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根据民政部的规定,分为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NoteTag|《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等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分为省级、县级、乡级行政区三个行政区划层级。
区划制度
法定行政区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此外,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指出,“这些派出机构在实践中被称作行政公署或盟、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三类,其职责是代表设立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行使各项职权,而不是一级独立的政权机构,因而不是一级行政区划。”
民政部登记行政区划
根据《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79号)及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其中,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4类;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4类;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8类;乡级行政区包括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街道办事处、区公所7类。
区划类型
省级行政区
省级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层级的地方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省级行政区可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四大类别。
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划分的基本单位。历史悠久,始设于元朝,并沿袭至今。
自治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相当于省的行政区域。地级市属“广域市”,承担既管理城市区域又管理农村区域的双重职能。地级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人民政府市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主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015年《》以及2023年《》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授权各不设区的地级市比照适用《立法法》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至此,所有地级市均具有地方性法规立法权。
自治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所设的一级行政区域,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现有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共7个地区行政公署。现有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拉善盟、锡林郭勒盟共3个盟行政公署。
市辖区由直辖市、设区的市设置的用以承载着城市核心功能的一级行政区划。市辖区设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政府等政权机关。
乡亦是县级行政区管辖的基层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镇同级,但区域面积相对较小,人口规模较少,经济相对薄弱,以农业人口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乡人民政府,受县领导。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撤销乡制,人民公社行使乡一级政权。198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八二宪法规定恢复乡建制,乡设立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1983年开始大范围撤公社建乡。
乡级行政区按居民居住区域划分,下设农村村民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的若干村级区域称牧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乡级行政区人民政府的指导。
国家机构设置
政区行政级别
根据《》、《》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层次(行政级别)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特别地,副省级市人民政府本级行政级别为副省级;副省级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级别为副地厅级,街道办事处行政级别为正县处级;所辖县、县级市人民政府行政级别为正县处级,街道办事处行政级别为正乡科级。根据《》(中编发〔1995〕5号)规定,“(副省级市)16市直属机关的级别,可比照国办发〔1993〕85号中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定,即市直工作部门为副厅级,内设机构为处级。市辖区及其工作部门的级别,可比照市直机关相对应的关系确定;市辖县和代管的县级市的级别仍为处级,其工作部门仍为科级。”
直辖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级别与地级行政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相当。根据《》第十条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有研究认为,地方长官个人的职务级别与行政区划本级国家机构的行政级别存在区别,但又有相互影响。比如,在某些情形下,一些地级市、省直管县(县级市)的领导,比基准情形下的级别高半级。故不能单纯以地方长官个人的职务级别来判断行政区划本级国家机构的行政级别。
各级国家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設立人民代表大會,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选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再选出更高級別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由這些代表選出全國人大代表。
区划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源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代建立的行政区划体系。与国民政府设置的行政区划体系类似但有所区别。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全国行政区划分为大区级、省级、专区级、县级、乡级五级行政区划,共设置大行政区5个,以及由大行政区管辖的30个省、12个直辖市、1个自治区、5个行署区、1个地方、1个地区。并将原来的大行政区改称为行政委员会。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全国范围内的调整行政区划,撤销了行署区的建制,组建安徽省、四川省。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至此,共计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共计34个省级行政区。
China,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 en - colored (1949).svg|1949年
China,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 en - colored (1950).svg|1950年
China,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 en - colored (1952).svg|1952年
China,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 en - colored (1954).svg|1954年
China,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 en - colored (1955).svg|1955年
China,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 en - colored (1966).svg|1966年
China,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 en - colored (1968).svg|1968年
China,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 en - colored (1979).svg|1979年
PRC Div 1952-53 Greater Administrative Area.svg|大行政区 (1949-1954)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http://www.mca.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认为不属于行政区划的区域
** 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开发区
**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区、盟、街道办事处、区公所、地区办事处(北京市区级政府派出机关)
-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会列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列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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