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box geopolitical organization
| name = 申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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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g_type = 自由旅行区域
| established = 1995年3月26日
| membership_type =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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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ea_km2 = 4595131
| population_estimate = 453,324,255
| population_estimate_year =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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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DP_nominal = 19.213萬億美元
| GDP_nominal_per_capita = 42,237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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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DP_PPP = 25.926萬億美元。
遵循《申根既有规范》有助于取消该区域内国家之间的边境管制,同时加强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外部边境管制程度。申根协议包含了一系列涉及到临时入境(包含申根签证)、外部边境管制的协调和跨国警务合作等的共同政策。
根据不同国家的不同规定,在机场、酒店或者是警署可能需要护照或者认可的身份证明来完成身份检查。同时,在申根国家之间偶尔也会执行常规边境管制。
历史
1995年3月26日,7个欧盟成员国开始履行《申根协议》,申根区也由此成立。1997年,在就有关签署《阿姆斯特丹条约》的会议上,欧盟领导人同意将《申根协议》、相关公约和根据前两者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写入欧盟法律的主体,即《共同体既存典章制度》(**'),随着1999年《阿姆斯特丹条约》的生效,有关申根区的相关法律和既有规范也准时起效。
由于当时存在着对奥地利东部和南部与前共产主义国家之间的边境的忧虑,奥地利加入申根区的进程被暂缓执行。意大利则是出于其较长的海岸线的边境安全以及在其附近海域出现的大量北非、亚洲和巴尔干地区移民而被暂缓加入申根区。这两个国家于1997年才获批加入申根区。希臘也因為安全因素直至2000年才獲准加入申根区。
现有成员
*申根区目前包含29个国家,其中有25个属于欧盟成员。四个非欧盟成员国中,冰岛和挪威以北欧护照联盟成员国的身份加入申根区,官方分类属于与欧盟申根区活动相关的国家;瑞士也以相同的方式于2008年加入申根区;列支敦士登则在2011年12月19日加入了申根区,成为了这一区域最新的成员。事实上,申根区还包括几个与其它申根国家保持开放或者半开放边境的微型国家。歐盟成員國愛爾蘭則未加入申根區,並對相關國家入境人士繼續執行系統性的邊境管制。另外,前歐盟成員國英國直到脫歐前都沒有加入申根區。
*在完全履行《申根既有规范》之前,每个国家都需要在管制空域(空中领域)、签证、警务合作和-{zh-cn:个人信息保护;zh-tw:個資保護}-方面进行评估。这项评估工作由欧盟专家和各机构来完成。
*以下為当前成员国:
發展趨勢
2004年加入欧盟的賽普勒斯本应加入申根区,但由于塞浦路斯问题加入进程被搁置。塞浦路斯外长乔治·里利卡斯称,申根区所带来的严厉和全面检查会给土耳其族的塞浦勒斯人带来了巨大的苦难,并且也不清楚这样的检查在塞浦勒斯问题解决前是否具有可行性。而不属于欧盟的塞浦路斯英属基地区也需要新的处理办法和机制。
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加入申根区的申请已于2011年六月在欧洲议会得到通过,但这一申请在2011年9月的部长会议时被否决,而当时荷兰与芬兰政府都表达了对这些国家反腐工作和打击组织犯罪能力存在缺陷的忧虑。同时,也有一些国家指出,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加入申根区后,有可能会导致来自土耳其的大量移民经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而进入申根区国家。按照时任欧盟常任主席赫尔曼·范龙佩的建议,目前这一决定还有待于欧洲议会的正式批准。下一轮的欧洲理事会会议计划将于2012年10月18至19日进行。
