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之條件》,簡稱《清室優待條件》,亦稱《優待清室條件》,是1911年辛亥革命後,滿清政府與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擬定的關於清朝皇帝及清室《退位》後的相關保護措施之協議文件。雙方談判的成功,使得清朝的國家繼承順利交接給了新成立的中華民國。
簡介
1911年10月11日,革命黨發動武昌起義;12日革命軍控制了武漢三鎮(武昌、漢陽、漢口)。10月30日清廷任袁世凱為欽差大臣,督軍镇压革命軍。,该政变推翻了曹錕政府、使得冯玉祥得以掌握北京政權。随后,冯玉祥下令制定《修正清室優待條件》以取代原《清室優待條件》,并依据修正条件派遣部将鹿鐘麟于同年11月5日将溥仪逐出皇宫、终结了维持十餘年的《清室優待條件》
《修正清室優待條件》
1924年11月5日馮玉祥發動甲子政变,將宣統帝逐出紫禁城時,以民國政府的名義、以宣統帝自願的理由發佈了《修正清室優待條件》,實際將原《清室優待條件》中保留“小朝廷”的條件廢除。修正條文包括:
*第一條、大清宣統帝從即日起永遠廢除皇帝尊號,與中華民國國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權利;
*第二條、自本條件修正後,民國政府每年補助清室家用五十萬元,並特支出二百萬元開辦北京貧民工廠,儘先收容旗籍貧民;
*第三條、清室應按照原優待條件第三條,即日移出宮禁,以後得自由選擇住居,但民國政府仍負保護責任;
*第四條、清室之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民國酌設衞兵妥為保護;
*第五條、清室私產歸清室完全享有,民國政府當為特別保護,其一切公產應歸民國政府所有。
參考
参見
*二王三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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