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例》(Police General Orders,PGO)是香港警務處用以監管警員紀律及行為的準則,由香港警務處處長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46條所賦予的權力而制訂。警員除須接受內部訓示,香港法律和警察通例(以及總部通令)雙條約束外,亦須遵從警隊的目標、抱負和價值觀方向,和正直及誠實的品格行為指引。值得一提的是,警察通例不適用於一般市民。
警察通例
- 《警察通例》並非法例的一部份,所以必須與其他政府規例一併參閱理解,而不能作獨立理解。
- 《警察通例》須與其他政府規例一併參閱理解。《警察通例》與政府規例的內容如有衝突,應以前者作準。
- 《警察通例》屬強制規定,不遵從的警員會被紀律處分。
- 《總部通令》可補充《警察通例》的內容,兩者具備同等效力。
- 批核指揮官須確保與訊息及程序有關的事項並無載入《警察通例》內。
- 警員應在什麼情况下才可開槍,受《警察通例》第29章《使用武力及槍械的使用》限制,但該部份的條文內容一直並非公開。根據警方過去公開資料,警員可在數個情况下使用槍械,包括保護任何人免受生命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拘捕任何企圖逃避警方拘捕,而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的人;平息騷動或暴亂。而警員只有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其目的時,才可使用槍械。
委任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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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一向要求警員佩戴委任證,或展示警員編號。依據《警察通例》,警員行使權力時必須表明身分,便衣人員需出示委任證:
在有市民要求時,警長以下職級的警員應披露職級及警務處職員編號:
《警訊》節目亦多次提醒市民,有懷疑時應要求自稱警務人員的人士出示委任證,防範有人冒充警務人員作出各式非法行為。亦有影評人早於2007年指出,警務人員出示委任證是警察電影的必備元素,在《五億探長雷洛傳》中,即使是港英時代香港警方最貪污腐敗的1950年代,警察出勤依然會配上委任證。
然而,6·12佔領行動起,警員屢次違反守則。為此,五名立法會議員於6月27日到灣仔警察總部作出投訴,要求警方作出徹底調查。其後,處理示威的警員,不論軍裝還是便裝人員以面罩蒙面、不出示委任證、不展示警員編號已變成常態。有警員將出示委任證要求視為挑釁,對提出的市民惡言辱罵,甚至毆打、拘捕。8月16日,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被捕期間,四名黑衣警員中有三名仍然拒絕出示委任證。
2019年7月7日晚上近11時《立場新聞》拍攝到有身穿便衣的警員,戴頭盔、持圓盾在旺角彌敦道參與清場行動,並沒展示警員編號或委任證。有市民質疑他的身份時,該警員高呼:「警察執行職務時,係唔需要展示委任證!」
侵害兒童爭議
按照《警察通例》,警方必須在家長或監護人到警署陪同下才能錄取被捕兒童的口供。但2019年12月23日警方公函卻表示有時候警員會讓被捕兒童單獨錄口供及進行搜查。立法會議員張超雄質疑這是對被捕兒童權利的徹底踐踏。
參見
*委任證
參考資料
- [http://www.police.gov.hk/ppp_tc/11_useful_info/pgo.html 供公眾查閱的警察通例]
-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731/18817564 休班警簽名反佔中 或違《警察通例》]
-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18552 人權監察倡修改警察通例]
註釋
参考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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