2012年8月,保加利亚总统罗森·普列夫内利耶夫宣布保加利亚已经达到了加入申根区的要求,但遭到了德国的反对,德国内政部长汉斯-皮特·弗里德里希认为“当前不可能对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开放边境”。
2020年12月31日,英國和西班牙就直布羅陀在英國脫離歐洲聯盟後的地位達成初步協議。根據協議,直布羅陀將加入申根區。2026年7月14日,英國與歐盟在布魯塞爾正式簽署協定,直布羅陀與西班牙陸地邊界的移民管制自隔日起取消,象徵直布羅陀實質加入申根區。
2023年12月30日,欧盟理事会宣布同意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部分加入申根区,取消与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的空中和海上内部边境管制。2024年12月12日,歐盟部長理事會批准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成為申根區正式成員國,兩國將自2025年1月1日起解除與其他申根區成員國的陸路邊境管制。
如上表所示,许多步骤都為開放選項,因此边境警卫可以斟酌决定对旅行者检查的严格程度,因此不同申根国的检查用时也不尽相同。例如在意大利,对欧盟成员国公民、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公民或瑞士公民的检查时间平均为5秒钟,在挪威则需要1分钟左右。
外部边境检查站可能位于跨境公路、机场、港口或者是火车上。通常情况下,边境不会专门设置围栏,但也存在例外,例如西班牙休达的边境便修有围栏。在一些重要地段会配备有監視器,其中一些也具有红外功能,例如在斯洛伐克和乌克兰的边境上,每就会设置一个監視器。在申根国的南部海岸线上,海湾警卫队有义务防止私人船只在无许可的情况下进入申根区。
在许多外部边境检查站都设有专门针对欧盟成员国公民、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公民或瑞士公民(及其家人)的特殊通道,并给其它身份的公民设立另一条通道。尽管安道尔和圣马力诺公民并不属于欧盟成员国公民、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公民,但其依然可以使用针对欧盟成员国公民、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公民或瑞士公民的特殊通道。
在以下的机场也为年满18岁,持生物特征护照的欧盟成员国公民、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公民和瑞士公民提供了自动化的边境通关闸机:
- : 鲁济涅国际机场
- : 赫尔辛基-万塔机场、赫尔辛基港口和芬兰与俄罗斯交界处瓦利马(持日本生物特征护照也可使用)
- : 马赛普罗旺斯机场、巴黎夏尔·戴高乐机场和巴黎-奥利机场(也适用于持非生物特征护照的欧盟成员国公民、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公民或瑞士公民,以及持标有“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公民的家庭成员”或“瑞士公民的家庭成员”居留许可的公民)。所有持非法国生物特征护照的公民必须先进行登记)
- : 柏林-泰格尔机场、杜塞尔多夫机场、法兰克福机场、汉堡机场、科隆/波恩机场和慕尼黑机场
- : 斯希普霍尔机场
- : 马德拉机场, 里斯本机场, 若昂保罗二世机场, 费尔南多·萨·卡内罗机场
- : 巴塞罗那机场, 马德里-巴拉哈斯机场(也适用于持西班牙身份证的公民)
有的时候外部边境检查站会设立在非申根区国家的领土上。例如法国政府会在圣潘克拉斯火车站、艾贝斯费特国际火车站和阿什福德国际火车站对所有乘火车离开英国或者是在多佛尔港口乘船离开的旅客进行检查。
为了防止出现在进入申根区后在身份检查时申请避难的情况,《申根既有规范》要求所有承运人必须在乘客搭乘交通工具之前检查其是否拥有入境所需的旅游证件和签证。
短期居留与过境签证
短期居留签证的政策在欧盟相关规定中有详细的说明,而且该规定中包含两个列表:一个是需要申请短期居留签证才可进入申根区的国家列表(附件Ⅰ),一个是可免签进入申根区的国家列表(附件Ⅱ)。
具有免签资格的公民一般需要获得工作许可后方可从事受雇或自雇活动,但有的时候也可以免除工作许可,商务旅行一般不被考虑为工作。申根成员国可以根据情况对持外交护照、官方护照或其它特殊护照的公民增减相关的签证要求。
