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又稱狎客、尋芳客,是指嫖妓的人。「嫖」字在早期本來並沒有狎玩娼妓的意思,到後期才轉為現在的意思。古代的嫖客大多為尋找性服務,現代則專指與性工作者進行性交易的人。有些國家嫖妓犯法(瑞典等國受女性主義運動影響罰嫖不罰娼),有些國家則是準設紅燈區大賺買春錢(如荷蘭、德國)。
歷史
在古希臘一篇嫁名狄摩西尼的演說中,說話者在城邦大會的法庭上說:「如願償慾,吾輩有妓;噓寒問暖,吾輩有妾;延子嗣、守家業,則吾輩有妻。」(《訴涅艾拉斯》(),122)雖然真情實況未必這樣如意,但由此可知古希臘人並不像現代人一樣,在嫖妓這事上背有沉重的道德包袱。
周越然《言言齋佚文》記有法國民謠:“十個男子九個嫖,不嫖必定有蹊蹺;倘非天閹不成器,當是身體吃勿消”。當時巴黎登記有案之妓女約六千或七千人,其不登記的暗妓恐在六萬人以上。《約翰生傳》作者包斯威爾(J. Boswell)在日記記1764年某日嫖妓的經過。但十個男性九個嫖屬於詩詞民謠的誇飾用語,實際上由醫學期刊長期調查和統計,大約有十分之一的男性有嫖妓,佔整體男性的比例11%左右。而女性在性產業消費者較少,女顧客購買男妓的比例只有0.1%,佔整體女性千分之一。妓女及妓院生活成为“都市繁华的主要方面,同时还象征着某一朝代的盛世景象”。男性文人做为嫖客很少提到妓院生活的阴暗面。在男女授受不親的背景下,包办婚姻是社会主流,戀愛自由、婚姻自由被排斥。视男性嫖妓行为,并非仅为满足性欲,而是寻求爱情。妓女被视为职业情妇,以及“扩大着的姬妾队伍的候选人”。嫖妓行为以婚外戀的形式在古代社会文化中存在。1919年五四运动后,中国社会的旧道德受到冲击。卖淫嫖娼失去其正面的浪漫色彩,与吸食鸦片、缠足同样被视为陋习,与“中国的衰弱、落后和统治阶级的腐败联系在一起”。同时,电影、戏剧、酒吧等新娱乐行业的兴起,使妓院完全成为性交易的场所,妓女兼有的文化角色被转移。性交易产业的文化形象从“名士与名妓的风游韵事”,变成“弱女子受恶霸坑害、受鸨母虐待的故事”。
法律以及規範
嫖妓、性交易在各國之間法律皆不同,因司法管轄區和國家/地區而異。
臺灣
嫖客在購買性服務後不付錢,會被告詐欺罪,跟霸王餐類似,舉凡是吃飯、按摩、理髮、性交易後不付錢,消費後不付錢皆屬於詐欺罪。
參見
*性旅遊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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