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

腦死亡腦死()是指腦功能的完全、不可逆喪失,包括維持生命所必需的不受意志控制的生理活動(如呼吸)。腦死亡被是大腦所有功能的不可逆轉的終結,带有廣泛的神經細胞死亡,必須仰賴人工方法維持的呼吸與循環生理活動。它不同於持續性植物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人還活著,並且保留了一些自主功能;在昏迷中部分大腦和身體的生理機能仍在持續進行,因而也與腦死不同;閉鎖綜合症也不同於腦死。鑑別診斷可以在醫學上區分這些不同的情況。

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损伤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最终都会发展为心脏死亡。因此,与心脏死亡相比,許多學者相信,脑死亡的标准更可靠。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皆採納腦死作為死亡的依據。诊断脑死亡必须依据严格而详细的诊断程序来进行确认(比如医师的资格和人数,测试的次数和时间间隔等),一般要求参与器官移植的医生回避。

腦死亡在許多司法管轄區被用作法定死亡(英語:Legal death)的指標,但其定義不一致且經常被公眾混淆。當一些部分不再起作用時,大腦的其余部分可能會繼續發揮作用,因而“腦死亡”一詞已被用來指代各種組合。例如,雖然《多蘭醫學參考工具書》顯示“腦()死亡”與“大腦的()死亡”同義,但美國國家醫學圖書館醫學主題詞(MeSH)系統將腦死亡定義為包括腦幹。這种“全脑”()与“大脑、高等脑”()的區別在醫學上具有重要意義,因為例如,在大腦死亡但腦幹活著的人中,自主呼吸可能會在沒有幫助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而在全腦死亡(腦幹和大脑都死亡)中,只有靠設備才能維持氧氣的進出。在某些國家,被歸類為腦死亡的患者可以合法地通過手術切除器官以進行器官捐贈。

判定標準和演变
一般认为,脑死亡应符合以下标准:
#自主呼吸停止
#不可逆性深度昏迷。无自主性的肌肉活动,但脊髓反射仍可存在
#脑干神经反射(顱反射)消失
#瞳孔散大或固定,對光線強弱無反應
#脑电波消失,呈平直线
#脑血液循环完全停止

最早对于脑死亡的定义是1968年对于“不可逆昏迷”的《哈佛定义》,以反映当时重症監護和器官移植醫學的發展。其五点内容和上述列表基本相同,只是“自主呼吸停止”配合了一种“呼吸暂停测试”:先为患者吸纯氧一段时间,再关闭呼吸机等待二氧化碳血浓度上升,检查上升到一个固定阈值时是否有出现类似呼吸的尝试。哈佛定义对脑死亡概念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共识,可以视为是全脑死亡的一种实践。1976年美国案也首次确认了脑死亡的合法性。1981年,发表报告,认为全脑死亡定义较大脑死亡定义更加合适,至此已在39个州采纳。

1995年,倫敦皇家內科醫師學會认定脑死亡应基于脑干死亡的定义,无需其他部分参与。(对应的检测方式相比1976年基本无改变。)澳新重症监护协会()认为脑死亡的判断要额外加上符合急性不可逆损害的神经成像证据(如创伤性脑损伤、颅内出血、缺氧性脑病)。

2020年的《世界脑死亡-{zh-cn:项目;zh-tw:專案}-》醫學指南列出了国际专家对于“脑死亡”或“神经学标准上的死亡”()的最低判定标准的共识。这个标准提供了一个详细的判断程序,也包括对于多种复杂情况需要进行的额外测试和考虑,力求提供一个标准化的判断方式。

维持方式
脑死亡的患者不能自主呼吸,但由于心脏的天然起搏器细胞可以独立工作,所以一般仍有自主心跳,此时使用呼吸机就可以维持身体其余器官的存活。和照护活人一样,重症监护室的工作人员需要监测全身供氧,并尽力防止感染发生。由于包含下丘脑在内的大脑已经停止工作,还需要额外使用药物去维持激素水平和血压。

维持所谓“有心搏尸体”()的状态最主要的目的是保存捐献器官的存活,同时也方便监测这些器官的功能,可减少向其他病人移植坏器官的担忧。也有用此方法维持脑死孕妇的胎儿成长的极少案例,为此最长有维持107天。一般在生产后也作器官捐献。

爭議
腦死是否可以作為醫學上死亡判定的最高準則,在醫學界仍有爭議。

各國采用
各国诊断脑死亡的標準不盡相同。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还是采用“哈佛标准”或与其相近的标准;世界上已经有80余个国家和地区承认了脑死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7年立法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開始將「腦死」納入死亡的判定標準。其後,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並於2004年8月9日以衛署醫字第0930211265號命令發布「腦死判定準則」全文共12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参考来源
外部連結
*[http://smallcollation.blogspot.com/2013/05/brain-death.html 腦死(Brain death)] 小小整理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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