申根签证由申根成员国以粘贴在护照上的签证标签、旅行文件或其它证件的形式进行签发,用以授权持有人出入境。但如果持有人没有能够达到入境要求时,仍有可能会被拒绝入境。
目前短期居留与过境签证包含以下几类:
- 机场转机签证:机场转机签证授权持有人通过机场国际领地过境而不踏足该国家或申根地区。通常情况下,须持申根签证进入申根区的公民无需申请机场转机签证,而此类签证持有者属该通常情况的例外。
- 申根签证:申根签证授权持有人以非移民的理由(例如旅行、商务或过境)在特定时间段内单次或多次地进入申根区,多次入境签证的有效期一般最长为1年,特殊情况下最长可为5年。申根签证持有人可以在半年期内在申根区停留最多90天。若以过境理由申请申根签证,则停留时间会根据过境所需时间发生变化。
- 便利过境证件(FTD)和便利铁路过境证件(FRTD):这两类证件用于在俄罗斯和其飞地加里宁格勒州过境。其中便利过境证件有效期为3年,可用于不超过24小时的过境;便利铁路过境证件有效期为3个月,用于不超过6小时的过境。
通常情况下,前往申根区的旅行者需向位于本国的主要目的地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提交申根签证申请。特殊情况下,如果旅行者出于“不可预见”和“极重要”的原因导致无法提前申请签证时,可在抵达边境时获得有效期为15天的申根签证。若此类特殊情况的申请者属于需要与其它申根国管理机构协商的人员类别,那么仅可以出于人道主义、国家利益或者国际义务(例如关系非常亲密的人死亡、突发重病等)向其发放申根签证。
第三国公民入境条件
仅凭申根签证或签证豁免政策并不能直接授权旅行者进入申根区。《申根边境法》中列出了第三国公民入境需要达到的要求,第三国公民是指不享受迁移自由原则的公民(即非欧盟成员国公民、非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公民或非瑞士公民,以及非持标有“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公民的家庭成员”或“瑞士公民的家庭成员”居留许可的公民)。
相关入境要求如下:
- 旅行者持有效旅行证件,或其它许可其通过边境的文件;
- 旅行者持有有效的签证(如果需要)或有效的居留许可;
- 旅行者可以对其旅行目的和逗留条件作出说明,并有在逗留阶段、返程或在前往下一国家时拥有足够的资金,或者其可以合法地获得维持生计的资金;
- 申根信息系统没有给出拒绝旅行者入境的警示,并且
- 旅行者不会给任何申根国家的公共政策、内部安全、公共卫生和国际关系带来威胁。
若第三国公民不满足上述条件,出于以下原因也可以授予其申根签证:
- 出于人道主义目的
- 出于国家利益需要
- 出于国际义务原因
- 不持有签证,但符合抵达边境时授予签证的要求
- 持有申根国所签发的居留许可或再入境签证
任何情况下,边境警卫都需要在第三国公民通过边境时在其旅行证件上加盖戳章,即使在边境检查力度较小的情况下也需要加盖戳章。安道尔、圣马力诺和摩纳哥公民、通过外交渠道宣布进行访问的国家元首、当地边境交通许可证和居留许可的持有者不受此规定约束,机组人员与船员亦不受此规定约束。若第三国公民已满足所有入境条件,不得因其护照上没有空间加盖戳章而拒绝其入境,而是应在单独的纸张上加盖戳章并交给该公民,并建议其申请新的护照。
File:Czech prague airport exit.jpg|在布拉格机场乘飞机离境时加盖的出境戳章。
File:Germany_bad_schandau_exit.jpg|在巴特尚道火车站乘火车离境时加盖的出境戳章。
File:Poland_korczowa_exit.jpg|在科尔车搭乘陆上交通工具离境时加盖的出境戳章。
File:Finland helsinki ferry.JPG|在赫尔辛基港口乘船离境时加盖的出境戳章。
长期居留
第三国公民若在申根区居留超过3个月,则需申请可居留一年的长期签证,若居留时间更久,则需申请居留许可。长期签证属国家签证,但采用申根签证的形式签发。长期签证授权持有者居留3个月以上,但不超过1年。如果申根国允许该公民居留超过1年,则必须向其签发居留许可。
长期签证持有者可以在其它申根国自由迁移,并在其他申根国半年内居留最多3个月。具有长期居留资格的第三国公民也可迁移至其它申根国并在不丧失其法律地位和社会福利的情况下在其他申根国定居。
但是也有一些第三国公民可以在不申请长期签证的情况下居留3个月以上。《实施申根协定公约》第20条条款规定,在申根协约未生效之前各成员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签证豁免协约在申根协议生效后依旧有效,这也就意味着例如新西兰公民可以在不申请长期签证的情况下在所列出的每一个申根国(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瑞士)居留最多90天,即在这些申根国停留的时间不会累加。但是如果当其访问其他申根国时,则必须遵循半年之内居留不超过90天的规定。
欧洲经济区公民之第三国家庭成员入境条件
