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原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供养对象通常称为五保户

历史
农村五保供养时期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1956年出台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提出要保障老弱孤寡残社员的吃、穿、烧(燃料)、教、葬。自此,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初具雏形。

199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定性为“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并把“五保”的供养内容调整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所需经费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列支。
特困人员供养时期
2014年,中国国务院颁布施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供养对象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规定: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供养内容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困人员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这些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现金。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另見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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