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官房长官(,),簡稱官房長官,為日本国政府根据《内閣法》設置內閣官房的最高首長,相當於日本內閣的秘書長及发言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稱為。
若是不設副總理的情况下,官房長官是日本內閣中僅次於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的職位,此時通常居於人選序列第一位,相當於副首相。如果首相不能行使職責達五日以上時,在沒有副總理的情況下,官房長官可代理其職位。有些首相在就任前便曾擔任過內閣官房長官,比如第99任首相菅义伟上任前的職位即為內閣官房長官。
职务
内阁官房长官统辖内阁官房事务,负责監督管理部门职员的服务(内阁法第13条)。
但是,内阁官房在内阁法上的主任大臣是内阁总理大臣(内阁法25条)。
内阁官房的事务涵蓋政府几乎所有的领域,因此总管的官房长官职务极其广泛。今日的官房长官发挥尤为重要的作用,主要内容如下。
#对内阁的各种狀況協調行政各部。
#與国会各(特别是执政党)的協調角色。
#針對日本政府(内阁)处理的重要事项,以及各种事态發表政府正式立场的“政府发言人”。
办公室在总理大臣官邸5楼,配有一位国家公務員。另外,也可以根据需求配置一位特别职的大臣補佐官。
内阁官房长官是的主持者。
除此之外,内阁官房长官也負責總管內閣府(及特命擔當大臣所掌部署除外)事務(內閣府設置法8條),包含大臣官房、賞勳局、迎賓館、、、國際平和協力本部、宮內廳、公平交易委員會等。
總理大臣官邸建地內的官房長官公邸在2002年(平成15年)3月啟用,在緊急事態發生時可供官房長官住宿以隨時因應情況變化,非一般居住用官邸。
概要
在大眾媒體的報導中,內閣官房長官與內閣總理大臣並列為國民曝光度最高的職位。在實務上,隨著中央省廳再編與之後逐步加強官邸功能,其權限也不斷擴大。在重大案件中可見官房長官的協調能力,是內閣的關鍵人物。
現有憲法下,內閣官房長官最初並不是需要天皇認證的認證官。1963年(昭和38年),時任首相池田勇人認為內閣官房長官是接收首相指令與大臣溝通的橋樑,認為與大臣有同等地位,因此第2次池田內閣 (第2次改造)時代的同年6月11日,內閣官房長官成為。若是內閣官房長官離開東京,則由作為行政最高責任者的內閣總理大臣留守東京。
辅佐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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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佐内阁官房长官的职位如下:
- 內閣官房副長官3人(内阁法第14条)※
- 国家安全保障局長(内阁法第17条第3項)
- (内阁法第15条)
- (内阁法第15条)
- 3人(内阁法第18条)
- (内阁法第19条)
- (内阁法第20条)
- (內閣官房組織令第2条第2項)
- 內閣府大臣補佐官1人(内阁官房长官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来设置)
沿革
- 1879年(明治12年)3月12日 - 設置內閣官房長官的前身內閣書記官長,下屬有大書記官、少書記官。
- 1885年(明治18年)12月22日 - 創立內閣制度,成為正式常設職位。
- 1890年(明治23年)6月30日 - 公布內閣所屬職員官制,為內閣所屬的勅任官。職則為「依內閣總理大臣命令管理機密文書、監督內閣事務、執行內閣所屬以下職員人事權)」。
- 1898年(明治31年)10月22日 - 對內閣所屬各局局長的指揮權改為命令權。
- 1924年(大正13年)12月20日 - 內閣所屬職員官制全面修正,書記官長直屬部局改組為內閣官房。職責加上「輔佐內閣總理大臣」。
- 1947年(昭和22年)5月3日 - 日本國憲法施行,廢除原來的內閣書記官長,依行政官廳法新設內閣官房長官。由於非國務大臣所屬職位,由國務大臣出任內閣官房長官時,人事令為「兼任內閣官房長官」。非國務大臣出任時,人事令為「任命內閣官房長官」。
- 1949年(昭和24年)6月1日 - 行政官廳法失效,內閣法成為基礎法。該法允許國務大臣出任職位,因此由國務大臣出任內閣官房長官時,人事令改為「任命內閣官房長官」。
- 1963年(昭和38年)6月11日 - 時任首相池田勇人。
参考文献
參見
- 日本內閣
** 國務大臣
*** 副總理
** 內閣官房
- 秘書長
- 內閣官房副長官
外部链接
- [http://www.kantei.go.jp/jp/rekidai/index.html 內閣制度と歴代內閣] - 首相官邸
- [http://www.kantei.go.jp/jp/tyoukanpress/index.html 內閣官房長官記者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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