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

烈士,2011年前稱革命烈士,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或公安部、人民解放军评定(或批准)的、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荣誉称号。2011年後改稱「烈士」,但2011年前已評定者仍保留「革命烈士」稱號。

概述
早在第一次国共内战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苏区及各部队便开始了抚恤伤亡官兵的工作,并发放证明。各苏区还修建了烈士纪念设施,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中央苏区瑞金修建的“红军烈士纪念塔”。1929年鄂西苏区政府颁布的《优待红军家属及抚恤伤亡实施条例》,1930年闽西苏区政府颁布的《优待红军士兵条例》,1931年9月鄂豫皖特区政府颁布的《红军战士伤亡抚恤条例》,是中共历史上最早的三个关于中国工农红军战士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优待城市红军家属办法》、《优待红军家属耕田队条例》、《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等规定。但当时尚未形成系统的政策规范,也未明确界定“烈士”。

抗日战争及第二次国共内战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边区、解放区及各部队继续抚恤伤亡官兵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2018年5月1日施行。

已废止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

  •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自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施行同时废止。
  • 军队批准的烈士: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烈士褒扬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

《烈士褒扬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烈士遗属享受的抚恤优待有:

  • 烈士褒扬金:《烈士褒扬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

{{引用|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烈士纪念设施
《烈士褒扬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纪念设施”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第二十五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烈士褒扬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位于境外的中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办理。”

烈士纪念日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并规定每年9月30日国家举行纪念烈士活动。

烈士相关荣誉表彰
勋章、奖章、纪念章

  • 英雄模范勋章
  • 献身国防纪念章(金质颁给军籍烈士,2011年8月1日起)

荣誉称号

  • 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

烈士纪念相关作品

  • 罗浪《献花曲》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80606102129/http://www.chinamartyrs.gov.cn/LieShiYingMingLu/index.html 中华英烈网·烈士名录]

参见

  • 烈士、牺牲、殉道者、民族英雄
  • 烈士纪念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设立)
  • 《著名抗日英烈和英雄群体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4年、2015年公布)、中国抗日战争牺牲者列表、中国抗日战争阵亡将士纪念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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