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治制度改革,簡稱政制改革或政改,是指1841年至1997年英屬香港和1997年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制度改革,其中主權移交後的大部份政改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落實的一系列政治制度上的改動。政改對香港的整體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
英屬時期
背景
在香港之語境中,「政制」是「政治體制」之略稱,早在港英管治時期就常用。一般而言,政治體制主要是指政權之組織形式和其運行規則,是一切有政權組織社會之運作樞紐;就香港地區而言,港英之政制就包括總督制度,決策、立法之諮詢制度以及行政、司法制度等;其憲制性文件為《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6月26日,清廷欽差大臣耆英在香港與璞鼎查交換條約,同日璞鼎查宣誓就職,成為香港殖民統治第一任總督;遵照上述憲制性文件,港督委任政府官員,特選44名社會名流,組成「英屬香港治安委員會」,任命第一批治安委員,英文名稱為:Justices of Peace,簡稱J.P.,中文稱「太平紳士」,稱呼一直延用至今。第八任港督軒尼詩在立法局提出之報告中承認:「華人是港島的最大業主,香港外國銀行發行的貨幣極大部分也掌握在華人手裡,而港府的稅收,有九成是取自華人。」
1883年6月,立法局通過《衛生修訂條例》,設立潔淨局,負責處理香港市區之環境衛生事務;1936年1月1日潔淨局改組為市政局,引入民選議員之席位;市政局負責為港島、九龍市區居民制定各方面市政政策和方針,交由其行政機構市政總署執行。
針對戰後英國殖民地部和港英政府進行之政制改革之舉,第二十二任港督葛量洪提出不同見解:「香港的問題與其他殖民地不同,因為香港永遠不能宣佈獨立;它只可繼續是英國的殖民地,或被中國收回成為廣東省的一部分。」。麥理浩以改善民生為切入口,以爭取民意、民心為立足點,優先處理房屋、教育、公共交通和反腐倡廉等4大市民關心之熱點問題根據調查結果,1973年10月17日,麥理浩在立法局力陳成立新反貪機構之必要性:「非常明顯,公眾更相信一個完全獨立的、與任何政府部門(包括警察隊伍)都沒有關係的單位。」
1979年3月29日,中國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在人民大會堂蘇州廳會見港督麥理浩:「現在有人開始擔心香港將來的前途和地位問題。對這個問題,我們有一貫的立場。我們歷來認為,香港主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但香港又有它的特殊地位。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個問題本身不能討論。但可以肯定的一點,就是即使到了一九九七年解決這個問題時,我們也會尊重香港的特殊地位。現在人們擔心的,是在香港繼續投資靠不靠得住。這一點,中國政府可以明確地告訴你,告訴英國政府,即使那時作出某種政治解決,也不會傷害繼續投資人的利益。請投資的人放心,這是一個長期的政策。在會見中,明確表示不同意麥理浩提出的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後新界仍由英國管理的意見。指示:中國政府的立場不影響投資者的投資利益,這就是:在本世紀和下世紀初相當長的時期內,香港還可以搞它的資本主義,我們搞我們的社會主義。就是到一九九七年香港政治地位改變了,也不影響他們的投資利益。在回答大陸居民去港人數太多問題時指出:現在應該採取兩個途徑解決:一方面採取一些措施,減少一些人進入香港,減輕香港的壓力;另一方面,香港要鼓勵私人資金來廣東進行投資,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從長遠來說,隨着我們經濟的發展,這個問題能夠逐步得到解決。中國最大的問題,就是人口太多,這對我們是個壓力。我們要考慮多種因素。比如上海,連郊區在內有一千萬人口,發展到香港這樣的水平,單獨一個上海是可能的。但如果那樣,人們都會往上海擠,上海也會像香港一樣受不了。所以,我們不能採取僅僅發展上海的政策。有些問題的解決需要時間,我們不得不採取既要有重點,又要照顧到各個方面的政策。」
英方在談判桌外,也部署撤離香港之準備,利用管治權立即實行戰略轉軌,在中英關於香港前途問題談判之前,快速啟動自下而上之代議制改革;在香港實施之政制改革,雖然匆忙而急迫,但卻部署周密,上下聯結,相互交集,一氣呵成;1980年6月,布政司姬達草擬公佈《香港地方行政的模式》綠皮書柴契爾夫人對中國領導人鄧小平講明,她有責任為香港人爭取他們接受的解決方案,即使香港的民主「有限」,亦跟中國的政制情形迥異。鄧小平當下警告,如果在香港提升民主程度,中方或會推翻此前就移交的協議。」
1984年4月20日,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賀維在香港發表聲明:「今後的日子,香港政府將會繼續朝着代議制的路向發展。」7月18日,港英政府發表名為《代議政制在香港的進一步發展》的綠皮書,對1985年之立法局選舉提出建議:由選舉團和功能組別兩種選舉方式各選出6名議員,至1988年選舉時再各自增加至12席5月27日,港府正式公佈《一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綠皮書》;11月4日,港府公佈收集到之13.4萬份香港市民對綠皮書之書面意見,結果有67%之人不贊成「88直選」。魯平事後稱:「因為1989年以後西方對我們封鎖,這些國家的首腦一個都不來。所以我要馬卓安來,打破這個僵局,備忘錄不僅是解決香港機場問題,還有解決西方對我國封鎖的問題。」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港澳辦主任魯平同英國首相特使柯利達經過秘密會談,終於在中英聯合聲明之基礎上,本着互諒互讓之精神,在北京草簽《中英兩國政府關於香港新機場建設及有關問題的諒解備忘錄》;9月3日,中國總理李鵬和英國首相梅傑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正式簽署《備忘錄》而生效。
