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罪

投机倒把罪,又称投机罪,是一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的经济犯罪,用于惩罚破坏经济秩序的投机行为。

1982年,中国因投机倒把罪被判刑的有3万人。在199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改中,投机倒把罪被废止。其调整范围由非法经营罪、倒卖文物罪、非法转让罪和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规管。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第516号令宣布自1987年起实施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其施行细则失效。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過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刪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的投机倒把罪名,但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仍旧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删去了《金银管理条例》、《国库券条例》中关于“投机倒把”的规定并作出修改。至此投机倒把的概念彻底退出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淡出社会经济生活。

苏联成立之初就取缔投机行为。1932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第107条规定,大量购买农业产品和民生消耗品用于销售牟利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曾经的投机倒把罪参考了苏联法律法规。

越南1985年刑法中规定有投机倒把罪。1989年的修正案中规定,根据犯罪情形可以判决6个月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1999年新刑法取消了这一罪名。

参考和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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