来自第三国的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可以持经济区国家签发的有效居留证免签进入欧洲经济区国家(包括除摩纳哥以外的申根国),并可在宿主国以外的经济区成员国居留不超过90天。《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4/38/EC,联盟内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在各成员国内自由流动和居住的权利》中第5条条款规定来自第三国的家庭成员可以和其来自经济区的成员一起旅行,第6条也规定他们也可以单独行动并在后期会和。如果来自非经济区国家的家庭成员没有居留证或者签证,但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证明其与经济区成员国公民之间的家庭关系,那么应该在进行边境检查时给他们签发签证并放行。但是这项规定并没有正确地纳入比利时、拉脱维亚和瑞典的法律体系中,同时奥地利、丹麦、爱沙尼亚、立陶宛、意大利和德国完全没有将此项规定纳入本国法律体系中。
至2008年12月,有5个国家仍然不执行此项规定,这也意味着来自非经济区国家的家庭成员可能需要签证或其它证件才可以入境,持居留证明在这些国家旅行时仍有可能会被拒绝入境。丹麦和爱尔兰没有规定持有效居留许可的非经济区国家庭成员可以免除相关签章要求。西班牙只接受来自申根国的居留许可,因此来自英国、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爱尔兰和塞浦路斯的居留许可不被西班牙政府所认可,这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奥地利也与英国类似,要求来自非经济区国家的家庭成员持本国签发的居留许可才可免签入境。
外部边境的地方跨境交通
按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 No 1931/2006,关于为成员国外部陆地边境的当地边境交通制定规则,并修订申根公约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与非欧盟国家接壤的申根国需与邻国签订或保持双边条约来实施过境交通制度。该规定同时还定义了以边境线为起点向双方领土延伸最多的边境区(特殊情况下不超过),并规定向居住在非申根国侧边境区内的公民颁发边境交通许可证,以授权持有人在许可证不加盖出入境戳章的情况下在边境区范围内跨越边境。边境交通许可证需要标有持有人的姓名与照片,并在其上声明持有人不被授权进入超越边境区范围的地区,任何滥用行为都会带来法律制裁。加入申根区申请有待批准的欧盟成员国罗马尼亚与摩尔多瓦签订的过境交通制度于2010年10月生效,另外波兰与俄罗斯、挪威与俄罗斯的双边协议均已生效。波兰与白俄罗斯的双边协议原定于2012年2月生效,但实际上被延误至当年5月。
早在2009年末,挪威就已经开始向居住在俄罗斯摩尔曼斯克州的居民签发名为“”一年期多次入境签证,且不要求申请人在挪威必须有家庭成员或生意伙伴。芬兰虽然没有此类边境计划,但是其已向俄罗斯公民签发了超过一百万张签证,其中大多数为多次入境签证。目前欧盟正在考虑向俄罗斯公民签发有效期最多5年的多次入境签证。
曾针对克罗地亚的特殊规定
针对克罗地亚公民曾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當時,根据克罗地亚在申根协议之前与其周边欧盟国家(意大利、匈牙利和斯洛維尼亚)签订的双边条约,克罗地亚公民可以仅持身份证件访问上述三国,而无需持护照。居住在边境地区的人们一天可能会往返于边境数次,特别是由于克罗地亚与斯洛維尼亚過去均属于哈布斯堡君主国(1527-1918年)和南斯拉夫(1918-1991年)的一部分,往返边境数次的情况在这两国边境更为突出。由于克罗地亚将会于2013年7月1日加入欧盟,欧盟委员会已批准了一项过渡期规定:每一名克罗地亚公民都可以持个人身份证件与由出境检查站警方签发的边境特殊许可证进入匈牙利、義大利和斯洛維尼亚,而匈牙利、義大利和斯洛維尼亚警方则在该特殊许可证上加盖出入境戳章。克罗地亚居民尽可以此方法访问匈牙利、義大利和斯洛維尼亚三个国家,访问任何其它申根国家均需要有效护照。
这些过渡期规定随2013年7月1日克罗地亚加入欧盟而废止,2011年6月起克罗地亚已开始为2015年加入申根区做各项准备。
2023年1月,克國正式加入申根區。
西巴尔干国家
2009年11月30日,欧盟理事会的内政和司法部长废除了针对马其顿、蒙特內哥羅和塞尔维亚公民的签证要求,2010年11月8号废除了对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签证要求,前者于2009年12月19日生效,至此,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马其顿、蒙特內哥羅和塞尔维亚公民均可免签进入申根区。
科索沃公民和居住在科索沃持塞尔维亚生物特征护照的公民仍需签证方可进入欧盟区,塞尔维亚设立了塞尔维亚事务协调局()来协调此事务。同时,有关科索沃签证自由化的路线图有望在近期得到商讨与公布。
