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津貼,俗稱傷津、殘津或傷殘金,是香港社會福利署為香港居民的殘疾人士提供的福利金,在1973年4月1日起以「傷殘老弱津貼」的名義跟日後的高齡津貼一起推行。
傷殘津貼分為普通傷殘津貼及高額傷殘津貼兩種。1972年,他於施政報告中提到:「[在社會福利上]為着一個有秩序的擴展,我們首先需要一個全面的計劃……建議展望四個範圍的發展……第二個範圍是現金支援那些『弱勢人士』,受惠的社群是嚴重傷殘和耆老人士。」
次年,傷殘津貼的前身「傷殘老弱津貼」開始推行。計劃初推行時,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需到社會福利署社會保障組辦事處申請,然後安排申請人接受醫務衛生處評估是否符合標準,並且居住香港滿1年和沒有住在醫院和療養院,才可獲發每月110元的津貼。而申請成功的人士將收到兌款單據,讓之能到郵政局和庫務司署辦事處兌款,且它從該時開始便把「失去100%賺取收入能力」定為嚴重殘疾的標準。1977年,政府把傷殘老弱津貼更名為傷殘及高齡津貼,次年再命名為「特別需要津貼」。
1988年,政府設立高額傷殘津貼,讓60歲以上、需要別人照顧的嚴重傷殘人士獲得較高金額的津貼。1993年,「特別需要津貼」重命名為「公共福利金」,並禁止綜緩受助人申領之。
特區時期
受亞洲金融風暴影響,香港特區政府成立初時財政陷入緊張。2003年,政府以物價水平下降為由,縮減傷殘津貼的11.1%,令基層人士苦於生計。2005年,領取傷殘津貼者的離港寬限從180天增至240天。2008年2月,政府建議向領取傷殘津貼的12至64歲者額外發放交通補助金。初時金額為200元。有關建議在同年7月落實。
2009年5月,港鐵決定為領取傷殘津貼的12至64歲者提供半價乘車優惠,其後立法會通過修改《殘疾歧視條例》豁免附表,讓港鐵能在12月提供有關優惠。10月,申訴專員公署在報告中指出社署的傷殘津貼審批「準則含糊」,且過程不夠公開、欠記錄。社署則回應指會跟勞工及福利局、醫管局及衞生署一起檢討傷殘津貼的問題。2011年10月12日,行政長官曾蔭權於《施政報告》中提出讓傷殘人士以2元的價格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範圍涵蓋領取傷殘津貼人士。2012年6月,「兩元交通優惠計劃」首階段推出,讓領取傷殘津貼者能以優惠票價乘坐港鐵,之後擴展至專營巴士等公共交通工具。
同年,社署就申訴專員公署的批評提出改善建議,決定删除「是否有能力從事原有職業」等評估標準、要求醫師在更改評估內容時提供理由、向申請獲拒者提供原因。2016年,行政長官梁振英在施政報告中提出修改傷殘津貼的醫療評估準則,把「100%喪失工作能力」從評估中刪除,並不把傷殘人士的輔助工具納入工作能力的考慮標準。同年落實僅把傷殘人士自身的維持姿態能力視作嚴重殘疾的標準。2017年,政府基本把傷殘津貼跟賺取收入能力脫勾,回應了殘疾團體和立法會的訴求。2023年9月,社會福利署放寬申請人的離港限制,從56天增至90天。
程序資格
資格
要成功申請傷殘津貼,申請人首先需在港居住7年,並在申請前過去一年沒離港超過90天。18歲以下者可豁免以上規定。非法留港或非以定居理由而留在香港者會因此不符合規定。此外他們亦需「沒有受合法羈留或在懲教院所服刑」及「沒有領取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其他津貼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程序
在符合上述規定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需向社署提交已填妥的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表、留醫紀錄、旅行證件等所需文件,然後由職員會見申請人及安排其接受醫療評估。由公立醫療體系的人員評定當事人是否屬於嚴重殘疾(定義如下),及有關情況會否持續多於六個月。若符合上述條件,即符合領取普通傷殘津貼的資格。若符合領取資格者不在政府轄下機構受照護超過29天,及日常中需別人不斷照顧,便可領取高額傷殘津貼。
嚴重殘疾
政府現行對嚴重殘疾的定義如下:二肢失能、雙手或雙手所有手指失能、雙腳失能、雙眼完全失去視力、四肢全癱、下身癱瘓、因任何疾病等因素而需長期躺在床上、因任何情況而使申請人的狀況跟上述殘疾相若,令「申請人極需他人協助應付日常生活」、聽覺極度受損。傷殘津貼受惠人亦可另外申請殘疾人士登記證,以享用部分機構提供的各種優惠。
注释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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