修正必須要由每一個條約簽署國批准。

內容
歐盟的兩個根本性的條約分別為:(1)《歐洲聯盟條約》(Treaty on European Union),亦即所謂的《馬斯垂克條約》,此條約於1993年生效,也是歐盟據以成立的條約;(2)《歐洲聯盟運作方式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它前身是1958年時生效的《歐洲經濟共同體成立條約》(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TEEC))亦即所謂的《羅馬條約》(Treaty of Rome)。這兩個條約(以及附加於其上的議定書和宣言)於它們正式生效後至少每10年必須要由修正條約予以調整和修正一次,目前最後一次用於修正它們的條約為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里斯本條約》。經修正後的《歐洲聯盟條約》第6條也使《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產生與歐盟條約同位階的法律地位(雖然它本質上並非條約)。

歐洲聯盟條約
歐洲聯盟條約的本文主要被分為六編:

;第一編 共同條款

條約的第一編是規定共同條款的部分。其中第一條乃基於歐洲共同體的基礎上創建了「歐洲聯盟」,同時並點出了本條約的法律價值。第二條則表明歐盟乃是「基於對人之尊嚴、自由、民主、平等、法治、人權以及少數民族權利的尊重而創立」,各個成員國必須為一個「多元、無歧視、包容、公正、團結及男女平等的社會」。

第三條則規定了歐盟的六個目標。第一個目標是提升和平、歐洲價值,並使歐盟的住民能夠安居樂業。第二個目標則與歐盟領域內的勞務、資本等四大自由流動相關。第三個目標則是在處理內部市場的問題。第四是創設歐元。第五則是闡明歐盟必須提升其價值、致力於消除貧困、關注人權、並且尊重聯合國憲章。最後,第六個目標則是歐盟應該透過條約所給予的權限致力於以適當的手段來達成這些目標。

第4條則與各個成員國的主權以及義務相關。第5條則列出了授權原則(principles of conferral)、輔助原則(principles of subsidiarity)、以及比例原則(principles of proportionality)來限制歐盟的權力。第6條規定歐盟必須要遵守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以及歐洲人權公約。第7條在處理成員國停權的問題。第8條則是規定歐盟如何與其鄰國建立更緊密的關係。

;第二編 民主原則
第9條確立了各國公民權以及歐洲公民權的平等地位。第10條則在宣示歐盟乃是基於代議民主制而創立,同時也決定歐盟必須盡可能的親近其公民,其涉及歐洲政黨以及公民是如何被代表:在歐洲議會中直接被代表,同時在歐盟理事會和歐洲理事會中由他們的政府(對該內國之議會負責)所代表。第11條確立了政府透明化的原則,另外,只要有超過100萬個公民,即可向歐盟委員會遞交請願書,請求就該等事項進行立法,而該請願書必須要獲得廣泛討論。第12條則賦予內國議會有限的參與歐盟立法程序之權利。

;第三編 機構
第13條規定歐盟機構應以下列層級及名稱設立:歐洲議會、歐洲理事會、歐盟理事會、歐盟委員會、歐盟法院、歐洲中央銀行、以及歐洲審計院。並要求這些機構必須要相互合作,同時限制這些機構僅能在條約所賦予的能力下運作。

第14條則在處理歐洲議會的運作方式以及其選舉方法,第15條規定在歐洲理事會以及其主席,第16條則在處理歐洲理事會的構造。第17條則在規範歐盟理事會以及其指派方式。第18條建立了歐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而第19條則設立了歐洲法院。

;第四編 加強合作
第四編只有一條,那就是第20條,根據本條規定,假如其他國家就某個領域的整合加以阻擋,則其允許一定數量的國家在歐盟之下就該領域進行合作。

;第五編 歐盟對外行為與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
第五編第一章包含了第21條和第22條。第21條主要在概括說明歐盟的外交政策,包括遵守聯合國憲章、促進全球貿易、人道救援以及全球治理。第22條則賦予歐洲理事會控制歐盟外交政策。

第二章則分成了幾個部分。首先,就共通部分而言,其就詳列了關於歐盟外交政策的指導及運作方式,包含建立了歐洲對外行動局並確立了各成員國就此部分的職責。而第2部分則是從第42條到第46條,主要在處理軍事合作(包含共同防禦)的部分。

