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桑協議

洛桑協議》,或稱「兩會協議」,為1981年3月23日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沈家銘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薩瑪蘭奇在洛桑國際奧會總部,簽訂的《國際奧會與中華台北奧會協議》(Agreement between 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Lausanne and the 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協議以英文簽署,內容確認了“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會旗、會徽,使中華奧會得以在使用“中華台北”()名称及相应會旗、會歌的情况下,和其它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擁有相等權利,參與各項國際運動組織。中華民國在之後陸續運用類似模式參與許多和奧會無關的國際組織或會議,這種參與方式也被媒體甚至中華民國官方稱為「奧會模式」。

歷史背景
中國代表權爭議
中華業餘運動聯合會為1922年成立並獲國際奧會承認的中國奧會,1924年與中華體育協會籌備處合組為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於1949年隨中華民國政府遷至臺灣,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則在中國大陆重整體育單位為中華全國體育總會。1954年,國際奧會在雅典舉行年會,會中承認两个中国奥会,分別為在台北的「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全國體育協進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以及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奧會在1956年因升旗問題退出墨爾本奧運,並且不滿國際奧會承認在台北的中華民國的奧會,之後在1958年退出國際奧會,兩個中國奧會只短暫共存4年多。

1959年5月,當時台北的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遭蘇聯及東歐籍委員在國際奧會慕尼黑年會上,以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並未掌控中國大陸的體育事務為由,成功提案將其除名。不過中華民國政府隔年又以聯合國會員國名中華民國作為新名稱(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重新向國際奧會申請承認獲得通過,但在出席奧運開幕典禮及比賽時,中華民國代表團必須以臺灣為名。中华民国代表團自此以福爾摩沙(Formosa)和台湾(Taiwan)的名义參加了1960年羅馬、1964年東京、以及1968年墨西哥城三屆奧運會。到了1968年10月,國際奧會第67屆墨西哥年會再以32:10票通過臺灣代表團正名為「中華民國」(China R.O.)的提案,並之後以中華民國爲名參加了1972年慕尼黑奧運。

名古屋決議
1979年元旦美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正常化並與中華民國斷交。同年,國際奧會主席基拉寧在執委會中表示,隔年2月冬季奧運在美國紐約州寧靜湖舉行,美國不會同意中華民國國名、國旗在會場中出場,而且聯合國對中國問題已有決議及明確答案。執委會最終以7:1票數通過「建議年會要求中華民國奧會,除去『中華民國』字樣,以免蒙特婁奧運事件重演」,並提案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奧會的會籍。

但4月在蒙特維多的第81屆年會中,以36:28票數修正了執委會的提案,決議承認在北京的奧會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Peking」,在臺北的奧會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至於雙方使用之旗、歌則作進一步研議。這項決定造成國際奧會第二次出現兩個中國奧會並存的狀況。

1979年10月,基拉寧在名古屋執委會中決議,利用通訊投票方式,結果以61:17票否決了該年蒙特維多年會的決議,將中華奧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的名稱,改名為「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同時中華奧會不得使用原有之中華民國名稱及旗、歌,並規定提出不同的旗徽,送執委會核定。。國際奧會委員徐亨於11月5日及中華奧會在12月6日向國際奧會總部所在地的洛桑地方法院提出訴訟,控告國際奧會名古屋決議案違反奧林匹克憲章,並且在12月6日,向法院提出假處分,希望能停止國際奧會通訊投票的效力,避免因訴訟時間影響到中華奧會參與1980年冬季奧運的權利。假處分申請最終遭法院駁回,中華奧會的冬奧代表隊於是退出比賽,而控告國際奧會違憲的部份,則經法院裁定國際奧會敗訴,認為其行為似違背其憲章之精神及文字,特別是憲章第64、65及66條之規定。另裁定開庭費100瑞士法郎由國際奧會負擔,並補償原告徐亨500瑞士法郎的訴訟開銷。最終臺灣仍參加該屆奧運開幕典禮,之後在2010年廣州亞運開幕典禮,中國主辦方以英文字母排序,中華台北代表隊以「T」順位入場。2022年,在北京主辦的冬季奧運開幕典禮上,再度以2008年北京奧運的中文簡體字筆劃順序,將中華台北和中國香港代表隊一併置於中字排序出場,由於中非共和國並不參加冬季奧運賽事,再無其他中字為首的代表隊區隔。中華奧會在開幕前一週宣布以防疫和交通為由,不出席該屆北京冬奧的開閉幕典禮。國際奧會對此關切後,中華奧會又決定出席典禮,最終中華台北和中國香港在典禮上先後進場。

「Chinese Taipei」中文譯名
由於協議中只記載中華奧會的英文名稱,造成臺灣使用中華台北,而中國大陆官方及傳播媒體使用中國台北的情況。臺灣和中國大陆選手起初只在兩地之外舉行的國際運動賽事上同場競技,因有明確的英文名稱,對賽事的影響不大。

1987年11月,中华民国政府開放民眾赴中國大陆探親後,即使部份臺灣民眾以探親名義參與在中國大陆舉行的體育賽事,但當時仍未開放體育交流。直到1988年12月,面對即將舉行的北京亞運,行政院公布相關作業要點,開放個人或民間團體至中國大陆參加國際活動,活動須依照原國際組織的規定辦理。開放體育交流後,在中國大陆主辦的活動中,對於名稱除了使用各國際運動總會的法定語言外,按國際慣例也必須加上地主所用的中文,中文名稱的差異因此成為了影響臺灣參加的關鍵。

1989年1月,中國奧會副主席陳先宣布,臺灣運動隊赴中国大陸比賽名稱之使用,必須以中國台北稱之。而臺灣的中華奧會則表示,到中国大陸比賽的體育團隊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以中華台北為名稱參加比賽;

必須參加國際運動總會主辦的正式錦標賽。

在中國大陆表示反對後,中華奧會再要求:

除非大陸保證不使用中國台北;

參賽各協會必須要求亞洲或國際運動總會保證不使用中文譯名,完全採用奧會模式;

若使用中文譯名則必須是中華台北,除了上述三種方式可以前往參賽外,否則將拒絕前往大陸參加各項國際正式錦標賽。

當時擔任中華奧會主席的張豐緒3月11日授權當時的奧會秘書長李慶華前往香港和中國奧會協商,最後在1989年4月6日和當時中國奧會主席何振梁簽署協議,協議內容為:「臺灣地區體育團隊及體育組織赴大陸參加比賽、會議或活動,將按國際奧會有關規定辦理。大會(即主辦單位)所編印之文件、手冊、寄發之信函、製作之名稱,以及所做之廣播等,凡以中文稱臺灣地區體育團隊及體育組織時,均稱之為『中華台北』。」

之後的4月21日在北京舉行的亞洲青年體操錦標賽成為臺灣首次派代表隊赴中国大陸參賽的體育賽事;而中國大陆則到1992年5月台北-上海-北京接力長跑活動,承認開始雙向體育交流。

影響
1984年2月的塞拉耶佛冬季奧運及7月的洛杉磯夏季奧運中華奧會和中國奧會皆派出代表隊,兩奧會自此長期共容於國際奧會,臺灣各單項運動協會也重回各國際總會及相關亞洲組織中。之後此運作模式也套用於其它非體育相關的國際組織上。

相關條目

  • 中華台北
  •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
  •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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