1990年代初,英方改變對港政策後,末代港督彭定康1992年上任伊始公布「政改方案」,就是針對香港政制發展問題6月30日,立法局經過20小時之激烈辯論後,通過彭定康政改方案方案第二部分(32票贊成,24票反對,2票棄權),而「九四」方案(在功能組別方面另設新9組,維持以公司為單位之投票選舉辦法;選舉委員會由代表社會各階層之4大類人士組成)僅以一票之差被否決(28票贊成,29票反對,2票棄權)
政改主要焦点
現時香港政制改革的最主要的討論為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雖然《基本法》45條已列出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並於其附件內提供解釋,但是條文內的字眼較為模糊。例如,《基本法》並沒有具體解釋「香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的意義。另外,雖然人大常委已決定於2017年才可以以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但特區政府已將討論轉移到如何修改2012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令到產生方法可以循序漸進。
條文內的提名委員會如何組成亦存在爭議。建制派及特區政府认为組成應參照現時的選委會,泛民主派則爭取擴大選民基礎及大幅增加民選成分。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確定提委会需參照現時的選委會。
另一方面,《基本法》68條已列出有關立法會產生辦法,但是條文的字眼亦較為模糊。此外,是否或怎樣廢除立法會的功能組別亦具爭議性。
發展進程
1998年香港立法會選舉於1998年5月24日舉行,議員任期為2年
4月6日,曾蔭權以政務司司長之身份在立法會就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發表聲明,就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之有關考慮作詳細說明:「由於《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沒有具體規定一旦行政長官在任內出缺時經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我們會在今天的立法會會議上,首讀《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行政長官的任期)條例草案》,並開始二讀辯論。這項《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把行政長官任期問題按特區政府的理解以清晰明確的條文規定下來。有議員建議修改《基本法》,對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作出規定。我們知道較早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已經表明,《基本法》對行政長官缺位後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已有明確制度設計,立法原意是清楚的。現在出現分歧是由於對《基本法》的理解不一致,通過法律解釋就可以闡明立法原意,不需要修改《基本法》。況且,《基本法》修改權限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須待2006年3月左右才召開,時間上也根本不能趕及於7月10日前修改《基本法》。我多番掙扎思量,最後為了香港社會的穩定和特區政府的有效運作,我作為署理行政長官決定提請中央釋法,以解決香港目前的爭議。我深知這不是一個最受歡迎的決定,但令我釋然的,是我肯定這個決定絕對不會影響『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絕對無損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精神。在『一國兩制』設計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基本法》作出解釋,這是香港憲制的一部分。依循《基本法》的規定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作出最權威的法律解釋,正是合法合憲的做法。」。
2005年,特區政府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釋法」和「決定」提出之「政改方案」,因遭到立法會中民主派議員之「捆綁」反對,未獲全體議員法定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導致政府之方案沒有通過,使香港之政制發展原地踏步。
2007年2月1日,曾蔭權宣佈參選第三任行政長官。
但2014年由于舆论支持香港激进本土派抵制本次政改,从而發生雨傘運動。香港不同政治光譜之非建制派及其代表人物紛紛向中環群集,結成臨時同盟,其中也夾雜着以各種方式尋求自娛自樂之市民。同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對香港選舉制度直接進行改革。3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修訂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中央政府對香港選舉制度的改革引發香港本地及國際社會嚴厲批評。民主派李永达声称改革将造成「香港民主進程的大幅倒退」。美國、英國、歐盟等西方國家譴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顛覆香港選舉制度及摧毀一國兩制,完全違反《中英聯合聲明》」。