;第六編 最終部分
第六編的範圍是第47條至第55條。第47條賦予歐盟具有法人格;第48條則在規定條約的修正方式,舉體規範通常和簡式修訂程序;49條則在規定申請加入歐盟的相關問題;50條則就退出歐盟加以規定。第51條乃就附加於條約上的議定書應如何處理予以規定;52條則在規範條約適用的地理範圍,另外,依據第52條之規定,條約將無限期生效。第54條則在處理條約批准的問題。最後第55條則是就條約應以幾種不同語言完成的規範。

歐洲聯盟運作條約
歐洲聯盟運作條約就歐盟的角色、政策和運作有著更深入的規定。本條約可以分成7個部分:

;第一部分 原則
第一部分為原則,第1條確立了條約的基礎以及其法律價值。第2條到第6條規定歐盟在各個領域所被賦予的能力。第7條到第14條點出了社會原則,第15到16條則規定了公眾接觸會議與相關文件的權利,第17條則表示歐盟必須要尊重在各國法律之下教會的地位

另外有所謂的「簡易修訂程序」(simplified revision procedure),不過此程序僅適用於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三部分之修改,且不能透過此程序擴增歐盟的權力,此種修改可以先透過歐洲理事會做成決議即可,而不必交由各國批准。由於只有小範圍修訂,因此羅馬條約第136條便是透過簡易修正程序加以修訂。

最後,尚有所謂的「引渡條款」可以改變投票程序。在某些政策領域的立法,可以透過歐洲議會以少數一致性決議通過。此種引渡條款藉由歐洲理事會的一致性決議可以改變通常立法程序,不過此必須要沒有任何內國議會反對才行。

已獲批准的條約
表格說明:   [創設] - [修正] - [入盟]

未獲批准的條約
;歐洲防衛共同體設立條約
隨著巴黎條約的成功,因此希望藉由成立所謂的歐洲防衛共同體,使當時的西德可以在歐盟軍事架構下重整軍武。此條約於1952年3月27日由當時的六個成員國簽署,而當時的共同大會也開始草擬關於成立歐洲政治共同體的條約,以確保新的軍隊能對一個民主機制負責。然而,此條約最終由於遭到法國國民議會於1954年8月30日否決而未生效力。

;1973年以及1995年關於挪威的入盟條約
挪威曾經有兩次嘗試要加入歐洲聯盟(之前的歐洲共同體),但是兩次皆由於其國內的公民投票否決而作罷。第一次簽約是1972年1月22日在布魯塞爾簽訂,另一次則是1994年於克基拉簽訂。

;歐盟憲法條約
歐盟憲法為一份取代或將過去所有部分相同的條約合併的一份文件。其同時也改變了投票機制,簡化了歐盟的結構,同時也增進了對外政策的協同。這份條約在2004年10月29日時於羅馬簽署,假如獲得所有成員國的批准,則將於2006年11月1日生效。然而,由於法國和荷蘭兩國於2005年所舉辦的公民投票皆未通過,因此本條約從未生效。不過,目前歐盟憲法已經被里斯本條約所收錄與取代,且里斯本條約已經在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將來可能的條約
由於在里斯本條約通過的過程中,經歷了一連串的妥協,各國的領導人紛紛表示將於下一份條約(可能是最快於2011年以前簽署的克羅埃西亞和冰島入盟條約)中,加入一些議定書。這些議定書將與退出歐盟有關,此乃是對於愛爾蘭人民以及捷克總統的保證。

捷克總統瓦茨拉夫·克勞斯也曾拒絕批准該條約,除非該條約給予捷克退出基本權利憲章的權力。因為其聲稱該條約將會被德國用來驅逐二戰後所謂的東方集團。因此,對於愛爾蘭的解決方式再次被用來滿足捷克總統的需求。不過,歐洲議會黨團歐洲自由民主聯盟的成員Andrew Duff表示,入盟條約在法律性質上應該只允許列入某個國家入盟的細節,在入盟條約後面附加這些議題將只會使該條約在歐洲法院中遭受攻擊。無論如何,新的全面改革條約在目前的情況下仍屬未定,而各國領袖將不會希望在他們所關注的議題上只有自己一人孤軍奮鬥

參照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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