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稱平房區或徙置區,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為由中國大量湧入香港而居住寮屋的難民,由當時非政府機構各慈善團體在香港興建的非牟利房屋安置區,屬於一種單層式臨時房屋。由於在復員時期港英政府堅持不動用公帑建造公營房屋,在當時住屋缺乏之際,非政府機構便自發興建如述建築,不僅為紓緩戰後屋荒作出重大貢獻,更為日後政府公營房屋政策提供重要案例,在1952年之後,政府把大部分平房區委託非政府機構發展。
歷史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初期香港並未有周詳的土地規劃及房屋政策,政府的徙置計劃及房屋政策受到當時多變的社會和政治環境影響而不斷改變,而最初由於港英政府堅持不使用公帑建造公營房屋,唯有依賴非政府機構興建非牟利房屋以紓緩嚴重屋荒,同時候還有少數志願機構和宗教團體提供這同類居所予社會公眾。當時參與興建徙置平房的非政府機構眾多,不僅建造房屋,更積極參與平房區內的社會服務。由於當時平房區的土地屬政府所有,非政府機構不用付出地價,而建造平房費用及技術需要均較一般,相對多層廉租屋邨而言,非政府機構更容易參與其中。,使原本缺乏公共設施的平房區,發展成為讓居民安居樂業的社區。據計至1967年中,在全港十四個平房區由非政府機構合共開辦三十四間學校、二十一間小型福利中心、十六間診療所、四間小童群益會所和提供其他社會福利設施。
政府法例管理
根據1952年《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下的《緊急(徙置區)規例》(Emergency (Resettlement Areas) Regulations),有關土地被港英政府獲准根據認可圖則蓋搭搭建物供合規格居民居住,由市政局在居民繳付指定費用後,發出俗稱「白咭」的居住許可證,批准他們在該等土地上蓋搭搭建物,但居民並不擁有其搭建物之下的土地業權,而居民需要每季繳交俗稱「地稅」的居住許可證費用。
1958年制訂《徙置條例》(Resettlement Ordinance)其中一個項目取代《緊急(徙置區)規例》,《徙置條例》後來在1973年由《房屋條例》(Housing Ordinance)廢除,新條例賦予房委會權力管理這些平房區和執行居住許可證的租約條件。隨著社會及公共房屋的發展,平房區逐步清拆,在1997年的《施政報告》香港政府承諾在2001年年底前清拆餘下的5個平房區。
分佈
慈善機構平房村
世界信義宗香港社會服務處(現為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在1960年代在香港先後建立多條平房村:
由慈善機構興建供漁民上岸居住的平房村:
另見
*徙置區
參考資料
參考文獻
- 邢福增 著,《願-{祢}-的國降臨——戰後香港「基督教新村」的個案研究》,建道神學院,2002年,ISBN 962-7997-51-X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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