2023年香港區議會产生办法
2023年5月,行政長官李家超公佈改制細節,議員總數降為470人,由委任、地區委員會界別選舉、以及由區議會地方選區選舉產生,數目比例約為「442」,包括:
; 民選議員
: 直選議席減少,由452個大幅度減至88個,按雙議席單票制產生,變成44個選區,僅佔全部議席的2成。
; 互選議員
: 互選議席佔176席(佔四成)由三個地區委員會成員互選議席則由地區分區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和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委員,以全票制方式互選,而委員會本身由政府委任成員互選。經地區委員會渠道出選者,本身毋須為該三會的成員,但仍要取得3個委員會各3人提名。
; 委任議員
: 新增179席直接由特首委任議席,佔全部議席的四成。
; 當然議員
: 加入27名當然議員。
另外,區議會主席會由當區民政事務專員擔任。參加直選者須獲當區50名選民提名、再獲三個地區委員會每會各3人提名。為確保國家安全,以及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區議會將引入資格審查制度,無論從何種渠道成為區議員,都要先透過資格審查機制確認。
參見
- 澳門政治制度改革
- 香港政治
** 香港選舉制度
- 普選權
- 真普選
- 選舉委員會
- 袋住先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 [http://www.rthk.org.hk/special/constitutionaldevelopment 香港電台:香港政制發展]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51202041347/http://www.info.gov.hk/cab/cab-review/chi/index.html 香港政府:香港政制發展]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814223417/http://www.cmab-gpcd.gov.hk/ 政制發展綠皮書公眾諮詢網站]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50822110913/http://www.info.gov.hk/cgi-bin/cab/cpress.cgi 政制事務局專題資料]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51128013031/http://www.hkhrm.org.hk/CR/index_chi.html 香港人權監察: 政制改革]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927132918/http://www.zytzb.org.cn/zytzbwz/newscenter/hlkd/80200511210038.htm 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新聞中心]
- [http://www2.news.sina.com.hk/cgi-bin/nw/show.cgi/2/1/1/1332839/1.html 政改方案增民主成分 新浪網 (失效連結)]
*[https://archive.org/details/xianggangdaiyizh00secr/page/n1/mode/2up 香港代議政制(1994年2月)]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dWppJbgCyE3IpJ5_asN1iYQDtTvOln9X/view 1988 代議政制今後的發展白皮書(1988年2月)]
*[https://hkcolumn.blogspot.com/p/hong-kong-columns-translated-survey.html 民意滙集處報告書(1987年10月)]
*[https://archive.org/details/greenpaper1987re00hong/page/n1/mode/2up Green Paper: The 1987 Review of Developments i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May 1987)]
*[https://archive.org/details/xianggangq00hong/mode/2up 香港前途協議草案是否為香港人接受——為測試香港民意的安排/民意審核專員辦事處報告書、特派監察團報告書(1984年11月29日)]
*[https://archive.org/details/whitepaperfurthe00hong/page/n1/mode/2up White paper: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in Hong Kong (November 1984)]
*[https://archive.org/details/furtherdevelopme00youd/page/n1/mode/2up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in Hong Kong (18 July 1984; Sir Edward Youde to LegCo) (只有英文)]
*[https://archive.org/details/greenpaperfurthe00hong/page/n1/mode/2up Green Paper: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in Hong Kong (July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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