欧盟国家与西巴尔干岛国家(除克罗地亚和科索沃)的签证自由化协商起于2008年中,并于2009年(针对马其顿、蒙特內哥羅和塞尔维亚)和2010年(针对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分别结束。在签证制度完全废除之前,西巴尔干岛国家(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马其顿、蒙特內哥羅和塞尔维亚)在2008年就与申根国签订了《便利签证协议》,这项协议使得这些国家的公民在申请签证时可以以更低的签证费用、更少的书面文件在更短的时间内申请并获得签证。但是在这项协议正式生效之前,新的签证处理程序运行效果并不理想。
警务和司法合作
申根区相关规定还规定了成员国之间需使用申根信息系统分享包括人员、丢失或被窃证件、车辆等情报信息,这也意味着潜在的问题人员不能通过移居至另一申根国而“消失”。
《申根协议》与其《执行协定》都对警务合作与司法合作给出很高的重视,并做出具体安排。
行政协助
《关于执行申根协定的协定》(Convention implementing the Schengen Agreement,以下简称《执行协定》)第39条规定,申根成员国警察局需根据相关国际法,在有关权力范围内向其他各国警务机构提供协助以打击犯罪。他们可通过中央管理机构取得联絡,或在经济情况下直接进行联絡。申根规定授权成员国国家主管部门在其边境区域中开展其他形式的合作。
针对一些需要或限制别国警方人员入境的活动,可能会存在特殊规定。
紧追权
《执行协定》第41条规定,如果不能在入境之前提前通知所入境国家相关部门,或者是不能及时与该国部门取得联系,那么甲国警方可以跨越过境进入乙国追捕其抓捕对象。申根国家可以自己制定有关执行跨境追捕的相关规定,例如对跨境时长或行动范围作出规定。乙国需要对追捕对象进行盘问以建立起个人信息档案,或者根据甲国的请求对其实施抓捕。紧追权仅适用于陆地边界,且进行紧追的警方需穿着制服或乘坐带有警方标志的交通工具,并仅可以以自卫为目的使用武器。在行动结束后,甲国需向乙国通报相关抓捕活动成果。
责任和权利
《执行协定》第42条规定,在乙国执行公务的甲国警方如果成为犯罪活动的受害者,那么将按照乙国的同等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同时第43条规定,如果甲国警方在乙国从事非法活动,那么甲国需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进一步发展的双边协约
《执行协定》第39条允许。《普鲁姆条约》(Prüm Convention)的签约国还可以向其他欧盟成员国的警察授予特设的治安保卫权。
直接的法律援助
申根成员国需要对其他各成员国针对各类犯罪案件提供刑事司法援助,包括除《执行协定》第50条所提到的情节较轻的犯罪类型以外的税务以及其他经济犯罪。各申根成员国可以为其它成员国提供法庭文件,在必要的情况下还需提供相应文档的翻译件。申根成员国之间的法律援助可以直接通过司法机构进行,而无需通过外交途径。
《执行协定》第54到58条还规定,不会因同一罪行而使犯罪嫌疑人在申根区成员国接受两次以上的判决(“一事不再理”原则)。
有关毒品的相关规定
执行协定规定,所有申根成员国都有义务阻止毒品非法交易,同时还要对包含毒品成分的处方药物提供保护。成员国需没收毒品或受管制物质非法交易所得,但个人可以以医疗为由携带并运输受管制物质进入其它申根国家。
法律基础
欧盟各项条约中的相关规定
在《阿姆斯特丹条约》得到签署后,根据其第2条第15点的相关内容,《欧洲联盟基本条约》中有关申根区的法律基础被写进《罗马条约》,并加入了名为“签证、庇护、移民及其他人员自由流动相关政策()”的标题,定为第六章,包含第61到69条条款。《里斯本条约》对这一章的有关条款规定进行了修正,并将标题更名为“自由,安全和司法范围()”,将这一章分为五节。
申根协议与执行协定
申根区相关协约有以下两条:
- 《申根既有规范——比荷卢经济同盟的国家政府与德国以及法国之间关于在其共同边界逐步废除检查的协议》(1985年,即《申根协议》)
- 《申根既有规范——执行比荷卢经济同盟的国家政府与德国以及法国之间关于在其共同边界逐步废除检查的1985年6月14日的申根协议的公约》(1990年,即《关于执行申根协定的协定》)
申根协议与其执行协定已经纳入欧盟法律中,并由欧盟部长理事会决定发布在《欧洲共同体公报》上,后期可以以法规的形式对其进行修订。
参见
- 申根协议
- 申根信息系统
- 都柏林公约
- 欧洲联盟签证政策
- 中美洲4国边境检查协议
- 普鲁姆条约
- 欧盟边境管理局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0905015806/http://www.webtackle.info/ Schengen Visa Application Form 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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