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全稱《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國際民航組織(ICAO)成員國在1999年5月23日簽署、2003年11月4日生效的多邊公約。该公约更新并取代了早期華沙公約和海牙议定书的部分内容,旨在为国际旅客、行李和货物航空运输制定更清晰一致的规则,特别是在发生人身伤害或死亡事件时航空公司的责任方面。截至2025年4月,国际民航组织193个成员国中有140个加入了该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的一个关键特点是对乘客赔偿采用两级制度。航空公司对已证实的损失自动承担最高128,821特别提款权(SDR)的赔偿责任,无需乘客或其家属证明航司的过错。对于超过该金额的索赔,航空公司只有在能够证明事故并非由其自身疏忽造成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进一步的责任。该制度取代了以前较为有限的赔偿规则,旨在简化受害者及其家属向航空公司索赔的法律程序。

损失赔偿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无论是否有过失,航空公司对经证实的损失承担责任,赔偿金额上限为128,821特别提款权(SDR),约合175,000美元。 SDR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货币价值组合。对于超过此金额的索赔,航空公司只有证明事故并非由于其过失或完全由第三方造成,才能免除责任,这不适用于128,821特别提款权限额内的索赔。 该公约还修订了华沙公约的管辖权条款,允许受害者或其家属在其主要居住国提起诉讼,还要求所有航空公司必须投保责任保险。

行李赔偿
蒙特利尔公约将航空公司对丢失、损坏或延误行李的最高赔偿责任提高至每位乘客1288 SDR。此前的华沙公约规定,赔偿金额根据行李重量计算。蒙特利尔公约还要求航空公司补偿乘客在行李延误期间购买必需品的费用,赔偿限额同样为1288 SDR。若行李在21天后仍未送达,则视为丢失,除非航空公司找回并归还。

对该条约的批评
对精神损伤的排除
蒙特利尔公约的赔偿规定不适用于精神损害,除非能够证明该损害与身体损害直接相关。 第17条规定了承运人对事故的责任,特指“人身伤害”。因此,纯粹的精神损害索赔,例如没有伴随身体伤害的创伤后应激障碍,通常不予赔偿。这一限制一直受到事故幸存者,受影响的家庭和学者的批评。

残疾乘客的行动辅助设备
对行李丢失、损坏或延误赔偿的限额同样适用于轮椅等行动辅助设备。这些设备的丢失或损坏可能会给残障旅客带来诸多不便,影响远大于其他旅客丢失普通行李的影响。然而此类设备的价值通常超过赔偿上限。

欧盟委员会在一份关于航空公司和机场对残障旅客乘坐飞机时所遭受的行动辅助设备丢失或损毁的责任的文件中承认了这一问题。 该报告指出,与欧盟不同,美国和加拿大等国要求航空公司必须全额赔偿对行动不便乘客的行动辅助设备造成的损坏,以此作为在其领空运营的条件。欧盟委员会表示,如果现有法规不足以应对此类情况,欧盟可能会考虑采取类似措施。

缔约方
截至2025年4月,该公约共有 141 个缔约方。其中包括国际民航组织193个成员国中的140个以及欧盟。已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包括139个联合国成员国以及库克群岛。

另请参阅
*航空法

*华沙公约 (1929年)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https://www.iata.org/policy/Documents/MC99_en.pdf 公约全文]
*[http://www.icao.int/secretariat/legal/List%20of%20Parties/Mtl99_EN.pdf 签名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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