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合公司

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組織之。

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於公司負其責任。

有限股東之限制
#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
#未經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轉讓其出資額。
#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本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亦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不得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
#有限責任股東遇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得經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退股,或聲請法院准其退股。

轉換為無限公司
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無限責任股東在二人以上,得以一致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

參見

  • 公司法
  • 有限公司
  • 無限公司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5%AC%E5%8F%B8%E6%B3%95.htm#a42 中華民國《公司法》全文(民國107年(2018年)8月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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